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以赠与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近日,城区居民李某和商小姐共同来到山东昌乐县公证处,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李某自愿将其所有的20万元人民币和坐落 相似文献
2.
3.
4.
编辑同志:
我的公婆共有5个儿子,我的丈夫是老四,他的3个哥哥都分家单过了。当初公婆都给了他们一些钱帮助买房。我和丈夫结婚时,公婆手中已经没钱了,便许诺将其住的两套房屋给我们一套,后来我们就一直住在那里。但5年后,公婆的小儿子也要结婚,便说我占了他父母的房产,要我们退出来。请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算赠与呢? 相似文献
5.
湖南一读者来信咨询:2008年4月,我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李某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203平方米的房屋,价格为157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向我转让房产,而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有的税费由我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中介建议我们将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价格做低至78万元。同日,我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中介公司将定金转给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 相似文献
6.
蒋军洲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3)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3年前,我与老伴退休后决定去乡下养老。经亲友介绍.乡下农民于某将自己居住的一间平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因为于某答应能通过关系办理过户手续,我就同意了。我交了2万元定金后.于某顺利为我办理了过户手续。看到登记在我与老伴名下的个人房屋产权证,我非常高兴.于当天就支付了其余购房款. 相似文献
8.
吴剑平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21-21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甲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乙开发的商品房两套。总房款200万,交付132万后,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约定,付清剩下的68万房款后,开发商交付房屋,故该两套房屋一直在开发商处。同年11月,甲某与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260万的价格将该两套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权证过户手续。丙持两证向开发商乙索要该两套房屋遭拒绝, 相似文献
9.
张波 《今日湖北(理论)》2007,(4)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0.
王虹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27-30
目前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公证会越来越多。但如何认定农村房屋权属却一直是公证业界一个最大的难题,因为农村房屋所有权性质上大多数是共有产权。所以,试图通过对农村房屋权属共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期望能对公证业界办理农村房屋公证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92-98
任意撤销权规则突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诸多问题。从民法的历史渊源来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观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进行了发展,后期经院哲学家在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原则与罗马法规则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的效力并非源于双方合意,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建立在赠与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因此,赠与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2.
潘律师:我老伴于3年前因病去世,今年初我认识了一位比我小10岁的丧偶女性,我们双方都有结为夫妻的愿望。儿子知道这事后,坚决反对。反对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我死后,他的后妈对我现有的一套房屋也有继承份额。为了消除儿子的顾虑,我准备于再婚前将现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请问,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需要缴税吗?缴何种税?具体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1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项目作出赠与表示的,事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人如果不积极履行赠与承诺,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赠与款项。 相似文献
14.
曹琪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2,6(2):29-31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15.
河北一读者咨询:我是《社区》杂志的忠实读者,已经看了4年的《社区》杂志了。我这次给编辑写信主要想咨询我最近碰到的一个问题,2004年我所居住的房屋因市政府整体规划而拆迁,我于2008年5月底同市房产局签订异地安置的协议书,市政府补偿我一套有南北两个门的一层楼房,当我去开发商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要求我必须交纳2007年度的取暖费,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无奈之下,我交付了近;3000元的取暖费后,开发商给我办理了入住房屋手续。但当我入住房屋不久后,物业公司通知我由于小区规划变更,要将其中一个向南开的门进行封死,并强制要求我配合开发商进行施工,我认为目前房屋的现状已经达到我的使用目的,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施工意见。请问:我于2008年5月份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房屋的取暖费是否应当由我承担?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对我的房屋进行改造性施工? 相似文献
16.
17.
18.
恋爱或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往往会有赠与另一方大额金钱、房产、钻戒等行为。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因没有证据支持,败诉后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或以不当得利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举证和说理困难。恋爱中,一方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产的行为,实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相似文献
19.
杨晋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2):12-2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