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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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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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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2):96-108
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功能是界定归属于信托的财产,厘清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果应为对抗主义。2016年底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建设统一集中的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法制努力,试图以此推进信托财产登记。但信托产品登记可能是信托财产登记的非必要非充分条件。信托财产登记时的确定性、唯一性不足;信托产品缺乏主体性、主体和信托财产的对应性不足,是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难点。一个适度分散的信托财产登记体系,较之统一集中的信托财产登记机构,可能对于交易安全别有价值。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不限于必须通过登记来实现物权变动生效的情形。在簿记登记中,可充分利用传统物权登记体系增添信托内容;在第三方主体处的账户托管存管安排可被视为实质性的信托财产登记;可在特殊领域逐步强化交易相对方对潜在信托权利的查询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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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信托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公示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规定甚少,这是导致我国信托制度尚不发达的原因之一。目前应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体设计、程序性设计等方面着手,构建我国完备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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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要求。本文在考查国外破产财产处置的立法体例基础上 ,讨论了我国在处置破产财产上存在的不足 ,并就此提出完善意见 ,认为我国应建立破产财产信托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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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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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别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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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是设立信托的主要方式之一 ,信托契约不仅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也要符合契约法的规定。鉴于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财产管理和处理制度 ,因而还要考虑到信托制度所内涵的英美法律传统和大陆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异。本文就信托契约的本质、内容与形式 ,变更与解除 ,生效时间的确定等基础理论问题 ,以及我国在信托契约立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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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
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是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关联着残疾人福利保障事业的建设进程。经过多年的实践,台湾地区残疾人财产信托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台湾地区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其实践经验,对于大陆地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福利状况,提高残疾人经济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及管理模式,促进残疾人福利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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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的谨慎运用赈灾捐赠财产义务十分重要;借鉴美国有关做法并联系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与灾难救助信托在我国的存在状况来看,应当将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诚信的要求并以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态度行事,确定为谨慎运用赈灾捐赠财产义务对该受托人的具体要求,建议在我国创设赈灾捐赠财产运用程序制度,以促成该受托人实现对这一义务的履行,该制度应当包括关于赈灾捐赠财产发放程序的规定、关于为灾区恢复重建与救灾物资采购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的程序的规定,与关于对属于救助灾民需要的物资的确认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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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形式管理国有资产,既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又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在我国,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适宜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的具体设置上,应由“国资委”和“国资办”作为各级国有资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行使信托监察人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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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其命运十分坎坷,伴随着的始终是争议、尴尬和困境。这显然不是信托制度的错,而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不思进取的结果。物权法的致命缺陷在于对现代社会大量的因财产利用而产生的有别于所有权规则的需求漠然视之,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实属无奈,但搞出来的信托法从来与民法典格格不入。失去衡平法的大陆法系要使信托制度获得新生,唯一的出路就是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实现物权制度的重构。据此,不仅信托制度能够有机地融入大陆法系,而且大陆法系民法无法解释和安排的许多法律现象都可以得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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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属于信托合同关系范畴,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进行裁判并无不当。该案中并无第三人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不存在信托财产关系范畴的争议。已有文献在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层面对信托财产是否具备确定性的讨论,存在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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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7,(1)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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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1):78-81
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推崇的是"双重财产权"学说。而将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移植至大陆法系,则产生了诸多困扰,因为,大陆法系主张的是"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论。为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但均存在缺陷。借鉴各国的相关法律,我国应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受托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