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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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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当以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为基本导向,商标异议制度也不例外。《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对商标异议制度作出了积极却并不彻底的改造。通过比较研究、社会实证研究等方法,遵循商标权的私权理念,淡化商标异议制度的社会监督与自我监督功能,强化其私权救济功能,进一步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妥善处理公权力运用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注重绝对理由审查与异议前置程序的调适,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一审”审查模式,整合现有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引入冷静期等凸显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未注册商标的私法救济问题始终是一个难点,在保护的必要性、理由、实现方式等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意见。在自愿注册原则下,未注册商标属于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规范分析发现,扩充解释《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无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解释适用也无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细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商号等其他商业标记发生效力冲突的可能情形,明确其在哪种情形下受到保护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完善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提升作用。  相似文献   

3.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问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是商标立法的一次新突破。商标采用注册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只允许使用,对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却无权制止,从而使未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就此,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在立法中存在的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商标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虽然需要商标局的行政审查,但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在商标转让问题上,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很可能将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置于极为不利的法律地位.2001年商标法修订取消了关于驳回转让复审的规定,致使利害关系人丧失了行政救济途径.统一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则,变形式审查标准为实质审查标准,并在商标权的移转问题上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当今世界,商标确权主要存在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制度,而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正是注册取得制之应有之义.然而,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因使用而实现其价值和功能.注册取得制在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不应损害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因此,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一般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先用权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缺失,则直接导致了司法判决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借鉴各法域之经验,对我国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予以构建.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增设未注册商标先用权规定的做法应予肯定,但在此基础上,仍有必要从操作层面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外国有关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比较完善,立法也较早,能够较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而我国的旧《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基本欠缺,屡次出现恶意抢注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尽管修改 后的新《商标法》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与外国的立法相比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对先使用者的抗辩权、商标使用的认定、商标抢注的规制等内容首次加以体现,但仍存在异议权受到不合理限制问题。在对日本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使用是取得和维持商标权利的重要条件,亦是商标经济价值实现的前提,应将商标使用与商标的识别功能相联系,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健全商标使用之认定标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和现行商标立法,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未注册商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受保护。在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法的在先权利;2.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限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3.赋予未注册商标人继续使用权;4.建立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5.确立未注册商标权利争端司法解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是否成立商标侵权抗辩的不同判决意见的梳理,以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以商标先用权制度解决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利益冲突的思路。我国现行立法基本上符合商标先用权的思路,规定了对服务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借鉴经验,规定商标先用权,完善对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3.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14.
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业标志所有人在缺乏专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都选择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请求法律保护。因而,有必要讨论"成为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严格意义上的未注册商标应符合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对于有可能成为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识,要有特殊的判断标准。不是一经成为未注册商标就能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作为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有着明显区别于专利与著作权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其在经济生活中的标识产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更明显的经济特征。鉴于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商标权限制制度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要求也是竞争法的要求。而对商标权的限制应当以商标制度的宗旨为原则,以维护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不断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发的目的。在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已基本与世界接轨之际,商标法保护范围以外的未注册商标,在不破坏我国现有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修改,从而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保护。必须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7.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文中探讨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和立法完善.反向假冒行为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目前只是单一的用<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但这种立法模式不能有效地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这两部法律对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行基础性保护.然后,以<刑法>为后盾,打击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性用途 (商号、域名等 ) ,如果这种使用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则该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但无法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予以救济。基于已有法律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 ,应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扩大保护。相对于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更合理、有效。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正当竞争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20.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商标权有关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现象日趋增加。理论上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相关国际公约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我国有关立法也处于空白。本文在分析商标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对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以严格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有例外规定,以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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