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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建构基础,公法、私法的划分颇具实益.其理论基础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论,其区分标准是"主体说"等.与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应的是公权与私权的界分.宪法、民法分别作为公法、私法属性的规范,它们关系密切,对于私权保护作用重大.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的现实,虽备受争议,有斟酌的必要,但其对正确判断权利性质和争议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调整方法、范围及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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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之上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协调和平衡这些利益冲突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努力.私法应在公法框架下做出制度安排.私法固然要与公法相协调,但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基于实现公共利益必不可少的原因,并且控制在最低的限度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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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权的私法化和私权的公法化现象使得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权的私法化是指公权力主体采用私法方式完成公共任务,与社会各类主体平等合作;私权的公法化是指在本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领域中,出于某种需要,公权力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自治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面对公私法相互渗透、融合的客观现实,行政法学的研究应重新调整学科研究内容,并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以促进行政法学的理论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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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11):22-35
社会信用惩戒的法治化以界定信用惩戒的本质为前提,而界定信用惩戒的本质则需要研究、了解私法信用惩戒的法理.私法信用惩戒是市场主体在非公共管理领域尤其是市场领域发起的信用惩戒,它是当下社会信用惩戒的鼻祖与起源,也是当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私法信用惩戒的基本形式是不予失信者交易机会或是提高失信者的交易成本.其基本构造为规避交易风险的动机、判断交易风险的信用信息与市场化组织机制.私法信用惩戒并非法律惩戒机制,不以打击违背诚信之举为规范性目的,属于社会性制裁.其法理启示我们,市场交易领域信用机制的核心是信用信息机制而不是信用惩戒机制的建构;我国当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应回归私法信用惩戒的逻辑即资源配置风险之规避逻辑来建构,从而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并真正实现治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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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过程中,私法自治理念内涵发生变化。强调辩证的私法自治理念即强调既要以私法自治、私权神圣为中心,又要以包括法律家长主义在内的国家干预理念对其补充,实现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动态平衡。将辩证的私法自治理念作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石,即要求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应采用较少限制的法律家长主义,在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呼吁全权的个人自治,在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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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营造法治理念下的市场环境,从制度规范尤其是法律文本层面作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努力实有必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该阶段的来临.营商环境优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核心在于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且贯穿着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理念,必然同时涉及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通过对商事领域制度沿革中公法与私法互渗的溯源,比较可知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比单纯的商事制度发展更具广泛性与综合性,以公权限制及私权保护为价值导向,存在独特的实践途径.归纳现有经验并结合实践问题可知,需要在界限明确、规则细化、冲突协调、内容衔接、司法实践等多个层面强调和践行公法与私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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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客体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应当将私权客体制度定位为私权主体的指向、私权的载体、建构私权体系的基础和私权一体化的支点。国外典型立法例和国内学者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建构私权客体制度的重要参考。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在私权的整体制度安排之下构建私权客体制度,准确、概括地表达私权客体概念,坚持私权客体类型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协调私权客体制度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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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其理性构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体系时,既要确保人的主体地位,又要实现其价值目标与利益诉求.民事主体是人在私法中的地位展现,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落实和主体的人格性延伸.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的全部目标.但是,私法的功能障碍使对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不能承受之重,宪政制度则为私权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契合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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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视野中的人的图像在罗马法时代与19世纪、20世纪有所不同。古罗马法中,一方面,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程度的自由,相互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另一方面,同一等级的人可以享有相同的自由,相互之间保持一种意志自由的关系。近代私法强调抽象的人格,保障个人自由;近代私法中的人是个人本位、抽象的人格平等、私权保护绝对化、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的。但近代私法由于极度推崇权利绝对、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因而产生诸多弊端。20世纪以来的现代私法对于近代私法作了修正———在坚持主体平等、私法自治的基础上,重视具体的人格,强调对于合同自由以及私的所有的限制,采取社会责任原则弥补个人责任的不足。虽然现代私法将尊重人、关心人、成就人作为其终极诉求,但在人权保护、遏制人的生命的物化以及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划分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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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大包大揽到正当程序的合理利用,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不仅要求成年监护立法区分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还强调成年监护领域适度的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立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监护监督义务,注重私立监护、公共监护、社会监护合力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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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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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有民法”是近代以罗马私法为参照产生的概念,其所对应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和商品交易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在表达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罗马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形式,并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提供了理想模本.而多层次的中国“固有民法”以成文法典中零散的相关民事规定、民事习惯为主要表现形态.中国“固有民法”与罗马私法用不同的民法表现形态追求着“诚信”等相同的法律理念.近代以来,中国继受了以罗法私法为源头的德国民法典的表现形态.对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两者之间差异性、相同性以及融合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寻找中国近代以来继受德国民法的本土资源,以期为当下中国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中西比较视野的逻辑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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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的趋同化,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民商私法领域的法律趋同化现象不仅历史久远,而且走势也极为强劲。商品经济的日渐发达并打破国界的发展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所在。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在有力地促进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完备私法体系建立的同时,也内在地赋予了这一私法体系以客观性的、理性主义的、普遍性的性格,从而为罗马法在后世的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近现代国家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仅决定了近现代民商法对罗马私法传统的普遍继承,而且导致了近现代国家民商私法的相互借鉴与渗透。当代中国已确立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中国民商私法与国际民商私法的趋同化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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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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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对于征收立法中恰当配置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学说中将征收关系定性为单一私法关系或单一公法关系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从公法与私法交融的视角来界定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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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公权与私权之争.笔者认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私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论的症结在于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现实问题、私法立法不足、主体设置不清.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般私权的特征,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处分、自由交易这些土地.作为所有权本身,在权利的行使上是无限制的.但是这丝毫不排除来自公法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来自于外部而不是自身.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性质是由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公私法划分这一法制体制以及民法本质、所有权本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