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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武陵地区的湘鄂西土家族,在唐末以来至清朝改土归流前的七、八百年问实际处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司主们在自己的领地里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民间一切的诉讼案件,都只听凭土司主一语判断,土司主就代表着法律并随时可行使司法权力,因此在司法方面也处于一种相对自治状态.土司体制运转了数百年,到后来弊病日显,矛盾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导致了土司制度的灭亡.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使得土家族家族司法得以确立.这种家族司法在维护本家本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充当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它包含着的朴素的民主公平的家族司法理念,在历史上也产生了积极作用.在国家法律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我们应对传统的家法族规吸取其中有益的精华,扬弃其中的糟粕.经过"传统的再改造",实现土家族家族司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价值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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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谋求在"大调解"中的主导地位,是为履行政治职能、 提升司法"治权"及保障部门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力的单边治理中,由于与行政机关在资源掌控与分配上的体制性不平衡,司法主导性停留在诉求层面,司法的实践形态与其官方表达相背离.诉诸"能动司法",亦无法解决表达与实践相分离的矛盾状态.这种矛盾的结合是当下中国司法参与社会运动式治理的根本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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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化是在政治社会化影响下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社会化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通过对司法在开放性和亲和性向度上的改造,使司法摆脱由于疏离于社会而导致信任危机的困窘局面,重新赢得人们的信赖.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偏重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而忽视刑事司法的社会化,从而导致了刑事司法与社会公众感情上的疏离,其解决路径是适度调和刑事司法改革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矛盾和冲突,在获得社会公众普遍支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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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前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建议对象、建议参与主体的自行扩张,印证了当下中国的司法属于"建议型司法"的模式.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言,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可根据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对其予以改进,即严格限制司法建议的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客观上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而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无需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此类司法外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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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迅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人权从政治性宣告向司法实现的进一步转型。从人权司法化问题的明确提出到现在,中国人权事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人权观念认可阶段、人权立法保障促动阶段和人权司法保障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国情从所依之“法”到所治之“国”均发生了诸多变化,促动着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法治国情所依之“法”的变化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正从“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思维方式转换。法治国情所治之“国”变化显现为:“中国梦”将深刻促动中国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际化对依法治国有更高要求;主要社会矛盾转变对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当前,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必须立足现有的法治国情,其现状也是现有法治国情的组成部分,在与社会各种因素的互动中推动中国法治国情的发展,而法治国情的发展又进一步促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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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中司法权威的确立,总是要以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为前提。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公正司法的一种内心确信和普遍感知,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司法尤其是法院在应对充满太多不确定性的社会情境当中,努力通过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无疑是从社会的"可感知"层面来建构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判决可预测性要求的背后,意味着社会在"可感知"层面对公正司法的信任,以及社会在"行为可预测"层面对法治秩序的信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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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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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之根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孕育于西方国家行政审查制度之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的一种改革模式。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困惑,介绍英国、韩国及台湾地区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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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兵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1,(0)
司法审判是清代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各省督抚藩臬、道府、州县构成清代司法审判体制的基本网络。顺天府是清代特别行政区,旗民杂处,社会矛盾复杂,纠纷讼案频繁。在京畿治理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包括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在内的京师治理体制,以及由顺天府、直隶总督构成的京畿州县行政、司法管理制度。作为特别行政区域,京畿地区的司法体制与地方司法体制迥异,在京畿司法实践中,统治者强化顺天府司法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顺天府与直隶总督、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等衙门的相互协作、监督,以此维护京畿社会秩序。清代京畿司法审判体制具有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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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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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问题为当下刑事法学界的重要议题,因对其利益的忽视而致现代刑事法治面临严重正当性危机."尊重被害人、考虑他们的需要"成为刑事法学及各国实践的重点.反观国内,许多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谋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提升,而忽视了因无法改变的犯罪与刑罚的本质认识、司法的目的与其作为认识活动的性质等方面所决定了其在被害人问题解决上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刑事司法固然在被害人问题解决上难当主力,但是在不损及被告人权利与诉讼目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改良亦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可能.所以,应对被害人问题的现实作法是强调刑事司法与其他社会政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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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法院为代表,法国司法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三段论式的简洁判决和近乎封闭式的诉讼程序。尽管该模式受到了比较法学家和法国国内一些学者的批评,法国司法在其本国社会的正当性却极少遭遇挑战。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国传统上形成了社会对三权分立与消极主义司法权的认知,同时依靠其程序安排、司法官僚体系和精英主义的职业选拔与评价机制获得民众信任,以超越"消极司法"的范围而履行其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治和管理职责。这种司法正当性的"二元化"与美国司法模式形成鲜明对比,也给中国的司法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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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一个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的皇朝,在其存在的近三百年时间里,建立起了一个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严整体系.从这个体系来看,唐代中央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主要途径可分为行政监控和司法监控两种.其中,行政监控包括监察和考课,司法监控则包括复审、疑狱奏谳、上诉、死刑复奏和录囚徒等.应该说,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控是有成效的,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明显,最为突出的是所有监控都来自官僚系统内部,而这个系统从一开始就存在唯官唯上、结党营私、官官相护、货贿公行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则使唐代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系统的效能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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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和解中,通过对话与合作实现和伸张正义。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和检讨传统报复性司法,强调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参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缓解犯罪人再社会化困难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和谐。尽管有不同的尝试和一定的本土资源,并且在试验中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还是面临着本土化的困境。我们要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个崭新的课题予以研究,在尊重和修复价值的人文关怀下提炼和建构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和限度,增强它与我国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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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法律实践中来看,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必然,但是,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是仅仅借助于政治强势语言。然而,宪法除了政治涵义之外,更具有法律的内涵,而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忽略了宪法具有“法”的一面,形成了一种“强势语言范式”,但这种语言范式的转变却是十分艰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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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文化追求"无讼"理想,在司法领域崇尚"息讼"主义,以实现社会的安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某些法院的实践中已经拉开帷幕,这是中国传统司法思维的"无讼"理想在现代社会的转化与彰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