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具有临时救济属性的民事保全程序中,主要体现为直接针对实际或极其可能发生损害的危急状态所实施的具体措施或方法。从宏观的权利与救济的角度,民事保全的终极指向仍然是各项实体请求权,并最终以权利与责任的方式导向终局性救济;而从微观的程序方式角度,具体保全措施则属于开放式的救济体系,针对诉前和诉中既成或形成中的损害给予临时性救济,遵循的是“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程式。此外,民事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救济衡平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比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保全措施所受不利益的大小,并在公平、善意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裁决。再者,民事保全程序须体现救济充分性原则,具体包括救济目的的合理设定,针对救济对象选定有效的救济方法,以及救济结果对程序正义的体现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3.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严格地说,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该条规定,出现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况,譬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等,人民法院可依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进…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对物强制性措施制度不健全,以证据保全功能定位的对物强制性措施代行财产保全功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生功能异化现象,反映出实践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迫切需求,同时,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对物强制性措施存在“交叉但不重合”的竞合关系。厘清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功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理解实践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乱象,更有助于进一步明晰刑事对物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   

5.
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为了确保因错误解除财产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被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诉讼行为。反担保是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行为,若满足“不少于保全额有效担保”的条件或申请人同意时,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争议标的财产的,必须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应遵循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影响较小为原则,“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是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不应当作为解除保全程序上的障碍。厘清法条适用情形,方可统一裁判尺度,限缩司法自由裁量空间,从而真正做到类案同判,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但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担保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等尚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延长诉讼担保责任期间,任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的情况不时出现,且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的途径予以司法救济,损害了诉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明确诉讼保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及范围,既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担保人的利益,确保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施行的合理及平衡。  相似文献   

7.
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现代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科技理性”的高度膨胀却使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的社会后果与生态效果难以预测并难以操控:人性碎片化、异化需要、虚假消费以及人与自然生命系统割裂。科技决策的制定和施行作为指引科技理性发展的关键环节,理应引进公众参与机制,重新建构超越于工具合理性的“交往合理性”,在平等的对话和商谈过程中推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弥补科技理性发展的不足,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合理对接,建构科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行为期待模式。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教育理论界偏重于理论的建构,造成教育理论工作者“高高在上”,脱离教育实践,也导致教育理论研究在逻辑思辨中远离教育现实的实践逻辑。教育理论工作者并非一线教师的“救世主”,也绝非他们的导师,而只是他们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教育理论工作者从事理论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指引教育实践,更要促进研究者完善自身的实践。理论研究本身需要研究者内在的兴趣和责任感。如果教育理论工作者把金钱、利益、名誉和地位作为从业的唯一目的,仅把从事理论研究作为获取外在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就极易把教育理论研究引向歧途。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广泛应用,对于解决“保全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具体类型,其显著降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负担的同时也在弱化财产保全担保功能,由此引发财产保全滥用的风险。诉责险应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实质降低财产保全审查标准、保全申请人获益、保全错误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时间滞后性导致财产保全滥用风险的增加。应当从保险机制与司法机制两个维度进行改进,以应对诉责险作用下财产保全滥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在新课标的指引下,本着“唤醒孩子创作的欲望”之宗旨.我们在小学作文领域提出了“小学创意作文新体验”之课题的实践与研究。分别于2002年——2004学年在五、六年级开展了以“全新亲历、全境亲历、全心亲历”为突破口的创意体验式作文实验,在命题和表达上给学生创造了一个自由的天地。  相似文献   

11.
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污染者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加害人内部,除非转基因作物实际种植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基因公司应承担基因污染损害的最终责任.此外,还要建立一个个体、社会、国家责任互动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2.
为了对不作为行政违法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 ,应扩大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范围 ,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为、抽象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相对人权利的各项具体不作为行为 ,都纳入司法救济 ;同时应将行政内救济优先、司法救济最终、救济机构地位独立、社会干预、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等原则 ,确立为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原则 ,并且 ,确定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应该是 :宣告不作为行为是行政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赔偿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占有的性质体现为法益,是侵权行为之客体,在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居特殊地位.占有人在占有法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得请求损害赔偿.得请求赔偿之损害包括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以及责任之损害.在立法上应当通过重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来实现对占有法益之救济.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系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所发布的暂时性裁决或命令,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按照临时措施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保全性措施、暂定性措施、履行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存在着若干方面的缺陷,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
对于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2种形式来实现,把基因污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由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此外,实现基因污染的社会化救济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是基因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16.
贺光辉 《南都学坛》2012,32(1):102-107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中间禁令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间禁令是衡平法上重要的临时救济措施。中间禁令在诉讼实体问题判决前做出,目的是为了保持现状,防止原告不可挽回的损失。中间禁令发布时间紧急,涉及原、被告及公共利益,因此限制很多:首先需满足四项一般实质条件,其次原告需提供相应担保;另外为保证禁令的正确性还通过上诉程序和撤销或变更动议程序对禁令进行复查。为适应紧急性并保证程序正当,中间禁令实践上分为临时禁止令和初步禁令两步发布。这些显著特点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伦理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不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还有利于改善人类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另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会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伤害,减少生物多样性。笔者认为,在转基因技术很不成熟,安全性还没有定论的境遇下,如果我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进行全面的伦理透视,就应该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有罪推定”。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20.
在法经济学领域中,“卡-梅框架”将侵权救济规则抽象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三种类型.这一框架从分析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出发,以寻求“最有效率的权利保障”作为规则选择的取舍标准.“卡-梅框架”对于油污损害防治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在于有助于重新审视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置目的、适用场合及实践效果.油污防治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完善需要对克服油污损害的外部成本以及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给予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