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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连城鲁土司,长期统治永登一带,为明、清王朝效力,先后迭五百余年。为了宣扬其历代“功勋”,他们编撰了一些家谱,以“流芳百世”。据我所见鲁土司家谱,计有四种。 《鲁氏忠贞录》,明嘉靖十五年(公元1538年),六世土司鲁经撰。书为三卷,首卷玉音(皇帝敕命),次卷族谱(世系),又次卷赠遗(同僚所赠诗词)。卷首有嘉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赵载为序,卷末有分守西宁道陕西承宣布政使司右参议乔芙所写的后序。 《鲁氏家谱》,明万历二十二年(公元1594年),八世土司鲁光祖撰。此书沿续《鲁氏忠贞录》亦分为三卷,第一卷纶音,牧皇帝牧文87道,谕祭文11篇;第二卷赠言,收同僚所赠之序、诗、词共128篇(首);第三卷家谱,收鲁土司前八世的世系图、世传及外传。卷首有陕西按察司副使朱朝聘所为序,末卷有南安郡守张居敬写的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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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卫陈氏家族起自淮南,转战华北、陕甘,最终在镇戍西宁后经历了从卫所军户到土司家族的身份转型,成为明清时期西北地区少有的汉族土司。元末明初,陈氏始祖陈子名自淮安归附明朝,为常遇春部下小旗;其子陈义升任燕山左护卫指挥佥事,纳入朱棣麾下,又参加靖难之役,随驾北征,因功获授山西潞州卫世袭指挥同知,后驻防甘肃并于永乐十四年调任西宁卫世袭指挥使。自陈义始,陈氏家族世代承袭指挥,又担任守备、参将等流官实职,宣德至弘治年间,陈斌、陈镛、陈策、陈治、陈凤征调河西;弘治以后陈忠、陈辅、陈三畏、陈光先、陈师尧、陈师文转而守御河湟,明末又支援辽东,屡立军功。陈氏家族以卫官充任营官,自置产业,又与李、祁、赵、吉等土司通婚,领有土人,渐成雄踞一方的土司家族,折射出明代卫所军户移民戍边、融入民族社会的演进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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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以来,封建中央王朝在凉山彝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委土长为官。诸家土司始末如何?笔者先辑录文献星散资料,佐之以实地调查所得,著成此篇。兹将各主要土司分述于后:一、河东长官司据有关史籍记载,河东长官司系元代罗罗斯宣慰司之后。嘉庆《四川通志·土司志》说:河东长官司安氏,“其先自元迄明世袭建昌宣慰司”,“顺治十六年(1659),安泰宁投诚,呈交印信号纸,……雍正六年(1728),以女安凤英袭职,改授长官司。”唐宋时期,今凉山州广大地区雄峙着众多彝族部落,其中落兰部在今泸沽。蒙古兵南下时,落兰部首领蒲德遣其侄建蒂归附。后建蒂叛元,“杀蒲德自为酋长,并有诸部”,成为传说中利利土司辖区的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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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司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普选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26(3):40-44,107
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明清时期青海地区的土族、撒拉族中也实行了土司制度。本文从土族、撒拉族所处的历史背景、民族属性、地理环境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土司产生的原因。认为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实行的符合民族特点的地方行政体制,对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调和民族关系、维护明清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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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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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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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元、明、清以及近代,如同云贵、湖广、四川一些少数民族区域一样,河湟洮岷流域的甘青民族杂居区,也星罗棋布地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土司。他们,曾经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营西北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西北的政治、经济、军事活动中,起过重要作用。作为这种局部地区的特殊政治体制的土司制度,既体现了封建王朝当时的民族政策和营边政策,也反映了一些少数民族历史变迁的复杂历程。 然而,土司制最完善的明代,《明史·土司传》却不录甘青,只有赵安、李英、鲁鉴、祁秉忠等功绩卓著的几个土司散见于列传。《清史稿》虽为甘青土司立传,又不免疏漏舛误、零乱失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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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土司研究现状及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广西壮族土司制度以及土司社会文化史的研究,一直是广西民族历史和广西地方历史文化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部分,其主要体现在已经发表的有关广西土司的史料整理成果和现有的有关广西土司制度史的学术研究成果等方面。然而,在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化和细化方面,亟需加大力度,拓展空间。为此,应注重地方民间文献的利用与传世经典文献的征引,以跨学科的多层面的新视野、新方法进行综合研究的构思与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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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西土司,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成“惟苍梧一道无土司”。关于广西土司数,据《古今图书集成》载:广西布政司领长官司三,隶兵部武选司。土官一百九十七,其中知府四人,知州三十三人,同知一人,知县六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二人,巡检十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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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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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政权对土家族土司的控制手段可概括为激励、惩罚、防范三方面,并呈现出了以笼络为主、形式多样、相对稳定的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