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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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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原则之一.本文结合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原则,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指出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确定性,对法规适用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规范,对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相同处罚是否排斥未提供法定指引等问题,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何为"一事"、何为"再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从时空角度,具体的阐述了这两个问题,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竞合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罚有效,后罚无效"、"择一重罚从重处罚"等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在学界和执法部门存在较大争议,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并未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完全确立,自立法之初就有天生局限性,其适用前提受到特定情形的限制,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还有许多例外,为此,执法必须谨慎操作,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6.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设立的宗旨在于规范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界定和适用,特别是对一事不再罚的特殊表现形态的认识和具体实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对其内涵进行积极探索,并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对实践中行政处罚问题作一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一事不再罚”原则确立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维护行政处罚的公正而不过分损及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应当成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其理论支撑需要重新考量.实际上,"过罚相当"与"有效遏止"应当共同成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立标准.唯有如此,"一事不再罚"原则才具有应有的适应性和指导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才能有效实现.<行政处罚法>立法过程中对该原则的艰难取舍和最终妥协,成为其不得不予以修改的现实理由.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了规定。“一事不再罚”通过制止重复处罚和不当处罚,能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行政法中的公平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这一原则的理解上存在着较大得分歧,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确认。本文试图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进行一番深入细致的探讨,进行重新审视,为将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不但存在这一原则的缺位,而且有许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相违背的规定。在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确认,并在许多国家立法上广泛运用,但由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识较晚,我国没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由此,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改革内容。  相似文献   

12.
目前,关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时的适用主要有并处主义和吸收主义两种学说.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本质相同,两者并处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两者竞合时的适用,应当以吸收主义作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刑罚制裁手段在功能上的局限性,以并处主义作为例外和补充.我国有关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时适用规则的立法不够科学、严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必须有限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原则,它应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追诉权应有期限、有次限地行使,强制侦查手段一般不允许重复使用,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因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次侦查和起诉应原则上禁止,对例外情况下的重复追诉要有国家补偿。审前程序中的国家权力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相似文献   

15.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推崇。我国未确立该原则,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该原则存在着冲突。我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相应地改革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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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教育性及救济性特征使其于环境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同时使其陷于是否行政处罚的属性之争,相关理论及立法随之呈现混沌状态。2010年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拟采纳较为主流的"行政命令说"以平息争议,然而该规定所引致的诸多问题颇值得商榷。因此有必要在质疑该规定的基础上,从责令改正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这一原点出发,大胆设想将其定性为救济罚并纳入环境行政处罚体系,进而在必要性分析、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勾勒出建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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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文章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为视角来谈论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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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4条促进了行政处罚权的适当下放,是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行政处罚法》第24条,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从主体和性质两个方面对条文涉及的省级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力进行分析。省级单位具有处罚权下放的决定权,处罚权下放未使镇街具有处罚权能,应由组织法对处罚权下放进行回应。实践中应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中的作用,引入“行为主体”被告论,变革组织法实现制度供给,促进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未来应把握统筹规划和下移执行的平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规范执法,多方面实质化解决执法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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