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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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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者们主张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立债法总则之梦想既有很深的历史原因,又有诸多的现实考虑,但在现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脱离债法木已成舟,《合同法》中又设立了包容性较强的总则,加之受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两大法系的纵深融合、传统债法部分的异常活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已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设立债法总则。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首先必须讨论民法典总则的设立问题。设立总则是相当必要的 ,理由是 :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 ,使法典更为简洁 ;可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更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 ;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便于法官做出解释 ,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而有学者主张主体制度可以单设人法而不用制定总则 ,我认为此模式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很难用人法协调现代社会中的各类民事主体制度 ;实际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体和权利问题 ;很难区分人格和身份 ;一旦设立人法 ,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将会只能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分别规定 ,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规则的散乱。最后 ,总则的基本结构应当由主体、客体、行为和责任四大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和当代民法典的发展趋势 ,分析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设立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文章认为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总则。民法总则的内容应来自对现有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文章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体例的设计。  相似文献   

4.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应遵循以下逻辑和路径展开: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这是制定一部包容民商事关系《民法总则》的前提基础;在内容设计上,《民法总则》应当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藉此以保证立法的质量;在方法选择上,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及《民法通则》的内容因素考量,可以窥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是一条较优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88-194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第10条在学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法源位阶体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该条文的案例"上诉率"也较高,其原因是对于该条文建立的法源位阶体系理解上的偏差。该条文可以通过法释义学解释将原则、法理等纳入其中,但本质上仍是确立了我国二位阶的法源体系,而在判决文书中,一些涉及到已通过法条明确的法律原则,应当直接引用,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习惯等,才需要通过引用《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0.
中国有法典编纂的历史传统。私法的统一,应从法的历史性、私法理性及私权生长规律这三条历史线索中去寻找。承接并改造2002年"民法草案",可通过修复式方法制定适合国情的九编制民法典,即"民法九章",依次为《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此为目标,采取"四步走"的立法步骤:一是整合《婚姻法》和《收养法》,形成统一的《婚姻家庭法》;二是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三是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四是通过修订《民法通则》,统合人格权、财产权总则(债之总则)及商事总则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具有历史性、通融性和时代性,将成为重述中国人民事生活和重塑中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其中关于立法体例设计的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争论。如今,欧盟内部正致力于制定一部欧洲统一的民法典。其制定主体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本文通过介绍欧洲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及其结构特征,提出了我国民法典债法编结构的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12.
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及其体系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外成功的立法例 ,为我国制定民法典创造了条件 ,特别是我国法律文化、科技发展及民法自身发展变化趋势 ,奠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思想。其表现为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 ;从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出发 ;反映科技发展对民法的要求 ;符合当代民法发展的总趋势。由此决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可采用七分法 ,即分为七编 ,分别为总则、人格法、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涉及的六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亲属法目前主要表现为《婚姻法》和《收养法》。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定要将其收回到民法典中,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亲属法编或者婚姻家庭法编。因此,应当以完善亲属法的基本制度为基本目标。除了应明确亲属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之外,还应着重完善我国亲属法的亲属制度、规定身份权、确立亲属法律行为、补充具体的亲属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亲属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成年监护制度在域外许多国家已运行多年,并经多次修改日趋完善和人性化。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有一般规定,未涉及成年监护,此种现状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尤其老龄化问题凸显的需要,立法已势在必行。尽管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社会法效果,但是其私法属性不可改变,仍应于民法体系框架下予以设计,其立法编排应归属于民法典总则编,以适应我国国情并指导下位立法。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设计的我国民法典基本结构包括总则、人身权法、财产权法、民事责任法四编。其中 ,人身权法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权法两大篇 ,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继承权法四大篇。该体系既不同于国外任何民法典 ,也不同于国内目前设计的任何版本。  相似文献   

16.
私权客体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应当将私权客体制度定位为私权主体的指向、私权的载体、建构私权体系的基础和私权一体化的支点。国外典型立法例和国内学者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建构私权客体制度的重要参考。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在私权的整体制度安排之下构建私权客体制度,准确、概括地表达私权客体概念,坚持私权客体类型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协调私权客体制度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主持人语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和《民法总则》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民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指明了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向,学界也应进一步展开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技术及制度内容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伴随《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全面否认商法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显然不利于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商法的起源、历史沿革中重新确认商法的存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民法典总则应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表述其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官方《民法草案》和学者《民法草案》所表述的基本原则既有可取之处,也存在明显的欠缺和不足。对此,需要在检讨欠缺和不足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功能和特点,探求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立法技术的应然要求,并作出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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