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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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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合性原则是指金融业者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金融商品时,应有合理基础相信该交易适合于投资人,对客户不为不适合的销售劝诱行为.美、日两国对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产品信息披露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基础;二是以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目标;三是以法规和行业自律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手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业者的金融服务行为:一是以产品风险分类为基础,强化金融业者的产品说明义务;二是以适合性原则为核心,规范金融业者的金融商品销售与推介行为;三是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的保护;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的建设.  相似文献   

2.
金融交易大凡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而且存在投机性因素,在这样的金融交易环境中,普通金融消费者因缺乏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向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并根据他们的建议进行投资。而金融机构的收入大部分都来源于投资委托协议的佣金,因此,金融机构员工通过争取更多的客户来提升自身业绩,这种竞争环境滋长了金融投资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各种不当销售行为,从而破坏了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为了杜绝金融机构的这种不当销售行为,金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公法与私法上的制裁相结合的方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韩国为例,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2009年《资本市场法》的实施和2010年《保险业法》的修订,成功地避免了大量因其受到不当销售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现象。而中国迄今为止却仍然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规制来监管金融机构的不当销售行为,在相关金融法律中关于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金融消费者受到损失的现象与日俱增。本文将针对该现象探讨中国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为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建设提供相关的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3.
投资连结保险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中国被视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的一种,是对新时期资本市场发展所呈现出来的新形势的积极回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构成了其特殊的制约性因素,销售误导问题在当前以投资连结保险为代表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尤为突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瞄准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环节,打击销售误导,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市场,以平衡和缓解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巨大张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系统的投资连结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4.
概念思维具有抽象化和涵摄性的特点,无法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问题。类型思维弥补了概念思维的缺陷,为金融消费者的形象描述和保护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路径。在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表现为金融交易中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相对弱势一方,具体可以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通过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最终形成系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在金融商品销售中进行适当的劝诱是现实的需要,不应否定金融机构对于潜在投资者进行劝诱的权利.但是在劝诱销售中,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必须把握尺度,遵循适当劝诱原则,禁止各种不当劝诱行为.对金融机构金融商品销售中的劝诱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既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促使金融商品市场形成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家庭科技》2006,(4):50-51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相似文献   

7.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构建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法律机制的逻辑起点.而要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必须首先明确金融消费交易相对于普通消费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金融消费者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在交易地位方面的特殊性,同时还有必要对消费者法律界定的通说和实践进行检讨.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应该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企业法人与专业性的投资机构除外)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同时也不应再区分所谓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相似文献   

8.
刘勇 《新疆社科论坛》2011,(5):32-35,55
正是由于购买者在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劣势以及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信赖,使得金融商品销售者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具有正当性。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说明义务、以自然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提供包含意见在内的判断的建议义务等。适合性原则是对金融机构履行说明义务的限定,是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规范。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无法脱离适合性原则。当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时,现行法提供了“综合救济路径”:首先是损害赔偿进路,包括金融机构的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是合同撤销进路,即投资人撤销合同而脱离不利的境地。  相似文献   

9.
今后消费者买药、吃药要看好包装上的有效日期。9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各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出新的规定:12月1日后,凡是不标明有效日期的药品都不得生产和销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没有制定和标明有效期限的药品,不得出厂销售,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药品生产企  相似文献   

10.
家电产品节能“身份证”去年已经正式强制实施,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空调和冰箱两大类家电产品必须贴上“能效标识”才能上市销售。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个别厂家由于在技术力量、资金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没有优势,会在“节能”热中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概念、以假乱真等手段来迷惑消费者。因此,消费者选购节能家电要慎防四大  相似文献   

11.
行为金融学认为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市场信息并非完全、投资决策无法做到最大化、金融机构往往会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认知偏差获利,消费者的权利时常遭到漠视和侵犯。大量案例和国际消费者保护经验证明,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期性、基础性和系统性工程。管理层应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通过创新金融消费者教育模式,引入第三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抑制金融消费者认知偏差,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理性行为。  相似文献   

12.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但其适用形态仅限于远程销售。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学理,应对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予以适度扩张。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传统交易形态通常仅限于动产,能否适用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因其涉及购房者及销售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当有限制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了弱势群体融资的可得性,数字信贷改善了贷款服务的效率。但是,滥用算法技术会导致算法偏见和价格歧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传统信贷机构数字化转型、算法歧视和算法规制间的机理与关系。算法显著减少了传统信贷机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但加深了金融科技平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和全部借款群体的价格歧视。缺乏科技向善价值观和政府有效规制,算法歧视还会降低信贷效率。政府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通过实施"竞合型"政策,短期内建立缓解金融排斥与算法价格歧视的机制,长期探索建立兼顾创新、竞争与消费者福利平衡的机制,实现算法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平台竞合发展的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4.
数字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观念。伴随着美国版权法的发展,消费者已不能再随意处分合法购买的含有版权内容的商品。作为消费者权利产生之源的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时代出现适应性困难。版权人利用"许可协议+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一步步扩张其版权内涵和效力,打破了版权人与消费者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为还原版权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局面,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对首次销售原则进行了一些"现代化"尝试,但其成效并不理想。如何在数字时代完善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还必须结合数字技术的特征进行更多的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对此,需要制定统一的《消费者纠纷仲裁条例》,明确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详细规定组织原则、处理消费者纠纷的仲裁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6.
杨东 《社会科学》2013,(8):108-115
日本自上世纪末启动新一轮"金融大爆炸"改革以来,为因应金融自由化对传统金融法制的冲击以及金融纠纷高发的现实,一方面,日本学者在消费者法和金融法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法理论;另一方面,立法者也力图通过推进包括金融服务统合立法、加强消费者法与金融法的衔接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制改革,以适应由投资者保护向金融消费者保护转变的潮流。我们借鉴日本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问题上的理论和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统合立法体系,不失为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7.
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变迁体现的是双峰模式的监管路径及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贯彻。作为金融生态圈最为脆弱的主体,金融消费者在日常活动中的资信状况和交易记录等金融隐私极易被窃取、传播和不当使用,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事关金融生态环境重塑和金融生态国家建设。因而,从分析金融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和保护现状入手,通过对保障金融隐私权的必要性揭示和比较法考察,提出在我国建立金融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风险收益匹配是金融消费者投资决策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升交易效率。不过,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市场机制失灵、金融监管的失效往往造成风险收益的失配。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收益匹配性监管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限制互联网金融过渡创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伴随旧货的商业化翻新销售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诸多法律纠纷也由此滋生。商标权用尽原则能否作为旧货翻新销售行为判定侵权的抗辩理由,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一致。理性辨识旧货翻新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事涉商标权利人、旧货翻新销售者、消费者的利益。在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应以利益衡平原则为指导,秉持二维基本向度,借鉴他国经验,对于保持原产品同一性并充分披露详情的翻新销售行为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将其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例外。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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