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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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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从刑事和解机制入手,肯定刑事和解重视刑事当事人(被害人和犯罪人)与相关利益人的关系平衡是符合追求和谐社会目标的,进而提出要倡导以人为本的刑事和解文化。同时文章针对倡导刑事和解文化的理论基础与面临的困惑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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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则并不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直接被害人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给予密切的关注.在我国民间,刑事领域的"私了"屡禁不止,这种对法律的规避行为与刑事和解制度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寻求生长的土壤的过程.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私了相比,范围是有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主要的价值是诉讼经济、民主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适用案件上加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应分为自诉和公诉两个方面及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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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全新理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及整个刑事法领域一体化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体现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审查办理,刑事和解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应有适用的空间,但须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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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对北京朝阳区法院将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和解是世界轻刑化的产物,体现了宽容理念、自由契约精神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刑事和解将社区矫正方法纳入刑事司法领域,从而将对刑事犯罪人的处遇模式由设施处遇拓展到社会处遇。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把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刑法司法制度改革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我国实行刑事和解不仅具有诸多的有利条件,如重和合的文化传统、广泛的基层调解组织和民间和解的社会习惯,而且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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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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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恶性案件频发,导致社会舆论大加讨伐,纷纷要求对涉案人员重判严罚.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机关能做到的只是相对司法公正,而外界对司法的关注,重点应在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为了恢复正义,社会和谐,尽可能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可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而和解协议是整个刑事和解的基础,和解协议应遵循诚信原则,在现阶段,一旦得到国家机关的确认,不允许加害方和被害方再推翻.在刑事案件中,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直接受害的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应更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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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和谐社会治国方针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中国刑事和解制度呈现出不断拓展的态势。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编的形式,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全面确立了中国式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就目前立法来看,刑事和解程序设置还相对粗放,也存在诸多争议。刑事和解未来发展方向应当强化规则性完善与制度性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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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引领与司法构建两个层面。在立法引领层面,中国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了刑法的内容,推进了刑法再法典化的进步,同时促进了民权刑法观、安全刑法观、系统刑法观立法理念的生成。在司法建构层面,中国刑事法治领域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司法机制,另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开创性地形成了注重人权保障、注重犯罪预防、注重刑法教义学构建的司法理念。深入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影响下中国刑法理念的重大变化,对探索与发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日后的刑事法治建设亦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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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判例制度诞生于民国初期,1949年以后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继续适用;而案例指导制度则是中国大陆2010年才诞生的司法制度。这两个司法制度都属于中华法系,深受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因此,两者在案件选择标准、选编程序以及案件影响力等方面均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由于半个多世纪以来,海峡两岸实行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因此这两种司法制度在案件来源、选编依据、案件拘束力程度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既可以深刻了解刑事判例制度在台湾地区司法中的作用,又可以为中国大陆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应的经验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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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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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得到很大发展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基本理念就是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协商交流,就犯罪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达成谅解,使受害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使犯罪人得以免除或减轻刑事制裁,司法机关也可以摆脱诉累。过去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制度只能依靠各地方进行探索,有关部门一直在呼吁尽快出台刑事和解的相关法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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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在立法上得以正名,为司法提供了正当根据。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理论上没有得到重视,实践探索上也极为不足,立法上则被忽视,这将使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举步维艰。生态恢复的时代背景要求大力推行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并根据涉林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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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2,(2)
1996年,中国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被做了大规模的修改。随之,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更广泛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然而,实际上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本文以为,中国刑事诉讼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尤其是公安、检察与法院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体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流水作业”式的司法模式。具体而言,中国的司法模式体现在警察权的司法化、检察权的制度化悖论以及弱化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方面。要想刑事司法在中国实现真正的“现代”转型,只有将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建立在宪政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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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一审程序,依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立法逻辑,不再纠结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因素的角力,而是努力谋求两种要素运行中的合力增效。混合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立法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为实现两种要素的结合增效,立法者必须进行司法成本考量,并努力构建两种要素的诉讼协调机制。相对于文化嵌入问题而言,混合式审判模式中两种因素协调的配置技术始终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要面对的前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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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化是在政治社会化影响下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社会化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通过对司法在开放性和亲和性向度上的改造,使司法摆脱由于疏离于社会而导致信任危机的困窘局面,重新赢得人们的信赖.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偏重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而忽视刑事司法的社会化,从而导致了刑事司法与社会公众感情上的疏离,其解决路径是适度调和刑事司法改革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矛盾和冲突,在获得社会公众普遍支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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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是指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可以在今后类似刑事案件审理时加以参考、借鉴、甚至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性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当今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模式应该富于变化。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以来案件的审理依据都是成文法,但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看,成文法在具有法典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也有明显的单一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英美法系的刑事判例制度所具有的直观性和灵活性却能较好地弥补这些缺陷。从我国的法律传统、现实需要、司法实践和世界法治发展趋势看,单一化的法典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对成文法的有效补充,构建本土化的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势在必行而且已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