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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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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68-176
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相似文献   

3.
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4.
袁秀岩 《河北学刊》2006,26(5):175-177
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访非  曲明 《理论界》2004,(4):94-94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以,认定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易过宽,只要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不正当利益”等同与“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6.
什么是腐败 ?对此 ,人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 ,笔者赞同腐败简单来说就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观点 ,但更认为腐败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由于“在市场经济中 ,人们通常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一次分配 ,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二次分配”1 ,“而在两次收入分配之外 ,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2 ,因此笔者把腐败称为“第四次分配”。第四次分配是公共权力与经济利益交换 (交易 )的结果 ,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转移——为实现不正当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从资本拥有者向权力持有…  相似文献   

7.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鉴于当前受贿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我国在受贿罪立法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受贿罪犯罪主体、贿赂内容、刑罚种类等方面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为反腐倡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单位公贿,指公有制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经集体决定以单位的名义,用公有财物向其他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单位公贿的实质仍是一种权钱交易,与自然人的行贿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以牺牲国家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单位公贿是“以扭曲形式实现的利益关系”。从8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社会出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突出的经济犯罪和政治腐败现象以愈来愈快的速度和规模蔓延,…  相似文献   

11.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职务经济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报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也有人称之为权力犯罪。权力犯罪是导致腐败和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历来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因此,研究、揭示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对于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腐败,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特征职务经济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又系智能型犯罪,因而其心态表现和行为方式较之其它经济犯罪具…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行贿罪的适用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狭窄得多。对此,为了处理各类行贿案件,应当用实质解释论来填补“主动型行贿条款”中的某些漏洞。具体而言,结合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的保护法益理解为社会公众对于公职行为不可交易的信赖,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理解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应当将“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应当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包含意图使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速或者拖延履行职务。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括利用本人当前的职务便利 ,还应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 ;贿赂的范围仅限制为财物是不适当的还应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民主与高层腐败苏珊·罗丝—阿克曼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各个层次均有可能产生渎职腐败现象,而最高层的受贿行为尤为复杂。高层腐败涉及的款项数额巨大,而且行贿者往往是跨国公司。行贿的数额并不是衡量腐败影响的最重要的尺度。即使贿赂款数额不大,但因此而造成投资丧失以及政府决策中轻重缓急顺序的颠倒,代价可能很高。民主和自由市场并非医治它的灵丹妙药。一个国家如果只实行民主化而不制订和实施法律来解决利益冲突,就有可能因个人追求财富而造成贫富不均、行贿受贿,从而危及脆弱的新体制。一个国家如果只推行市场自由化而不进行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就会促使官员力求分享新产生的私有财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险。腐败的诱因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民主体制和专制体制中都存在。政局稳定与从外部进行的独立的监督相互作用,它要么助长腐败,要么抑制腐败。民主体制中那些面临着严峻的重新当选之战的官员和政治生涯行将结束的官员都特别容易卷入腐败活动。但民主体制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的正式分立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因此可以抑制权钱交易  相似文献   

17.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行贿犯罪,净化政治空气,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相似文献   

18.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9.
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滋生出的新的犯罪形态.为惩治和预防这种新型受贿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职以后原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以便为惩治"期权"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以同惩治"期权"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贿赂推定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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