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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7 毫秒
1.
在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性贿赂严重地败坏了民风、政风、党风、社风,正成为严重腐败社会的一种公害。但现行刑法却对其不闻不问。我们应从界定性贿赂概念和分析立法现状入手。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关于性贿赂的世界立法趋势两个方面探讨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张成法 《理论界》2009,(8):105-106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问题,在刑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存有争议.为此,本文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此进行了探析,认为"性贿赂"构成犯罪,并提出了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作为这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贿赂手段,性贿赂在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受到一定关注,并引发一些学术争论。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正确对待这一现象,从法律角度加以控制和防治,是当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朱元璋为推行“重典治国”,从古代典籍中翻检出了“明刑弼教”一语,作为明代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明代中叶的丘浚在总结阐发前代和当时的司法理论中,从刑法存在的天理人性基础、“弼教”的现实功能、法定复仇的理性需要等方面,肯定了刑罚存在的合理性,给予“明刑弼教”以富有时代义理的创新阐释。  相似文献   

5.
“风险刑法”无论在内涵还是表现形态上都迥异于传统刑法,也对其形成一定的冲击与超越.“风险刑法”在风险治理上的优势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但是“风险刑法”也须以宪政为基础,从宪政维度反思其负面影响是必要的警醒,从宪政视野解读其发展取向是未来的期许.风险刑事立法的谦抑、风险刑事司法的克制、宪法性法益概念的引入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是“风险刑法”基本发展取向,其将使得“风险刑法”的安全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张力得到一定的缓解.  相似文献   

6.
现代化理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合理性问题与合理化问题的理解。比较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理性理论,“困境”的韦伯到“整合”的哈贝马斯反映了“从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到道德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的发展。交往合理性承认中国现代化的路径,从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出发,与世界主义、平等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相联系的多元主义将有利于中国的现代性建设。  相似文献   

7.
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这一表述有缺陷,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新刑法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改动有三:(1)在“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2)改“不应有的”为“重大的”;(3)改“危害”为“损害”。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刑事立法的进步,受到广泛好评。但笔者认为,除将“危害”改为“损害”具有合理性外,修改的基本方面值得商榷,总的感觉是当改的未改,已改的难说是进步。一、保留“正当”二字有…  相似文献   

8.
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特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素有争论。本文将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辩证关系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我们认为,特定的道德义务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9.
论间接受贿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节、需要完善之处 ,可以考虑将“职权”与“地位”分开进行解释 ;另一点规定将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之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立法上事出有因 ,但却有违反法理之嫌  相似文献   

10.
文章结合刑法的实体合理性,从罪刑均衡、刑罚的功利主义及刑罚谦抑性的不同角度,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没有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财产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得出结论:此类财产型犯罪的死刑不符合刑法实体合理性要求,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1.
贪污、贿赂是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 ,妨碍国家经济建设 ,腐蚀干部队伍 ,损害国家机关威信 ,污染社会风气 ,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凭一次或几次集中打击 ,是根本铲除不掉这个社会“毒瘤”的。我们认为 ,应有必要把贪污罪与贿赂罪一同并入渎职罪 ,适当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 ,降低起刑点 ,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倡重刑与轻刑并举 ,增加对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最终完成司法解释与业务规范的合作 ,取得与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   

12.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案件接连发生,中国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从中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至1979年的非犯罪化时期、1980年至1996年的犯罪化时期、1997年至今的完善和扩张期。晚近中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呈现出刑法介入的时间提前、刑法介入的范围扩展、刑法介入的力度趋严等特点。未来中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完善应注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促进刑罚结构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加强对立法技术的反思、实行真正的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交罚金"问题,认为其仅是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预交罚金"的性质实际上是罚金刑执行的保证金,与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此种变通不能突破现有的刑法框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也不应拒绝作为罚金刑法律依据的刑法第52条、第53条等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6.
以商业行贿行为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社会组织商业贿赂行为,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最典型的越轨行为。其相对于一般自然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组织性、行为意志的整体性、行为实施的双重性、行为利益的组织独占性、行为范围的限定性等特点。社会组织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与其理性选择有关,并深受商业场域及商业规则的影响,是社会交换的一种结果表现形态。对社会组织的商业贿赂行为,应通过建构相应的社会控制主体系统、法律系统、手段系统进行社会控制,以使其通过合法行为进行商事交易,成为其理性选择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承诺之刑法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承诺成立之刑法基点在于刑法的公法性和谦抑性;被害人承诺之刑法成立条件分为基础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被害人承诺之刑法后果因其有效性的范围不同而异,全部有效成立的被害人承诺,对行为人而言是正当化事由,当然阻却犯罪,而无效承诺中的部分无效的被害人承诺对于定罪与量刑也有着相当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解释方法一直是刑法解释学中的核心课题。在刑法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方法作为传统的解释方法之一,其承诺法律自身中存在客观性,只有严格按照语义进行解释才能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目的论解释方法主张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遵循一定的目的,未必要机械地按照语义来进行解释,其关注的是在个案中法官如何理解、解释和应用刑法条文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因此,在目的论解释方法中,刑法解释的客观性是指“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黎宏伟 《理论界》2014,(10):74-77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在不对人定罪的情况下,单独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顺应了我国反腐、反恐的形势需要,完善了这方面的刑事诉讼立法。新刑诉法以四个条文规定了没收所得违法程序,分别为程序的启动、受理及公告、审理及裁定、回转,但新刑诉法对于该程序的案件范围和证据制度等方面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20.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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