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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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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平 《江淮论坛》2006,(5):60-6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侵权领域的范围逐渐扩大,我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文章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
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值民法典制定之际 ,关于在我国法上是否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针对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 ,对不必单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予以了批判。从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出发 ,指出了二者在法律功能、适用范围、赔偿依据等方面的不同 ,明确了在我国法上确立惩罚性制度的必要性 ,并指出 ,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扬长避短 ,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李进 《兰州学刊》2006,(2):197-199
我国相关立法的缺憾和司法实践的尴尬表明,在侵权领域中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现实必要性。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正义、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应顺应侵权法理论发展和社会发展之规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基础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关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证成,这是大多数美国学者不遗余力对其进行论证的主要原因。惩罚性赔偿高于受害人可见的实际损害部分,填补的是受害人私人可见损害背后的无形损害。该无形损害通常难以用金钱衡量,这就是惩罚性赔偿通常以可见损害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的原因。无形损害可以是受害人私人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也可以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于侵权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场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受害人积极主张权利,并借助于受害人个人利益损失的赔偿填补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令被告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只有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角度进行解析,才能够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奠定理论基础。我国《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和《专利法》(草案)第65条的第三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如何处理其与第二款的关系存在着困境,应当将法定赔偿与其他赔偿额计算方法并行适用,才能既尊重法定赔偿制度之"法定性",又能彰显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产品责任法重构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应该借鉴外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重构,可从安全注意义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1.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相似文献   

12.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该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全面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指出了亟待解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为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功能让位于专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此法律制度构建前提下 ,对理论界与实践中所奉行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的传统认识进行了批判 ,并对其给予了重新诠释与界定。在澄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基础上 ,结合人身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 ,对其赔偿原则及法律因素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一方面国家倡导推行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诉面临着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与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其应然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供请求权基础,但从长期看,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检察机关需针对食品安全案件采取针对性的证据准备。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处置上,可采取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账户"的方式,促进惩罚性赔偿金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7.
单一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足以扛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担,鉴于其他领域的经验做法,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惩罚、威慑、填补功能,二者的结合更契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具有社会现实、制度完善、补足私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法理、规范、实践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具体展开适用规则时,应遵循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司法定价等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违法者的履责能力、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厘定赔偿金的数额,在妥善处理惩罚性赔偿金、罚金、罚款三者关系之余,为惩罚性赔偿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相关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主要具体表现形式:惩罚性赔偿条款、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追求实质的社会正义,并尝试能完善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以发展中国本色的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学者有两种提法。一是《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对受害人的补偿。它仅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的那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值得提倡而且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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