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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项目作出赠与表示的,事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人如果不积极履行赠与承诺,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赠与款项。  相似文献   

2.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3.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4.
婚前财产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但社会主义中国现行法尚未规范,当事者于纠纷时往往任意私力救济,造成社会关系震荡。这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不洽,因而应规制婚前财产赠与。立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并参酌大陆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之先进经验,对婚前财产赠与性质、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及行使方式等予以妥善规范。  相似文献   

5.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6.
任意撤销权规则突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诸多问题。从民法的历史渊源来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观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进行了发展,后期经院哲学家在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原则与罗马法规则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的效力并非源于双方合意,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建立在赠与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因此,赠与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7.
王桐 《小康生活》2006,(1):63-63
编辑同志: 我的公婆共有5个儿子,我的丈夫是老四,他的3个哥哥都分家单过了。当初公婆都给了他们一些钱帮助买房。我和丈夫结婚时,公婆手中已经没钱了,便许诺将其住的两套房屋给我们一套,后来我们就一直住在那里。但5年后,公婆的小儿子也要结婚,便说我占了他父母的房产,要我们退出来。请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算赠与呢?  相似文献   

8.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正房屋是人们的立命安身之地,尤其对老年人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常会碰到一些房屋方面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依法行事。房产赠与公证不等于房产赠与登记案例:3年前,齐某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给孙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协议的公证手续。儿媳妇认为有了赠与公证书,房屋就属于自己孩子了,一直没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不久齐某的儿子不幸去世,儿媳妇想将其子获赠的房屋变卖给李某。当李某要求齐某儿媳妇拿出房产证时,她一下傻眼了。  相似文献   

10.
李春艳  张兆利 《老友》2010,(7):31-31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以赠与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近日,城区居民李某和商小姐共同来到山东昌乐县公证处,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李某自愿将其所有的20万元人民币和坐落  相似文献   

11.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12.
恋爱或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往往会有赠与另一方大额金钱、房产、钻戒等行为。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因没有证据支持,败诉后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或以不当得利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举证和说理困难。恋爱中,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相似文献   

13.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4.
《百姓生活》2013,(1):28-28
读者问:我和赵某恋爱多年。其间他曾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住房赠送给我。为了保险起见,我还要求对这一赠与做了公证。后来我才知道,赵某至今和原来的妻子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我因此要求他将这处房子过户给我,作为他欺骗我感情的补偿。但是他不愿意配合我过户,还说这处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无权赠送给我。请问我能否得到这处房产?  相似文献   

15.
婚外同居赠与案件就赠与合同的效力及财产的返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必须综合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无权处分制度、不法给付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区分动机认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赠与财产的属性予以区分对待,具体分析赠与财产的返还,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制度间的合理协调,完善婚外同居赠与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小三”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其中,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婚姻第三者财物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法学界尚未形成定论;而从各级法院的判决来看,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可借鉴德国最高院的类似判例,依《物权法》规定,并具体分析当事人赠与财物的动机进而判断赠与合同的有效与否。  相似文献   

17.
《山西老年》2012,(7):65-65
编辑同志: 2006年,张老伯和老伴董大妈因感情不和分居。当时,张老伯和董大妈未对共同财产协商分割。2011年,张老伯的妹妹结婚,张老伯未与董大妈协商,将其返聘分的技术改造奖金四万元作为贺礼送其妹妹。董大妈得知后即提出异议,要求小姑返还。遭到拒绝后,董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老伯的赠与。法院经审理判决张老伯的赠与财产无效。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相似文献   

18.
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效力,在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要解决此问题就应探究赠与的特殊性,并考察“第三者”是否善意。在一般情况下,有配偶者赠与善意“第三者”的行为有效,赠与恶意“第三者”的行为无效。“第三者”是否善意是判断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赠与是限于股东向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非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为了维系公司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的“转让股权”应包括股权赠与。但在人合性不强或者不影响人合性的情况下,允许股东自由赠与。股权赠与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聚焦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作为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同等价格应参考评估机构对股权的估值确定。行权起算点并非书面通知之日,而是其余股东得知股权估值之日。该路径设计有助于股东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增强风险和协商意识。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我家的一个亲戚白某几年前结婚时无房,我父亲就将我家的两间私房借给了他。去年我父亲因病去世,我也由外地调回本市工作。我要求白某还回房子,可是白某却说,我父亲生前已答应将此房赠与给他了,拒不搬迁。我要求白某出示有关证明,但他什么也拿不出来。请问,现在这两间房子的产权应当属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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