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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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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2.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犯罪的规制存在定位不准确、介入点滞后、法网粗疏、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缺陷,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体例上,应将食品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法律用语上,应将现有法律中使用的"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在罪名上,应增设"持有不安全食品、食品材料罪"和"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在罚金刑设置上,一是应用"货值金额"取代"生产销售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二是应将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明确为"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三是明确规定行为人已交的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  相似文献   

5.
轻刑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也是刑法国际化的要求.应对普通过失犯罪刑罚适当民法化,而对职务犯罪刑罚适当趋重.应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过失犯罪普遍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并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死刑规定,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死刑的适用条件,取消绝对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罚金刑作为当代刑法中规定的重要刑罚方法,已经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其也青睐有加,但在同时,对罚金刑的适用产生了立法和司法的脱节,缺乏对外国罚金刑普遍适用的背景研究是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本文拟对中外罚金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外对罚金刑适用的背景有别,所以我国对罚金的规定和适用都不可冒进,而应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方为上策。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经济赎刑”出现较早。《尚书·虞夏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这里的“金作赎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赎刑”。“金作赎刑”就是用黄金赎罪以免除刑法认定应受的刑事处罚。“经济赎刑”则是用钱财赎罚以免除刑事处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赎刑”也较为盛行。仅就罚金一项来说,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适用范围很广,连遗弃罪和诽谤罪等条文也规定了处以罚金。英国《刑法》中有罚金条款的竟然占条文总数的90%,日本《刑法》中罚金占条文总数的84%,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实质上这就是“经济赎刑”的具体体现。资产阶级的“经济赎刑”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刊法》的任务就是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适用刑罚中,不允许犯  相似文献   

8.
日本近现代破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近代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1922年《破产法》罚则,破产犯罪第一次完整、系统地被规定在破产法中。1922年《破产法》实施了八十多年,直到2004年日本才通过新《破产法》即现行《破产法》。现行《破产法》之破产犯罪立法对1922年规定进行大范围的修改,新增了法人犯罪处罚,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维持了客观处罚条件规定,涉及刑法总论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刑法对单处罚金规定过少,无法发挥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执行难等问题,影响了罚金刑作用的发挥.文章从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行力度等措施,改善罚金刑的适用现状.  相似文献   

10.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11.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并无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的相应规定,属于刑罚结构上的严重缺陷。已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足以也不应当代替资格刑发挥作用,食品安全犯罪增设资格刑仍然具有必要性。而且,从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角度来看,必须在资格刑的修订中重视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行业"的内容,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相似文献   

1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其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更是对我国刑法传统的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产生巨大冲击 ,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 ,对新刑法中罚金刑展开讨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罚金刑的种类可分为无限额罚金制、有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和日额罚金制等几个基本类型。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切入,对世界各国刑法中规定的上述诸罚金刑的种类进行了评析,并从中探讨出了一些使我国刑法立法日臻完善的方法和启示。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十分严峻的态势。究其原因,既有刑事立法本身的欠缺,也有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要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势,一方面需要完善刑事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增设资格刑,优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没收财产刑,增设持有型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刑罚打击力度,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犯罪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这种双罚制中,我国刑法还对责任人员作了并科罚金的规定,有悖单位犯罪的本质和罚金刑的功能。这种立法例需要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18.
虽然2009年两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作出了及时的补充规定和修正,但是现行刑事法律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刑事责任的认定依然存在问题。假药和劣药的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认定宜建立"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原则指导下的事后审查机制;生产、销售假药的罚金刑不宜采取无限额罚金制,生产、销售劣药犯罪罚金中的"销售金额"应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人人“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确有必要反思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维护食品安全构筑严密的刑事法网.我国现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存在刑事法网不严密,刑法定位不准确,刑法介入点滞后,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将罚金刑由“无限额”改为“倍数罚金制”,同时注意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犯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承担罚款金刑的具体方式有全额缴纳、部分缴纳、免除缴纳等。存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时,单位不承担罚金刑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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