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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22)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问题。近年,随着离婚率不断升高,围绕诉前离婚协议展开的纠纷日益增多。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但诉前离婚协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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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九点钟,印度普那市一个住户的电话铃响了。
丈夫抓起电话,停顿了一会儿,似乎正听对方说话,然后说道:“别担心。我会准时赶到。”说完就挂上了电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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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离婚冷静期”规定对离婚登记数量趋势的影响,间接探讨了冲动等不可观测主观因素在我国离婚决策中的角色。基于民政部2018—2021年省—季度统计数据,辅以国家统计局、裁判文书网、百度指数等数据,本研究通过事件研究和双重差分等政策评估方法交叉验证发现,“冷静期”使得各省各季度离婚登记数量平均减少1.03~1.32万对,较前三年降低了33%~42%。在以往复婚较普遍、青年离婚占比较大、对“冷静期”等离婚相关信息搜索较多的地区降幅更大,揭示了部分潜在作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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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离婚标准在实践中的不足及其表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通过常见性的四类离婚情形举例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然后又以“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兜底条款力求穷尽前四项列举之不全。这表明我国法律不仅考虑感情破裂的因素还考虑婚姻无法存续实现的其他因素,在立法层面努力求达到全面。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却有着诸多问题,包括法定标准难以量化以及法律规定不明晰,取证难,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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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被称为我国四大离婚救济制度。本文首先通过对离婚扶养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讲述,总结各国规定离婚扶养制度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其次针对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扶养相关制度的规定从而得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的结论;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现行离婚后扶养协议的相关问题。我国的离婚扶养是一种救助性扶养,离婚扶养义务是夫妻扶养义务的部分延续,其为离婚救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后扶养制度是保障家庭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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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凸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思想,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为离婚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经济补偿途径是否能够切实保障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是否能够在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上得以切实施行,在制度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与创新,这些问题亟待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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