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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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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很不协调的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比较国际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及其选择依据,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利益、法律属性、法律成本及执法环境方面,分析我国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定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比较分析了地理标志在国际与国内的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世贸组织制定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系统保护的规定。针对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3.
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始于1946年,形成了运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并从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保护的模式,发展较为成熟。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借鉴了美国商标保护模式,全面了解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对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地理标志是一个历史概念,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理解,要结合与其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这两个概念进行全面辨析.在严格区别货源标记和地理标志两概念的前提下,应对地理标志做广义理解,即地理标志既指<里斯本协定>下的原产地名称,又指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主要模式及其存在的不足,初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国际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发源地之一的法国,其地理标志立法在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完善合理而又卓有成效的商标及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律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效仿.在阐述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中法两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制度、资源拥有状况和历史因素的差异,提出法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对我国的启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等.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我国修订后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视野,对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及相互间的属种关系进行深入地探究,澄清当前在此问题上的一些模糊界定。我们认为,地理标志是居于来源地标识(上位概念)和原产地名称(下位概念)之间的中位概念。  相似文献   

8.
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安徽农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领域。作为农业大省的安徽对地理标志农产品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实践状况也不理想。本课题针对安徽特色农产品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经济价值,提出对安徽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具体方法,希望能为安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尽一点力。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冲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意识不强,监管力度不够,假冒伪劣产品泛滥,重使用轻经营管理,究其原因在于地理标志本身固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政府监管不力和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也阻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政府除发挥应有的职能外,还必须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等手段来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何种模式予以保护,国际社会做法不一。结合我国国情,在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采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方式,给予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保护,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应是首选。  相似文献   

1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亟待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地域性、共有性的特点,这使得其产品有很强的寄生性和株连性。笔者以为,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明确定位为公权,并采用专门法模式进行保护,政府有职责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地理标识保护与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如何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入世后我国农业特别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WTO下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已经与农产品谈判相联系。我国地理标识保护的两种模式不利于国内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建议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由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诸多局限,解决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4.
利益分享是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地理标志的利益分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而表现为有自己的独特性。建立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地理标志,其内在特性决定了其权利构造体系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的差异。地理标志的权利构造要求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必须通过适当制度安排获得并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这是地理标志权利体系构造的最终目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体系是建立在专有权之上的利益分享,这种分享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权利构造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而Trips协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要求WTO备成员国给予地理标志充分的保护,并对各成员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具体的、不可保留的规定。我国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现行法律中,试图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保护。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我国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仍然存在障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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