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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亲亲相隐”的观念是儒家亲情伦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至民国时期在量刑时予以减免的根据。此观念和法律规定在西方亦有体现。“亲亲相隐”体现的是人的天然本性,“大义灭亲”维护的则是法律的正义。国内学术界就此问题曾展开过针锋相对的论战:一说“亲亲相隐”虽然有违现行法律,但它符合和顺应人性的正当发展,现行法律应做适当修改;一说“亲亲相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情与法历来就是困扰着人类的问题,但我们不仅在学理上更应该在实践中去寻找一条两者相融的道路。 相似文献
2.
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发端于春秋,确立于汉代,完善于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也着多方面的原因.从文化角度看,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处于独尊的地位是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从社会角度看,家族至上的社会意识是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从政治上看,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能得到汉代以后的各个封建王朝的认可,其原因在于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亲亲相隐制度虽然有一定的负面因素,但是其积极意义也是存在的.从现代社会考量,亲亲相隐制度具有尊重人性、促进社会和谐及提高法律之社会效益等多种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3.
2007年,江苏的<学海>杂志第1期发表笔者长文<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批评郭齐勇教授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引来陈乔见、丁为祥、龚建平和胡治洪四位先生的反驳,四篇反驳文章栽于<学海>杂志当年第2期;笔者于该杂志当年第4期又发表回应文章<就"亲亲互隐"问题答四儒生>,对四篇文章逐一作答;该杂志于当年第6期又发表四位先生的再反驳.现在这篇文章是对去年<学海>第6期所裁四篇针对我的文章的再回应,其中有关儒家"亲亲互隐"问题的争论仍是核心,但扩展到如何解读中西经典、如何评价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理性和仁德的关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一项丰富的法律制度资源,蕴涵着深厚的人性动因和心理基础.对这一制度或者文化现象的心理基础的探讨,不能仅局限于它的人类性的层面,还应该着眼于它的本土化层面,应从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与本土化的立场来审视这一文化设计.探析该制度产生存续的本土化心理基础,有助于揭示其在当时中国人的生活中的独特内涵及功能. 相似文献
5.
商鞅变法确立了举发犯罪的公务协助义务,后为我国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中予以继承和发展,其过程经历了从技术性向伦理性的回归,这也给当代立法以启示:在立法确立公民公务协助义务时必须进行伦理预设,使该义务具有伦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