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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填补:无效婚姻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的内容 ,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空白。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 ,它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和婚姻法没有规定的其他多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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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辉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161-165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文章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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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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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看我国婚姻法修正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主要对《婚姻法修正案》增设和补充完善的重婚、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评述。认为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婚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更合理、更科学、更具体 ,但《婚姻法修正案》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 ,应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予以细化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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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些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的有效,但在力度上还显得不够.法律应尽可能愈合婚姻的缺陷,没有必要将违法婚姻一律规定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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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做了一些重大修改和补充,但美中不足的是,有些制度的规定不够合理完善.鉴于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趋同化步伐加快,应科学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婚姻立法中的合理因素,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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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政策,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实现变相对事实婚姻承认的,但现行婚姻法对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不够完善,将影响该制度积极功效的发挥。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提出质疑,并提出笔者的见解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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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赵华明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指规定无效婚姻的范围、确认、宣告程序及法律责任,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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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无效婚姻的界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及原因、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作进一步的论述并在其中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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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付章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5):707-710
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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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则,这是对婚姻领域出现的一些不健康现象,特别是夫妻间欺骗行为的原则规范与限制。对“性”的市场化的认同,必然导致对人类婚姻价值的轻视甚至鄙视,视婚姻中的忠实原则为多余的价值。婚姻中的忠实原则与尊重个人权利原则是统一的,而割裂两者的关系必然伤及婚姻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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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所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也有利于减少各种违法婚姻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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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超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认定标准、宣告程序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早婚、近亲结婚及结婚的疾病等方面;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对此,需要在相关立法上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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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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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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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习俗基础与制度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红色苏区的婚姻立法,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婚姻立法。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是在对封建的婚姻家庭陋俗进行抨击与改革的基础上完成的。它在承受婚俗改革成果的同时,又将婚俗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适用于全苏区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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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正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