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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渊智;张雅宁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2):128-140
作为“公法责任的私法操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宜沿用以矫正正义为核心的裁判理念,而应在分配正义的指引下形成有别于环境侵权的适用规则。就责任构成而言,该责任应满足违法性要件,且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应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刑法》第96条所涉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至于其因果关系证明,亦无须遵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特殊规则。就责任承担而言,该责任不宜包括以单独惩戒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当其与私益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应按照“损害填补优先”“私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有序赔偿。就责任免除而言,该责任可适用第三人过错免责的一般规定,无须令形式加害人与过错第三人共同就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赵文靖;李佩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7(5):53-61
绿色原则是一项新兴民事法律原则,其司法适用问题备受关注。绿色原则作为正确法原则介于自然法理念与法律规则之间,兼具自然法理念与实在法外壳。这导致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具有复杂性,包含原则的权衡适用、原则对规则的诠释适用、作为规则的原则的涵摄适用三种适用类型。权衡适用时,绿色原则是通过权衡其与相冲突原则的分量,以确定适用与否以及适用的比重;诠释适用时,绿色原则是通过介入法律规则的涵摄过程,以绿色价值影响法律规则的诠释;涵摄适用时,绿色原则是被视作规则以填补法律漏洞,通过民法体系补足其法律后果完成适用。绿色原则作为当代市民社会在价值层面达成的绿色共识的凝练,将绿色价值理念与法律规则紧密连接,借助绿色原则之司法适用,可实现民法教义朝着绿色化更新迭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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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6)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体现群体某种心理认知观念的行为方式。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先后确立了习惯的补充法源地位,实现了补充法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的转变。现有规范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缺乏习惯法源的裁判经验,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习惯考量标准阙如、适用条件和位阶认识模糊、价值指引和释明说理不明确等诸多困境。综合司法判例分析,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习惯法源适用不能简单或极端对待,应注重三大面向:以经济社会生活事实为基础,以开放包容态度对待案涉民间习俗或惯例事实,审慎甄别传统习惯和探究新型习惯;充分发挥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功能,坚守补漏适用抑或法定优先适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为导引,充分释明说理,彰显我国民事生活本土性品格,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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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程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快速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经常会出现赔偿义务人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因此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履行的做法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强制执行力。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协议与调解协议相比存在一些不同,在适用司法确认制度方面也应当有特殊之处。赔偿协议确认申请主体不应局限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还可以扩大到从事应急处置、环境修复具体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人等。将没有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的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可以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标准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法院可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对赔偿协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并将赔偿协议予以公示。同时,鉴于对赔偿协议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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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伟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1):26-28
精神损害行为法采取的是"限制财产责任方式适用"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弊端和负面作用.因而,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行为法.精神损害行为法应该以拟制的等价赔偿、综合衡量、赔偿数额最高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并结合法定、酌定及其他各种因素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标准予以量化. 相似文献
8.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亟待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差异,把握住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将更好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利益的救济作为根本追求,以专业性为依托,从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五个维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进而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质量与效率。 相似文献
9.
王灿发;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4):97-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相似文献
10.
王小钢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33-43
我国《民法典》第1234、1235条授权满足规定条件的机关和组织运用民事法律责任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或一般注意义务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害行为要件上,除了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认定为侵害行为之外,法院还可以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侵害行为。我们可以将《民法典》第1234条中的“能够”和“修复”分别解释为“技术上、经济上和法律上都能够”和“基本修复、补偿性修复和补充性修复”,以便推动生态环境实物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生态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提供切实依据,以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货币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1.
丁霖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3):57-66,15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刘文丽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1-44
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生命权救济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缺失、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难以适用、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合理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化已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本文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进行深入地分析,通过剖析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提出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5.
江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2):67-69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夏从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1):104-107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请求权.由于\"两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所以,\"两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得主张;尽管\"两金\"与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性质不同,理论上似乎可以并用,但由于\"两金\"在赔偿标准上采取了\"遗失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济达到了如同没有发生侵权损害一样,所以,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亦不可以与\"两金\"并用. 相似文献
17.
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助行为是拓宽权利救济途径、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对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典》总则中对自助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对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方式及限度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助于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8.
黄劲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1):46-50
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有着多个受害人的多种损害的体系,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应从体系化的角度来予以研究,才能真正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这一研究体系包括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主体、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和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9.
邹爱华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3):84-87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导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巨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只有单一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