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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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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聂立泽 《南都学坛》2013,33(3):76-81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正试图克服行政性程序所带来的弊端,但是离真正实现程序的诉讼化仍有一段距离。域外的有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可供我国对现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借鉴。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应当采用三角结构,被告人和罪犯是程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当为检察院、被告人和罪犯以及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适当的路径,法院应摒弃行政审批者之地位,重拾中立裁判者之角色,务求在双方的直接言词辩论中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2.
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鉴于我国现存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在保留其程序的向度内弥补正当程序的不足,通过被告人辩护权介入与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来完成程序的改造,维护其作为特殊程序该当性。  相似文献   

4.
由于立法上死刑复核程序内容的空洞化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中突显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本文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全面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5.
我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进行规范.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还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是一种诉讼程序与行政审批程序相结合的综合体.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我国应对控、辩、审三方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合理调整,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为诉讼化程序.  相似文献   

6.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8.
在死刑复核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三年多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的探讨从未停止。目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常笼统。辩护律师在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时,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内部程序,未将被告人辩护权法定化,从而导致了律师辩护权在行使和保障机制上的障碍。律师作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法律地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了。  相似文献   

9.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但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乏善可陈。缺位的法律援助、难以行使的辩护权利、过度适用的远程讯问导致死刑复核很难发挥预期的纠错功能。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行政审批式的裁判方式和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念。要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有必要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强化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限制远程讯问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从启动方式到具体程序都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能很好地发挥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此外,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过少且过于笼统,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但2012年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力度毕竟有限,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距离一个审判程序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从价值观念、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被告人的参与度等方面出发,讨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以期实现对死刑的程序控制,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最终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缺位、辩护权行使难度大、辩护意见不受重视、法律规定粗疏且操作性差等,亟待加以完善。以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为契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路径在于建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强制辩护制度,加快强制辩护的法律修订,以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异议权利的行使等事项,并提供相关可操作性诉讼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程序基于“行政主导”观念而建构,导致在政绩、腐败等利益驱动下,土地和房屋权利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保护个体财产权,尤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问题为最。而程序性失权和外部监督缺位又是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随意变更的症结所在。控制规划裁量的关键是改进程序性治理机制,通过引入正当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修改程序进行改造,增强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实效性。此外,强化人大和法院对规划权的监督制约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5.
刑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问题是刑事司法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不仅彰显法治精神,而且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哲学基础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理念。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转变传统观念,增强被追诉人人权保障意识;完善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相关立法,并使之落到实处;确保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等是实现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6.
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是指被追诉者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依法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及法律依据的权利。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是其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体现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保障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民主。  相似文献   

17.
受刑人是国家公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保护监禁制度下的受刑人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受刑人的各种需要,国家必须以法律规范其满足需要的行为,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受刑人权利是改造受刑人的基础,我国经历了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与1994年《监狱法》两次关于受刑人改造和受刑人权利的立法过程,因受传统立法观念影响,现行《监狱法》仍存在法条简约,程序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应该在《监狱法》中增加有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司法审查机制,以充分保护受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在疑罪案件中,由于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非疑罪案件相比,司法人员更容易使用侵犯人权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为解决好疑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实体与程序并重、疑罪情况下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构建与之配套的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程序性违法具有侵权的特征,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对程序性违法,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并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建立司法性的法官惩戒程序,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对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应当是一种很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保护刑事被害人,给予其恰当的诉讼权利是追求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随着近年来各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日益重视,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步发展到同时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但因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被害人权利的缺失,因而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措施亟待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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