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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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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具有双重效应,正面效应契合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而垄断必要数据、减损消费者福利及阻滞创新等负面效应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存在审查范围过窄、相关市场难以划定、救济措施欠佳限制了审查决定的作出等困境。有鉴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应当增加交易额标准以扩大审查范围,采取符合数据驱动型企业特性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改进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2.
论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完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是规范反垄断执法行为的制度基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程序制度体系还存在立法缺陷,亟需通过统一程序规则,规范调查权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质是行政和解。鉴于目前经营者承诺制度立法及理论的不成熟,有必要借鉴行政契约理念及行政和解理论展开对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重新诠释,使反垄断和解制度获得理念和原理的支撑,并回应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危机,弥补执法程序规则阙失之不足,规范反垄断执法中公权力的行使,从而厘清其制度逻辑,彰显其制度禀赋,重塑其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4.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程序。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扭转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立场和作用,强调应将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中心环节,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无法忽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但是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以及违法标准的设计,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从时间、空间二重维度规范审查机构及经营者行为的制度安排.欧美申报程序规定大体一致,都采用了申报前的磋商沟通机制,且注重程序的公开;申报内容规定简单明确,但美国规定更细.欧美都注重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保护,欧共体执法机构更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美国更注重执法机构与当事人负担的平衡,欧美审限规定具体明确,是成本与效率的有效结合.我国应当扩大公开对象范围和事项,完善行政听证程序并规定当事人的辩护权,缩减审查可延长的期限并合理规定期限的中止.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反垄断立法中应采取分别立法模式,应对企业的合并进行规制,应确立适用除外规则,应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应采用综合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8.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9.
《南都学坛》2016,(4):75-76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非正式程序,经营者和解制度以其能够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快速消除对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性行为而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得以实施,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然而,我国反垄断实施中的和解制度具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程序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等问题。应从增加反垄断法条构造本身的确定性、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解协议的制衡机制、完善执法机构的监督与被监督、加重恢复调查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分配,其具有引起垄断的趋势。为了实现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合理配置资源,必须完善法律对外资并购垄断的法律规制。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涉及反垄断方面的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和行政特许方面的审查。由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引起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未申报则不得实施并购。同时,立法文件中有对于国有企业保护的考量,并将其作为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内容。从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考察,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遵守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保证并购市场的公平。在各项审查标准体系构建方面,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社会调整功能,还要考虑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要坚持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1.
王军梅 《中南论坛》2009,4(2):122-125
本文依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收购行为属涉及中国的两个境外企业的并购,应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就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项并购行为及外资并购中国知名企业处理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规制与规制的限制"这一制度理念在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规制与规制的限制"理念的产生具有经济学基础、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该理念的统领下,规制权限法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分析原则、同等对待原则与个案分析原则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主要实施原则。根据上述实施原则,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存在多个分析框架,即从反垄断法的规制结构出发,按照基本原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逻辑顺序来构建分析框架;从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可能性出发,按照通常会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需要进行详细具体的反垄断分析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通常可以得到反垄断法容许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逻辑顺序来构建分析框架;以及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不同的表现形式出发,按照经营者从事与竞争相关的具体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数量多寡的逻辑顺序来构建分析框架等。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制度理念、实施原则和分析框架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是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许多结构性指数无法反映的事件中,有一件便是被收购企业的竞争力如何、进取性如何。这一点应当被纳入我们的反垄断审查视野中来,并予以关注,尤其是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市场上,保留住这样一个“虽小但却重要的”竞争因素往往相当关键。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了举报制度,但法律对举报人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未作明确区分,这导致举报人是否享有及其如何享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权利难以确定,举报制度难以替代反垄断立案制度。《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充分的行政执法权,却未赋予其他主体相应的权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查程序和司法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这是受到国家本位主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所致。我们应借鉴国外反垄断调查和司法程序方面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调查和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 ,但建立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已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绝大多数依法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特点 ,它们工作都是独立进行的 ,大多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 ,从而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有效地抑制垄断 ,保护竞争。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过程中 ,应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 ,大胆借鉴外国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 ,科学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 ,并合理确定其职权。应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并由该法明确规定 :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反垄断立法中应把行政性垄断纳入规制范围,要规定可以进行垄断的种种情形,要规定域外效力,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执法程序长期从属于以效率为主导的实体内容,主要表现为立案前调查与评估程序缺失、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参与性不足、裁决书欠缺说理性,其价值需求的独特性未受到应有重视。反垄断执法程序的本质应属程序正义,当下程序正义的式微造成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性和可接受度降低。增加反垄断执法活动合法性与可接受度的根本路径不是对现行规则的修改和弥补,而在于价值层面从"效率价值"主导到"程序公正"的转换,并实现制度设计的相应变革。完善后制度应以程序正义与协商参与为基本要素,补充立案前调查评估程序作为正式制度,同时改进反垄断执法中的立案制度、调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及裁决书的说理性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9.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围绕国外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立的问题,首先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摩洛哥、印度尼西亚、吉尔吉斯斯坦三个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其次列举和分析了当今中国反垄断法学界中几种主要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计方案;最后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最新动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企业合并成为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合并由于极易导致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有能力限制市场竞争,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把经营者的合并行为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第一次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反垄断规制,彻底终结了在我国经营者合并长期以来缺乏高位阶反垄断规则的历史。文章通过对经商务部审核最终附条件通过的"通用—德尔福"合并案的介绍与分析,在商务部反垄断标准适用的态度转换与现在仍存在的问题上做了深入的思考,以期为我国刚起步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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