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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简介赵某于2009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约定赵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赵某工作期间,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的工作时间。2010年10月10日,赵某以物业公司违法安排加班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同日离开物业公司。2011年4月,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相似文献   

3.
<正>先看这样一个案例:袁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19日,2012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2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于2012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袁某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相似文献   

4.
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呈,意味着员工已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该决定传达给了用人单位。可有些员工或事后反悔,或一直仍在原岗位上班,或在离职前遭遇伤害,那么,对由此导致的纠纷真的因为"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只能由员工自食其果吗?递交辞呈后上班遭遇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案例】2019年3月1日,谢女士曾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表示将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岂料,仅过去一周,谢女士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  相似文献   

5.
杨学友 《劳动世界》2016,(13):40-41
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为攫取不义之财,常在劳动合同上设下种种陷阱.当发生利益之争时,便用“陷阱合同”欺负劳动者.签下“陷阱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吗?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  相似文献   

6.
李洁 《新劳动》2002,(24):47-47
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   

7.
1.我经过一家劳动派遣单位送往外地为期半年的培训后,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由于我在公司受同行排挤,才华难于施展,加之地处海口的另一家企业向我伸出了高待遇、高保障、好环境的“橄榄枝”,我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可在我离职后的近日,劳动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1.5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3万元违约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既然我已经如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自然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对吗?  相似文献   

8.
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先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时,劳动者才能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行使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并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陈某可以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0.
任宪华 《中国劳动》2012,(10):52-53
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仲裁裁决后通知有效吗?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等同于通知吗?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面案例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2.
李德勇 《劳动世界》2016,(10):63-63
结了婚却不对外宣称自己“已婚”身份,近年来都市里出现越来越多的此类隐婚族。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老板得知员工隐瞒了已婚事实,以违反诚信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案例的与日增多。近日,李女士就遇到了此类事情,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3.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相似文献   

14.
咨询台:2012年我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从事会计工作,同时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即支付我5000元作为补偿金,如后来我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须以补偿金的十倍赔偿公司。2014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付5万元作为违约赔偿。请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读者秦文海秦文海读者: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支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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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2月、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称:公司无故欠发2014年2月、3月的工资,期间多次催促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14年6月3日,鉴于公司欠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登载了《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讨。原文作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预告辞职权,为了论述之方便,本文仍然沿用此概念。讨论一原文作者提出,预告辞职权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使中带来约定期限的效力和30日之后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之间的矛盾,若在期限之内行使预告辞职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终结?按照目前《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得以解除,那么这个固定期限的法律尊严无从保障,即使有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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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18.
劳动者辞职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方享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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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称:2015年9月10日,招用李某为营销经理,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期间李某没有完成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故公司于3个月考核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相似文献   

20.
《劳动者》2005,(1):30-31
我大学毕业后和单位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目前仍在一年的见习期内,我现在想辞职,单位让我交2万元的违约金,但合同上并未规定违约金条款。请问:在试用期和见习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何不同,我要向单位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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