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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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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相似文献   

2.
公用物一般由国家提供,属于国有财产,具有直接供公众使用的目的性。在财政力量不足情况下,公用物的建设引入私人投资,从而形成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并存的局面。完善我国公用物的法律规制,应在确定公用物由公法及私法分层次调整的基础上,对这两类公用物在收费、税收和致人损害的赔偿方面作出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3.
相邻权辨析     
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权利,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与相邻权相关的概念主要为相邻关系及地役权.明晰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界定相邻权的内涵并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4.
胡静 《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6-40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将在调整对象、物权的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准物权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排污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法定化;修改污染侵权条款,明确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污染受害者享有物权请求权;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忍受限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5.
"公""私"及其关系问题是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明末清初,公私观发生具有转折意义的发展,出现大批崇私以批判传统公私观的思想家。其中,王夫之基于传统公私观,将"公"主要确定为三个内容:"公共"或"普遍","天理"和"公正无私"。与之相对,"私"则表现为"个人""私欲"和"私利"之义。其公私关系观也相应呈现为:传统意义上"循公废私"、近代相对合理的"存公抑私",与明末启蒙思潮相表里的"化公崇私"。自清初至当代,王船山公私观在思想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公/私两分制是社会学的重要社会分类方法,公/私的两分法在法理学中也一直有着重要位置.但是,这一两分法其实是轻视甚至忽略女性的社会贡献的.国际法是一门以公/私两分法为法理基础建立的法律部门,其对两分法的重视,更是严重地削弱了对女性群体权益的保护.某些女性主义法学者因而提出,要彻底否定公/私这种方法论,国际法也要把这种两分法完全剔除.这种建议并不合理.不应该完全排斥公/私这种两分论,而应该对其引入合理的性别考虑进行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在联合国委员会上提起相关议题,以及对人权法给予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刘中建 《中州学刊》2004,4(3):161-165
在中国封建传统文化中,对待"公"与"私"关系的主导思维方式是"崇公抑私",其目的是实现"大公无私"的理想政治境界.但这一"大公"的理想境界却又不得不依赖君主专制这一"大私"的方式来实现,由此造成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公私两无"(即理论和现实脱节)的尴尬局面."私"之不存,"公"则不立,这是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过明确的论述."崇公抑私"思维方式对近代乃至现代中国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有着重要的意义.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体现了我国在对待公私关系问题上的最新思考和重大理论突破.  相似文献   

8.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不能因数据企业以数据的公开利用作为商业模式,而认定其具有可归责性。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允许第三人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第三人享有使用权。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由原权利人获得企业数据权益。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允许他人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不享有数据权益。  相似文献   

9.
刘润发  马峻 《学术界》2007,(6):189-193
"公诉权"在我国被长期认为就是专指"刑事公诉权".在这一片面认识的束缚下,"公诉权"很难被介入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客观上阻却了公诉权的生存空间.其实,公诉权也是一种诉权,它除了涵盖刑事公诉权外,还应包括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因此,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公诉权的确立既是对传统公诉权理论的传承与借鉴,也是现代公诉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0.
形成权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上形成权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权,在私权体系中属于变动权之一种,与隶属权相对。形成权的法理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对交易利益的终极关怀。形成权的客体不止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基于此,形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1.
<正> 公与私,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时期中的两种不同的利益。私,一般是指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公,一般是指国家或集体的某种利益。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阶段,虽然是“公”从弱到强,“私”从强到弱的转化时期,但是“私”的存在还有它的历史根源和现实条件,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只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与私,  相似文献   

12.
当代公用物法律关系的演变及其公用性的保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力 《广西社会科学》2003,7(3):104-106
公用物国家所有,不得处分、不得转让、排除市场化的规则在当代日渐动摇,这既是历史必然,但同时也存在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应把握其“度”。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4,(6):27-32
"公"、"私"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一个漫长的演变史,但其原义是一组具有背反关系和伦理本性的二元对立概念,"公域"、"私域"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间的区隔,决定性地影响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定位和归属问题。而在西方的"公共领域"理论中,"公域"具有鲜明的政治批判功能。在现代生活中,公私领域的结构转型带来了认同焦虑。受大众传媒或新媒体的影响,"公域"与"私域"之间的界限愈益模糊。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域越来越被日益扩张的公共空间所征用;另一方面,一个以全社会为单位的公共空间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14.
公私观念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私的不同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模式选择有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公私观就有什么样的和谐社会模式。要建立现代和谐社会,就公私关系上,应该树立公与私的协调发展观、公权公用和公私分明的权力观。  相似文献   

15.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有数处规定了有关当事人的"补偿"义务,本文对这些补偿条款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性质予以探讨,并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梳理和抽象出补偿义务的一般规则,包括:补偿义务的法律性质、补偿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及适用、补偿义务的数额、追偿权等.  相似文献   

16.
沈骅 《船山学刊》2014,(1):127-132
顾炎武提出的"天下之私,天子之公"、"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是明末合私为公论的最清晰、最明确表述之一。在顾炎武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种种救时济弊对策中,都体现出合私为公的指导思想,合私为公成为顾炎武经世学术的一个基本立足点。顾炎武等学者所提倡的合私为公论,其理论渊源可上溯至先秦儒学。  相似文献   

17.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8.
一、配偶权含义的扩张  通说认为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国外学界及立法也有持相似观点。据此说 ,配偶权也即可理解为“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为限制身份权。此所言“限制” ,即指权利、义务仅及于夫妻之间。笔者认为 ,配偶权不仅为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及于第三人 ,则为配偶双方之共同权益 ,得主张排除第三人对该权益的非法侵害。第三人的行为如果造成该配偶一方或双方人身或精神的不利益 ,即为侵害配偶权。因此 ,配偶权的含义 ,应扩张为“基于合法婚姻…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20.
朱熹行政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意蕴。在本体论层面上,其以"理"为核心,确立了行政人格的性善基调;同时,其对理气关系的论述,为行政关系的固化和等级秩序的合法化提供了内在基础。在行政价值论层面上,朱熹以公为核心,阐发了理与公、公与私、公与仁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公的本体论依据、并划定了公与私的边界、明确了公与仁的实现路径。在行政认识论层面上,朱熹遵循"理一分殊"的逻辑,肯定了理在分布上的均等性与主体对于理之体认、践履的个殊性之间的二元分化,并指出了通过"即物穷理"而去除遮蔽,彰显人性中之天理、达致行政主体之人性彰明的路径。朱熹的行政哲学对于当代行政生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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