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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慧芬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60-65
个人重整是一些国家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之后关于个人破产的另一重要制度设计。破产清算制度强调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重整制度则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三种制度各有其存在价值。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关于个人重整制度的立法实践表明:清偿债务是个人重整制度的首要目标;自愿性是个人重整制度的基本特点;最低清偿水平是个人重整方案的基本要求;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是个人重整制度社会利益本位的集中体现;破产免责是债务人选择个人重整程序的重要动力。 相似文献
2.
张利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0-113
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在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问题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产生。围绕民办学校究竟有无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民办学校是否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等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李卫国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0-43
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的消极后果而确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存在若干缺陷 ,亟需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即 :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的一元化 ,坚持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并重 ,贯彻政企分开原则 ,强化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彭晓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42-47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的实施才刚起步,效果尚需观察。传统清算等破产法律制度给人们造成的固有思维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立法价值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处理好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正确、恰当地把握利益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5.
张璟慧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5):64-66
当今社会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其重心日益向破产预防制度转移,破产清算已不再是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惟一主题而越来越成为特定情况下才加以适用的特别措施,相应地,各国关于破产预防制度的设计日趋完备和精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规定仅有6个条文的内容和篇幅,无论在作为一项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在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破产预防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粗略地勾画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6.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7.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银行业的经营乃至退出真正市场化.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适合采取折衷立法模式.其基本原则应包括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五个方面.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运行中的公权力主导问题. 相似文献
8.
王彩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6):105-106,109
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在程序设计上采取了与原来完全不同的设计思路,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有共同适用的内容,也有各自特别规定。这种程序制度设计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而且涉及制度基础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0.
邓艳君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41-44
作为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重整与和解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二者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尤以价值层面差异为最,重整与和解各有优缺点,唯有两者同时存在,并互为补充,才有利于使破产法体系更臻于完善,更接近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1.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1 企业整顿,也称公司重整,或称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也称为破产保护制度。公司整顿制度首创于英国,称为公司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国(称公司重整)、日本(称为公司更生)等其他国家,逐渐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商品生产的历史从来就是竞争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为了解决竞争中失败者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债权人之间为各自利益的实现而竞相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形成的 相似文献
12.
付翠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14-18
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性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的立法目标是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再建和清理债权债务。中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立法失败的典型受到广泛批判,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时没有理清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机制。在中国破产法重新修订之际,笔者重新认识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内在机理,提出建构有效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战略思路。 相似文献
13.
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为预重整融资,预重整融资债权的有效保障事关重整程序的成功与否.从立法价值维度分析,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侧重保障预重整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融资信贷市场更富有活力与弹性.剖析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适用的两大核心规则包括确认为预重整融资债权提供的新担保有效且不能被撤销;明确赋予预重整融资债权以优先性.为回应我国信贷市场对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度移植国外立法例,以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作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4.
破产重整程序因其“挽狂澜于既倒”的实践魅力,在被引入多国破产法,从而成为破产从业者的重要职业内容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了大批学术研究者的视线。毫不夸张地说,重整程序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法律过程,整个破产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重整计划的提出、谈判、通过过程。从重整的角度,关于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则、关于重整中的营业控制的法律规则、甚至破产清算分配规则,都会影响到重整计划的谈判与博弈。债务人、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一切争夺,其目标都是要将自己的权益落实在被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字句之中;破产从业者和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公正、公平和可执行。因此,从重整计划入手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观察是一个颇具扩展度的视角,这也正是丁燕博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下称“丁书”)所采用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15.
采用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是破产重整理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企业主体理论,实质合并重整的现实基础是妥善及时处理破产纠纷。指出《破产会议纪要》以后,实质合并重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不一致、对债权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管理人制度规定不周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实质合并重整裁定标准,注重对债权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魏顺泽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消亡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则。因效益每况愈下,资不抵债而面临破产的企业所能作出的选择无疑是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当企业和解整顿期满仍不能按和解整顿协议清偿债务时,唯一的选择就是破产清算。破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呼唤着破产审计的规范化。由于破产企业与正常持续经营的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使企业破产审计的理论和实务都具有一些特殊性。为此,本文就破产审计的职能、对象、目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1企业… 相似文献
17.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解整顿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并指出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阐述了在完善我国破产整顿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8.
付宏杨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2):66-68
公司 ,尤其是股份公司的破产 ,因其所具有巨大的牵连性 ,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效应。可谓是应运而生的重整制度 ,在这方面较破产与和解制度具有相当的优势。我国近期将对重整制度依法确认 ,而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 ,即我国重整适用主体的范围 ,也应是我国重整立法中颇具现实意义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如宝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25-30
我国公司清算立法中,现有清算种类设置与公司清算法理多有不符,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有必要完善与修正。在对公司清算的概念、特征、公司清算的种类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不仅缺少司法特别清算制,而且普通清算的司法监督制度也不完善,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的见解。 相似文献
20.
绝对优先原则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通过破产法律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者的清偿顺位,有利于降低协商成本,提高重整效率.但在国内外破产重整实践中,存在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市场自发性偏离以及法律适用之突破,鉴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该原则.为平衡协调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实质公平、公正,建议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尝试构建以"相对优先原则"为核心的破产重整价值分配制度,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包括第三方评估制度、管理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