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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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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净化营商环境,我国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总则部分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并对分则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旨在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条款过于抽象,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为提升我国《商标法》实施质量,建议借鉴欧盟和德国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规制的实践经验,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审查标准和考量因素;对疑似恶意申请注册者,商标审查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明;对恶意进行商标注册和诉讼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其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取得必须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是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对于Interne网上域名的注册,目前采取的也是“先注册占先”原则,大多数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机构负责管理域名,但接受申请的部门并不负责去查询或检索注册人是否系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审查域名注册申请时主要考虑该域名是否已经商业使用。各国普遍认为,域名毕竟只是一个网址,其作用类似于电话号码。域名本身所能代表的是极为有限的,消费者不会仅仅…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扩大《商标法》的范围,对未注册商标予直接的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1年内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规定未注册商标人的继续使用权利,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  相似文献   

4.
中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的是适度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现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因素。通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典型案例的考察可见,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被侵权的类型主要有抢注或混淆使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注册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抢注对方商标、注册未续展而失效商标五种。中国法院关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其自身特点:一是认定驰名的地域范围是在中国领域内;二是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含义时所持标准具有灵活性;三是在他人抢注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这种典型案例中,中外文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是重点认定问题。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的若干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是中国商标法上对"使用"价值进一步肯定的结果,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金多才 《中州学刊》2002,(3):177-179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的规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文章对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关国家和我国对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商标,人们通常称为商品的“牌子”。它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不同质量的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或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并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 1982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第1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根据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第2条)商标使用人必须通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条)  相似文献   

7.
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赋予被抢注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将“商标异议或无效”和“申请商标注册”并为一步走,不仅有助于保障被抢注人合法权益、降低注册成本以及节约行政审查资源,还有效弥补现有恶意商标抢注规制体系的不足,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要求抢注人移转注册商标的先例,域外立法中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参考。故而,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引入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整体来看,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仍略显粗糙。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程序设置上,鉴于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与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原则、设立目的、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有必要单独设立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其二,在移转时间上,明确被抢注人强制移转请求权的期限,且与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保持一致,均为五年;其三,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适用情形,将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注册中请人是否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使用拟注册商标没有要求.这就会出现抢注自己并不使用的他人未注册商标情况的发生.单纯以涉嫌"恶意抢注"否定其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就必须要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明确申请人只能就自己正在或将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9.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可视性商标,无法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未经使用难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即使声音商标中的声音要素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也不可推定其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因此,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进行审查时不能采用固有显著性标准,而应采用"获得显著性"的单一标准。此外,通用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商标,这是保障公共资源不受侵蚀的法理要求。我国2016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条款,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作了特殊规定并确立了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但对于该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以及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应具备的条件尚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相似文献   

10.
商标抢注行为分析商标抢注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国内外对此亦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定义,其性质和地位相对于不同的商标法亦是不确定的。商标抢注行为存在的前提是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制度。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商标抢注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从抢注对象上,我们可以把商标抢注现象分为二类:一类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类或近似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一类是将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从抢注目的上,我们可以把抢注现象分为二类:一类是以自己使用为目的的抢注;一类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为目的的抢注。…  相似文献   

11.
一、合资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一定的时间、地域的限制。名牌产品则必须有相应的驰名注册商标。尽管我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商标法》,其《实施细则》也在1984年出台,可国内企业不少法定代表人仍缺乏商标的法律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12.
邓宏光 《学术论坛》2007,30(11):147-151
我国商标法以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它强调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而非商标所代表商誉的保护,是典型的"符号保护"模式."符号保护"模式不符合商标法原理,是我国商标保护不公平和商标注册效率低的罪魁祸首.虽然我国司法实务界采用商标混淆理论来改良该模式,但注定不成功也不彻底.只有用"防止混淆"来取代"符号保护"才是唯一的出路,建议对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3.
描述产品地理来源的地名商标,由于缺乏足够的显著性,而且由特定经营者独享后将导致其他人处于市场竞争上的不利状态,因此在未获得第二含义之前不能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规定不符合商标法理论.我国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将地名商标作为描述性商标看待,并允许获得第二含义的地名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纷纷出现。其与传统商标一样,凝聚着现代企业的商誉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商标法》自2013年修订开始给声音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未来我国声音商标成功获得注册数量的增多,声音商标也会像传统商标一样面临被侵权的风险,因此本文旨在从声音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驰名声音商标认定与保护、声音商标反淡化保护等角度探讨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保护的共同点与特殊点,提出完善我国声音商标保护体系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人将注册核定的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的使用.生产的商品违反行政法规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不影响商标使用的效力.因政府控制等原因导致商标未使用是对抗撤销请求的正当理由.侵犯商标权者亦是撤销申请的合格主体.  相似文献   

16.
徐琳 《理论界》2010,(8):65-68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应该是发挥了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其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亦可以是被许可人的使用。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发挥了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其行为即使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瑕疵,亦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7.
杨波 《理论界》2009,(12):218-220
在海城地方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注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趋严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现象在海城地区均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图形足以让消费者误认;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造成这些侵权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个别经销商唯利是图、违法经营,部分商标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制宣传不到位等方面。针对这些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加大海城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以及强化商标法制宣传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8.
商标“抢注”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商标抢注的原因 ,在分析商标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后指出 ,商标的抢先注册与正常的申请注册并无二致 ,对于商标的及早注册 ,商标法是提倡的 ;同时认为 ,商标被抢注 ,原使用人可到竞争法领域寻求权利救济 ,即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 ,原使用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接着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 ,“申请在先”的注册制度是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 ;设置“先用权”制度作补充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19.
在商标注册中,我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的原则是相对于使用在先原则而言的。它的优点在于:第一,能促使申请人增强紧迫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提早申请注册,并排除了他人就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能性,及时维护自己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占有率,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第二,对商标管理机构来说,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受理注册申请,可有…  相似文献   

20.
徐琳 《理论界》2010,(12):77-79
如果某商标构成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该商标不得获准注册。在判定某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应对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进行考察。即使某商标因具有其他显著部分或者在申请注册时尚未成为通用名称而获准注册,其亦无法阻止他人对该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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