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天降横财不为所动,穷教师西安找失主那是2006年3月20日晚上,家住西安市未央区花园小区的陈明祥无心看电视,他被一件烦心事搅得坐卧不安:3月18日他驾车带家人到蓝田县辋川溶洞去踏青,一家人高高兴兴玩了一天,回来后却发现随身带的皮包不见了。陈明祥是个私企老板,包里的4000多元现金丢了倒不算什么, 相似文献
2.
温哥华时间2月10日上午11点,是南京代表团向国际奥委会陈述的时间。
成败在此一举!
早上7点零5分,代表团最年长的何振梁先生忽然对自己的陈述词进行了较大修改,增加了他之所以要为南京申办做陈述,是因为被南京市民和青年对奥林匹克的热情所感动等内容。修改后的稿子还谈到他来南京的几次感受,比如市民和青少年对奥林匹克价值的理解等等。 相似文献
3.
4.
5.
6.
7.
8.
9.
10.
年初单位公派我去了趟美国。我在那里呆了两个月,体会到对待不少事情上,美国和我们中国在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一天我在美国的一条商业街上捡了个皮夹,打开一看,里面大约有一千美元,还有一张IC卡。在美国有很多失物招领中心,一般设在街区里,里面的失物也是五花八门,有手机、现金、帽子、雨伞甚至宠物狗、宠物猫。我很顺利地找到了附近的一家失物招领中心,一个金发女郎热情地接待了我。她收下皮夹后就当着我的面取出里面的现金并且在电脑上登记好,也请我留下了联系方式。大约过了一周,一个美国小伙子敲开了我的门,他说他是那个皮夹的失主,从失物招领中心的网站上知道了自己失物的下落,特地来拜访我。他一再向我表示感谢,接着便拿出一百美元来酬劳我。我感到很尴尬,说我们中国人做好事是不计报酬的。他一脸的不解,说这是我应该得到的酬金。我再三推辞,他显得很着急,说:“密斯特余,请您无论如何也要帮帮我,收下这一百美元。”说着他拿出一张电脑打印好的单子说:“您收了酬金,在上面签了名,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我丢失的东西。”经他解释,我这才知道根据当地的法律,失主要付拣到东西的人失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酬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失物。我说:“那你怎么不随便找个人签个名呢?这样也可以取走失物呀!”他听了这话惊讶得睁大了眼睛,接着又是摇头又是耸肩,我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失言,觉得很不好意思。 相似文献
11.
黄余婷子 《今日湖北(理论)》2007,(2)
《海上钢琴师》中的1900是一个让人难以忘怀的人,因为它选择了死亡来继续他的生命,陈述他的人生,临死前的生命陈述,是生命的另一种写照,让我们明白了生命的另一种意义。 相似文献
12.
近日,河南信阳市民董某在散步的时候捡到2万元钱,袋子里面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随后,董某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不久之后有一个中年妇女匆匆赶到,说钱是她刚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董某看她十分着急。而且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没有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就把钱交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在永济市,年届七旬的李茂南老人路拾大额存折后寻找失主的故事,着实令人赞叹。那是3月24日午后,天下着雨,永济市实验小学正举行新课程课堂教学大赛,李茂南受聘担任评委。下午两点多钟,他前去听课,在过马路时,突然发现路上有一个储蓄存折,已被雨点打湿,紧紧贴着地面。对着眼前的情景,他犹豫了:是失主真的把存折丢了,还是有人下的圈套(他听说过这样的事儿)?拾了它,会不会引来意外的麻烦?踌躇片刻,他终于捡了起来。他想,丢了存折,失主会多么着急,既然看到了,我就应该捡起来,尽快寻找它的主人,身正不怕影子斜,万一由于我捡这个存折惹来了麻烦,我… 相似文献
17.
在日本,失物招领中心遍及各地,这样的机构已有1300多年历史。失物招领制度源于公元718年日本的一项法案。那时,捡到丢失的物品、动物甚至仆人,都必须在5天之内交给政府官员。失主可以在此后一年内认领,一年后没人认领的失物归政府所有,当然以后失主仍可索还。18世纪,拾金不昧者 相似文献
18.
19.
石德金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52-56,63
既然他者是外在于修辞与语言的,那么在没有将他者纳入存在话语的前提下,列维纳斯如何能够提出绝对他者的伦理概念呢?在诸多质疑者看来,这是列维纳斯无法解决的"悖谬"。对此,利奥塔认为,这只是新黑格尔式的"误读"。利奥塔确立了一种独特的规范性陈述逻辑,它不是与外延性(描述性)陈述相对称的,而是一种"外在于"或"别于"外延性(描述性)的陈述。若将列维纳斯的话语置于外延性陈述逻辑当中,定会走向形式逻辑的悖谬,最终只能产生"误读"。相反,只有将之置于一种"别于"外延性的陈述逻辑当中才能正确理解。据此,利奥塔认为,列维纳斯只是试图通过这种独特的陈述方式来暗示一种与"他者"的不对称关系,进而确立对他者的绝对责任。 相似文献
20.
张红昌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在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将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账户名义人对此明知而支取领得的,在其刑法属性的评价上存在夺取罪说、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三种学说在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错误汇转钱款的所有权归属等存在差异.错误汇转的钱款之上即便欠缺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账户名义人仍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支取钱款,故其对钱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汇款人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后,便丧失了对钱款的所有权与占有,银行只不过处于钱款管理者的地位,账户名义人是钱款的所有权者.账户名义人支取钱款的行为具有权利行使的法律属性,其获取了不应有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只是在民法上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