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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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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探讨这一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对于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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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的调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仍然需要在启动再审的主体起诉的事由和材料及期限、受理再审的法院等主要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期使民事再审程序更具科学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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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问题的同时,似乎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修正案实施后的再审程序运行状况,分析再审纠错程序设计运行的法律原理,从充分节约并整合有限司法资源的视角出发,主张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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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化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契约是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民事诉讼的契约化是该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长期并没有就该理论进行专门化研究,仅仅通过非体系化的方式探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意.随着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治"精神的扩展,法院日益尊重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能够为这种诉讼的演进提供一条有效的发展途径.但是作为研究的前提,民事诉讼契约的基本问题,诸如概念、本质特征、程序效力等等都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并且能够被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吸收和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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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和谐的基础上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的和谐,它应该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目标.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进行了小修改,此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订方式,难免顾此失彼,造成了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内部之间的相互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未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应该以和谐诉讼理念为指导思想,通盘考虑,使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协调统一,为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的和谐乃至最终实现定分止争,彻底解决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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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倩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6-7,10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再审程序存在缺陷,修改后更加强调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如强调了质证的程序价值,管辖法院和审判主体的合法性与结果正当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正当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是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权和辩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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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为了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又规定了再审程序。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在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要以"依法纠错"作为指导思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并且从主体、时限、事由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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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立足本土、借鉴域外的基本方法,要在确保立法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全面修改,保留基本原则的设定、强化程序的多样化设置,让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一定的度,强调诉讼与非讼的适当分离,执行立法暂不与民事诉讼法分立,法官在诉讼系属之前持消极态度,而在诉讼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协动,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家事诉讼程序,增设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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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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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对申请人的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它没有普通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要求,也不必经过开庭过程中的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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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相悖。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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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再审事由的比较与分析——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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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该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 ,而应以是否因审判行为不当导致生效裁判错误为标准。不能把原审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视为错误 ,不能不顾诉讼成本对有审判行为瑕疵的案件一律再审。原审有瑕疵的审判行为因其指向的权利主体明确真实地同意而被除却瑕疵的 ,则不应启动再审纠错。有些审判行为瑕疵是允许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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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