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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高经济效益;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维持基本居住生存的住宅居民的优先购买权;它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一定人身权属性的附条件形成权、期待权.有鉴于此,我国现行法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修正为:限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居住性质,非居住(含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及"除斥期间";明确出租人或第三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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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范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深入分析该问题的现状,理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从而在实践中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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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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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后到2009年几经变迁,变迁的最主要内容是缩短了出租人通知的期限以及承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新中国成立之初和城市住房改革时期该制度充分体现了追求公平和保护弱者这一目的,而在社会生活急速变化、房价日益攀升的今天,该制度的实施却产生了高成本低效益的后果。经过2009年的“完善手术”后,该制度既体现了法律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公平价值又表达了法律制度对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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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众说纷纭,实则是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效力的认识分歧所致。按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本旨,其法律性质应为形成权,并且内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均能优先地获得标的股权。承认未经优先购买权人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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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虽有明文规定,但对其法律属性、行使方式和效果未明确.仅有的一个条文不足以应付实践中的利益纠葛,理论界也争议不断.本文认定先买权为形成权,仅具债权性效力,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除第三人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手段侵害先买权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严格,实务中更应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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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者和审判人员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存废问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通过对废除论的分析和质疑,并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评价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蕴涵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可发现该制度在我国仍有存在的法律价值。同时,依利益平衡原则,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应以此为依据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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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第 2 30条基本沿袭了既往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上 ,该条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立法未臻明确 ,而理论上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识一直都是聚讼纷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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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商事交易中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实际占有租赁物,对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仅凭动产“占有”这一手段并不能充分公示出租人的所有权,第三人更容易依据善意实现自己的信赖利益.因此,有必要构建起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其可行性,以《融资租赁法》(意见稿)的形式从基本原则、主体、登记机关、范围、审查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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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从立法价值目标来考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这一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来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但后来演变为社会管理手段。从理论和实施效果看,这两个目的和具体制度都有失偏颇。应当改革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发挥其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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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阈中,价款担保权是制衡在先浮动担保权人“位势垄断”的特殊保护手段,《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价款抵押权制度,《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超级优先效力扩张适用至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价款抵押权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化厘革,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构成购置融资担保的交易形式,三者具有相近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价款担保权应作为购置融资担保多元交易形式的制度统合,其体系建构应当回应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要求。价款担保权的功能化整合服务于不同交易形式下设立、公示、顺位及实现的规则统一,包括对抗范围向固定担保的适当扩张、担保主债权与担保物价款的绝对对应、担保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设立规则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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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效力内容,直接决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内容。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因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不能通过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对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则可以通过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优先购买权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以同等价格为内容的买卖关系。从理论上讲,以请求撤销合同代替宣告合同无效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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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本为一项债权,罗马法曾有“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世民法出现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使租赁权有了物权的特征。这种租赁的物权化,主要表现在: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被设定其他物权,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权的排他效力;以及租赁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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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来收获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承租人通过对租赁物的使用创造经济价值来支付租金并获取收益。本文研究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探讨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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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几乎一致认为,作为特殊动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需要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理解从法律解释学意义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为必要,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交付在《物权法》第24条中的意义,只体现在“一物二卖”时具有优先于其他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