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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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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权溢价是指用来购买公司控股股权而支付的超过非控股股权转让价格以上的价格部分,其存在已为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所证实。控股股权交易(协议转让)原则上不需公司有权机关批准,包含控制权溢价在内的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控股股权协议转让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可具体化为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忠实义务,义务的违反直接导致与控制权溢价归属相关的法律后果。我国应针对控制权溢价存在的事实,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控股股东课以具体的诚信义务形式。  相似文献   

2.
股权投资退出制度是资本所有者判断是否进行投资的考量因素,股权转让是通常情况下的股权投资退出形式.在股权投资前,投资人往往通过在投资协议及其章程中约定投资退出权利.股权投资人有权作为股东依据合同和章程确定的转让条件选择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3.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和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包括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应采取相对自由模式,除章程对转让进行限制外,股东权可以自由转让;其转让的程序包括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两个阶段。股东权的外部转让应采取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选择适用的模式;其转让的程序包括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三个阶段。应坚持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5.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熊健奎  杨宇 《学术探索》2004,(11):34-38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股权转让 ,作为股权受让人 ,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 ,但股权转让能否交易成功 ?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 ?一方面受到转让客体有无权利瑕疵、转让主体和价格等实体性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 ,同时 ,还受到理论与实践悖论的制约。本文就股权转让的制约因素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取得并非尽善尽关,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瑕疵股权的表征复杂,其仍然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中一方面需要维持公司稳定,另一方面应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衡平受让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义务及责任承继问题。  相似文献   

8.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可忽略公司主体地位及其意思参与,这是基于公司组织法的基本要求。从股权的社员权本质来看,股权转让涉及组织法上的成员更换,公司作为股权的义务主体需要以独立的意思参与到股权转让中去,以切实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自治性。相反,凡是缺乏独立的公司意思参与的股权变动模式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明确公司对股权变动效果认可的意思效力,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可以有效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9.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10.
公司破产重整是防止公司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重整是《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值得研究的重点问题。重整中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对债务人股东权益的处理至关重要。但是,中国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结合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完善股东重整申请权的法律规定、赋予股东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建立出资人分组表决机制、组建股东委员会并设立证券监管部门听证制度、设立同股同权的股权转移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有效避免纠纷产生或解决纠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运作:以法律强制性规则为出发点、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协议为补充、以裁判机关的裁量为最终路径.因此,有效把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强制性规则,我们才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才能保障投资者顺利地收回投资、新股东的高效加入以及公司发展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1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13.
尹航 《社会科学家》2015,(4):101-10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外部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的众说纷纭,实则是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效力的认识分歧所致。按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本旨,其法律性质应为形成权,并且内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优先购买权人均能优先地获得标的股权。承认未经优先购买权人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不仅不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叶敏 《兰州学刊》2009,(11):152-155
公司重组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涉及到控制权的转让,即对公司资源和相关权力的再分配。由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终结性,这类交易对公司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是重大的。在多重利益冲突中,为了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控制人的法律监管,建议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董事忠实义务、控制权转让交易审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16.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要受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并对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平衡了经济秩序和经济效率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开放性之间的法益关系,在现代商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融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散所有权结构下,股东与经营者之问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融资扮演着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代理问题的角色;集中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核心转变为如何防止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剥夺,融资则更多地成为控制股东谋取私有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制股东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决策目标,是股权融资偏好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8.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19.
在概念层面上,公司法是一整套相关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制度,这些权利义务谱系构成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石。股东权益保护在诉讼技术规则上的主要救济方法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股东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内外兼顾的衡平的诉讼环境。这种诉讼环境依赖于公司法内在规范体系和外在规范体系的共同支持,并最终由具体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裁判过程所提供。除股东诉讼以外,其他的社会和市场机制也在共同起作用,这些机制和政府部门的管制一起,对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民事诉讼救济以外的有效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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