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医疗实践中,医方往往以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来对患者同意能力进行评估,此种将民事行为能力与同意能力混同的作法应当受到质疑。事实上,患者对于特定医疗服务之同意行为并非属于民事行为,且其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更不能划上等号。将患者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区别开来,不但有利于医疗领域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更可使患者的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和完善。在个人同意的性质上“意思表示说”与“处分行为说”难以成立,应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信息主体表示同意无需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行为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信息主体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同意能力,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被监护人做出的同意无效。信息主体受到欺诈、胁迫以及在压迫关系下做出的同意无效。处理者通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取得的同意无效。  相似文献   

3.
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同意权代理系对无同意能力之患者实现知情同意权之重要保障。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知情同意权代理存在代理情形不明、判定标准过粗、代理主体不统一、代理原则无规定、代理权限制不足、保护性医疗代理适用规定过粗等问题。参考发达国家在该理论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引用识别能力作为患者的同意能力的判定标准,统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主体为近亲属及关系人,限制保护性医疗代理的方法等6个设想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知情同意是人体试验的关键问题,对于受试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规范人体试验时,对知情同意有相关规定,但存在一定的缺失和不足。通过研究认为,在研究者告知义务方面,对于研究者的说明事项规范有待改进。在受试者同意方面,将行为能力制度运用于受试者的同意能力不适当,有建立“医事上同意能力制度”的必要,且受试者的同意能力应当依据个案判断。知情同意实践中,弱势群体之一孕妇参与人体试验在我国存在立法缺失,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知情同意规则起源于美国法,后来被许多国家所采纳。中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确立了这一规则,《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有立法经验和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发展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应当包括两项要素,即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称说明义务)、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医务人员违反知情同意规则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其所保护的权益包括受害人的隐私权(即自主决定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在符合责任构成要件时,医务人员要对患者承担责任。医疗机构要依据雇主责任制度对患者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形式与质料是生命伦理学知情同意原则存在的基本向度.普遍性的程序是知情同意形式层面的表现,行善的道德承诺是知情同意质料价值的彰显.在生命伦理实践中,知情同意出现了形式与质料的断裂:一方面,强调知情的形式或同意的程序性催生知情同意的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强调知情同意的行善价值导致质料对形式的抛弃.只有完整地把握知情同意的合理内核,才能修复其质料与形式的割裂现象,进而实现二者的内在统一.  相似文献   

7.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怀孕妻子死亡”事件引起人们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合理性的争论。“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进而保障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乃至生命权。该条规定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能体现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障。但同时该条规定有些机械,缺乏应对...  相似文献   

8.
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它首先应当是个伦理问题.本文拟从亲子鉴定中的这一伦理问题着手,追溯知情同意的概念及其伦理依据,进而对知情同意这一伦理原则进行伦理辩护.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变革 ,以及伦理道德的逐步规范 ,知情同意在临床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阐述了知情同意概念的提出及必要性 ,分析了知情同意实行存在的一些障碍 ,认为实行知情同意医方应向患者提供明确的信息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存在若干缺陷 ,应当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完善。一、立法缺陷1、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相似文献   

11.
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在具体内容上的交叉或重合与《民法典》对私密信息适用法律的规定,是私密信息处理适用敏感信息规则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私密信息处理的必要性主要考量处理目的是否正当、特定和处理手段是否合理,可由处理者、个人或者人民法院评判并采取书面形式单独告知,而告知义务的免除应当严格限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参照国家标准由多方组成的评估组织从不同维度进行评价、分级,以私密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形式告知。私密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应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采取书面同意形式,同意的例外情形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还要考虑私密信息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第32条第一款确立了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一般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32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损失的公平分担机制,其与监护人责任共同构成了克服侵权责任能力之局限性的法律手段;第33条第一款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时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其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第32条与第33条在逻辑上是一种一般与例外、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此外,《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判断同时设立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13.
对抗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行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主权,应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事先知情同意是该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程序。《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事先知情同意的国际立法,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应充分借鉴印度、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事先知情同意包括"事先"、"知情"、"同意"三个构成要素。"事先"作为事先知情同意的时间要素,明确作为申请者向所有者或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及谈判的最后期限。"知情"包括实体与程序上的要求。"同意"为核心要素,是相关授权者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对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所提出的申请及拟定的相关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明确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拒签事件”中受到理论挑战。文章分别从知情同意权利与医学行善原则的冲突、不同文化背景下知情同意权利实施的冲突和知情同意权在民法学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进行分析,并在法伦理学的视角下对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提出反思。  相似文献   

15.
随着传统社会中医患双方之间信任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消解,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该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中的"损害"做扩张解释,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纳入其保护范畴之内。  相似文献   

16.
医疗知情同意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详细地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56条中。医疗知情同意无非就是医院讲清楚其是如何治疗、怎样用药以及手术过程中存在哪些可以预知的风险,本是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疗知情同意制度被认为是医生推卸责任的"保护伞"。减少知情同意环节引发的纠纷,充分发挥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作用,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离不开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7.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企业数据活动确实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经济功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宜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化,而应转向更加具体的实质化,以期在真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鼓励企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开展数据活动.一方面,数据活动应获得用户清晰和明确的同意,即使个人一般信息亦然;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符合可期待性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与数据活动的平衡,应当为数据活动提供必要法律豁免.立法应规定,企业数据活动的正当基础应不限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个人信息匿名化可以获得知情同意豁免的方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有效开发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上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8.
知情同意原则和医务人员的素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知情同意的兴起、发展和现状可以看出:知情同意作为规范医患关系的一项伦理道德原则,对医务人员提出越来越高的素质要求。试图探讨医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知情同意,减少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19.
知情同意在基因治疗人体试验中关乎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法制的不完善,该严格履行的程序却被忽视,或以伦理、行政管理等取代了司法和法制层面的约束.在基因治疗人体试验中,保障受试者的基础核心权益即知情同意权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郑晓剑 《南都学坛》2012,32(3):71-80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私法地位的重要表征。探讨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主要是研究不同模式下的行为能力制度的构造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具有何种影响。我国现行法上的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制度基本上延续了三级制模式的作法,存在着严重的立法体系性矛盾、缺乏缓和行为能力之僵硬适用的具体条件等缺陷。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增加"零用钱条款"、"营业条款"、"日常生活行为条款"等具体的缓和条款,来弹性化地处理和对待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另外,将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改造为相对无效,即可缓和绝对无效之规定的严格性,也可限制国家在私法领域内的过多作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