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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的详略之辩: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能够弥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陷,可接受性标准能够用来对司法过程作出综合性评价,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衡量判决理由的质量.虽然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唤,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简单地认为判决理由越详细质量就越高,而应当在综合考量之后,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为目标对判决理由的详略作出规划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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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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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援引《孝经》来裁判案件,出现了一些质疑的观点。但是,从判决理由的融贯性角度而言,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融贯性的基本含义是强调各个法律命题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持。作为一种目标指引,融贯性有助于加强判决理由的说明和论证。我们可以从利用多元法律渊源、掌握多种法律方法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融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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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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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应当进行价值选择,不进行价值选择、机械适用法律的判决难以实现法律和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法官进行价值选择,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作出,而是必须围绕有利于裁断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司法目的要求以及遵循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准则和符合正当性要求.只有这样,作出的判决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向社会传达法律和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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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有审判效力制度的协调难度上比后者大得多,并且扩张理由的正当性亦颇有疑问.尽管后者也存在正当性依据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宜借鉴反射效力论来解决判决向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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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与“道德恐慌时代”的入罪化诉求相反,社会对于部分犯罪陷入了反向恐慌,达成出罪的高度共识。对于前者,即使不能入罪,刑事裁判凭合法性和公平性也能取得社会认同;而与后者共识相悖的刑事裁判仅此已不能证成其正当性,道德冲突已经从“公平”的职业伦理要求转向“正义”的良知底线,因此动摇了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为使刑事裁判道德可接受,说理必须以司法良知为道德基点。基于司法论证前提集的饱和要求,刑事裁判说理仅以法教义学诠释为前提是不充分的,司法良知作为说理的基点是刑事裁判社会证立的应有之义,与依法裁判立场并无冲突,也不会损害社会对可预测性的期待。相反,道德理由在教义学诠释传统下的隐而不彰,才是社会对刑事裁判作出否定性道德评价的重要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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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多元解纷机制不仅从理论走向实践,而且从司法的“权宜之计”发展成为国家治理战略,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当“去司法化”、“司法社会化”日益成为当代中国多元解纷机制发展趋势时,人们迫切需要为多元解纷机制之正当性提供理论基础。多元解纷理论诉诸多元价值来证立其正当性,却陷入悖谬性困境,面临多重悖论。系统论法学观察到,当代中国多元解纷机制之形成是以中国社会的功能分化以及法律系统的分出为基础的。据此,系统论法学认为,随着数字社会的兴起和发展,以数字司法为中心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将成为当代中国多元解纷机制的新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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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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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内容简略,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解释零散,不足以弥补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审判实践在互惠关系认定、外国判决适当性审查、程序正当性判定等重要问题处理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互惠关系认定上确定法律互惠的判断标准,建立外国法院管辖权审查的间接管辖权制度,细化判决终局性认定规则,明确界定正当程序规范的范围,厘清程序正当性与公共政策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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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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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司法技能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而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如何通过运用多种司法技能达到具有正当性的判决结果并为民众所接受,是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话题。从历时与共时的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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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经和行权是古典司法的两种基本样态.行权主张反经而善并怀其常经,是一种坚持原则又灵活运用的法适用理论.权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的合理化解释,来解决个案中律法不可用的问题.法律的有效性处置和判决的合理性证成问题,是行权司法须面对的两个难题.由于缺失具体的方法指引,行权始终存在擅权和叛经失节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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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诉求是宪政领域不可回避的话题。国家与匪帮的相异在于国家的正当性,民主程序是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来源。国家权力是拥有主权的人基于契约放弃权利而存在,国家有义务为保障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有效行使受委托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的界限标准、运行规则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及人权原则。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是政治正义的必然要求,政治正义性是国家正当性与否的基本准则;人权及其保障是国家权力的本质与来源,民主是限制公权与保障人权的最佳政治模式,其为国家正当性与否的具体指征;人权实证化为国家正当性的证立构造了合法性基本原则,国家义务论具有证成国家正当性的奠基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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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缺乏权威,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指司法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确立司法权威必须要保障审判的正当性,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审判正当性.当然,在借鉴西方先进的程序理念时,也应注意其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防止盲目引进外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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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