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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2.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给被告造成诉讼上的困难,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件积压的状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本文从不方便法院的概念和历史源流入手,分析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脉络,阐释现今美国不方便法院的制度模式,并就中国适用不方便法院的条件进行分析,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3.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建立了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针对美国学者对美国现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批评,美国有学者提出了修改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建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未来立法提供了某些借鉴.  相似文献   

4.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都是如此。为了对抗原告的挑选法院,被告则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确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效用,上诉审查应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跨国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解决国家民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国际民商事交易迅速变化的今天,在我国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正日益得到更多国家的关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至今仍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的案例。为了妥善处理管辖权的国际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建议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国际礼让与协作精神,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相似文献   

7.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追求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目标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另一方面则是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而对本国法院管辖权进行有效的抑制。本文通过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8.
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规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一方面继承了1929年《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的4种管辖权规则,排除了不方便法院说等其他普通法系特殊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又加入了旨在保护漫游的美国人的第五管辖权规则。美国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却试图割裂两个公约的内在联系,试图通过美国化的解释将不方便法院等特殊规则适用于所有管辖权规则。在条约法的视角下看,无论是从约文对原告在不同管辖权规则下的诉讼权利采取不同的措辞、从条约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性及旅客倾斜保护的目的追求、还是从条约的缔结过程对不方便法院说的妥协来看,不方便法院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五管辖权而不能扩及其他4种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9.
为了确保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15条对父母责任事项规定了不方便法院条款。欧盟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特殊性包括: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主要适用于涉外父母责任诉讼,并逐步延伸至涉外婚姻事项;二是考量因素之特殊性,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置于主要的考量因素,而且排除对替代法院实体性规则和儿童之外其他人迁徙自由权的考量。欧盟家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进步性在于以下三点:第一,赋予不方便法院原则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之人权保护功能;第二,体现了对相互信任原则的尊重;第三,呈现出谨慎适用的趋势以防止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但也存在着管辖权移送范围、适用对象、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量等诸多局限性及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0.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加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要求法院判决在国家间实现快速自由流动。在条约缺失下互惠原则成为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承载过重的国家主权色彩。中国现有法律中对互惠原则规定不明确,且法院践行严苛的事实互惠,不利于国家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也违背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还有损中国的国际司法公信力。废除互惠原则和促进相关条约的签订是摆脱法院判决相互执行困境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1.
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别的角度出发,其中尤以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最为常见。但从更宏观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国际层面上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加以研究。通过对世界上两个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公约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或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关键。事实上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最好途径是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规则。而这正是我国未来立法所应遵循的方向。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增强,在华跨国公司数量日渐增加,由其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也随之加剧。论文从风险阐述与应对措施建议两个角度出发,介绍了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受阻、双重环境标准、污染成本较低、跨国公司"去国籍化"和规避责任的相关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预防与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4.
通过搜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钢铁企业近三年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以及财务数据,对钢铁企业环境绩效进行全要素生产效率分析表明,马鞍山钢铁由于企业管理不 到位导致综合技术效率偏低,应避免盲目扩张,着重提高其规模经济水平;山东钢铁以及太钢不锈由于技术创新不足导致Malmquist指数较低,应在节能降耗的技术上进行重点投入 。效率值结果分析表明,钢铁行业样本企业之间差异较为明显,河北钢铁、马鞍山钢铁以及武钢集团的新水使用、能源消耗、二氧化硫排放是其环境绩效管理的薄弱环节,若不加 以控制可能会对社会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相关钢铁企业应通过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减少三废排放、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得力措施,切实改善环境绩效。  相似文献   

15.
在全面介绍环境成本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火电企业环境成本的计算方法,提出了火电企业环境成本估算模型,并结合火电企业环境成本的现状,论证了火电企业全面使用排污设备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本研究在构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基础上,运用 BP 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对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绩效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结果表明火力发电企业间环境绩效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为提升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绩效,对优秀企业、良好企业、一般企业、差等企业可以分别采取优先发展、鼓励发展、控制发展和限制发展的政策。  相似文献   

17.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8.
国外环境规划公众参与中G IS的应用模式主要有技术支持模式和社区融合模式。技术支持模式是当今较为流行的模式,在这种模式里,第三方(大学或私人公司)提供给社区数据、软件和分析,社区自由提出问题和想法,第三方的角色在于提供研究和分析。社区融合模式是指社区通过第三方(大学或企业实体)获取硬件、软件和数据,专家在社区建构G IS的发展能力,第三方的角色是建立基础设施,社区帮助第三方确认并收集他们所需的数据。针对我国环境规划公众参与不足的现状,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将G IS技术逐步应用于我国环境规划公众参与中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标准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国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均有适用,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违反生态环境标准的同时,需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才会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多重影响,为深入理解这一现象,以卢曼的系统沟通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阐释由生态环境标准引起的各个系统间的互动过程,发挥法律系统相较于其他社会子系统“观察之观察”的优势。目前,生态环境标准“入法”存在生态环境标准适用的矛盾与空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或过度赔偿,欠缺环境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综合考量,过于依赖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明确划定纳入“国家规定”之生态环境标准的边界及其划分标准,以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程序和实体规则,在生态环境标准的司法适用中促进“事实”与价值的有机融合,平衡多种价值冲突;改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其司法适用的方法和流程,同时适时更新质量较高的生态环境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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