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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需要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托,而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的负面形态影响了司法独立,损害了法官的合法职业权益。因此,确立错案标准、错案追究主体及程序,是完善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2.
错案责任追究制本是为了解决司法腐败、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而设计,但在实践环节的运行却显露出制度设计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责任承担形式违法,层次不一、错案认定侧重主观故意过错、责任追究主体不适、责任分流不合理、责任救济渠道单一等问题。笔者以典型刑事错案为研究对象,剖析错案生发全过程,得出错案发生的根本还是在于法官的独立性不够。当下司法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为法官错案责任制转向违法审判责任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关键的节点,还是确保法官的独立。这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违法审判责任制,从责任推断、责任依据、责任认定、追究主体、责任保障五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了一系列防治刑事错案的规范性文件,但是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依旧面临诸多内部、外部障碍。错案成为许多一线办案人员的“首位压力源”。我国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通过立法进一步确认错案的范围,同时规范不应当追究裁判者法律责任的错案。在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置上,可以分两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建立专门、统一的司法惩戒委员会。同时改变传统的“单线、平面追责与剥权模式”,建构“立体、动态纠正与救济模式”:合理区分党政干部干预责任与办案人员裁判责任;合理借鉴两大法系法官弹劾与惩戒制度中的程序参与、实质责任等经验;针对有心理危机的办案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矫治。  相似文献   

4.
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但是,实践中设计并运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存有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从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负面效应看,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以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代替错案责任追究,既要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独立的原则,同时又要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审判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才能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5.
"错案追究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实践中出现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对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些理论问题尚未明晰:如错案的标准问题,错案追究制的范围、对象、程序等,科学规范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还具有很大的不可操作性,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尽快完善和规范.  相似文献   

6.
错案追究制最先开始适用于法院系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机关的文件都明确了错案追究制度。当前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统一明确的"错案"标准和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基本上是在本系统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司法规律。科学构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正确把握"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启动程序、切实遵循司法规律、确保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相似文献   

7.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片面地加重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导致了很多弊端,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当前盛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当明确法官司法责任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并确保依照法定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态追究法官的司法责任,同时要保障法官依法享有职务行为豁免权,不因其无过失与轻微过失导致的"错案"而被错误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8.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升案件裁判质量、防治腐败行为。但现有的错案追究制度也引发诸多质疑,错案概念含混不清,错案认定标准难以确定,单纯以实体结果来评定错案与否,而忽视了法官的主观状态。错案责任应该以法官的过错与重大过失为根据,追究错案责任应做到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官豁免制度,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予以责任豁免。这样才能保障审判权的正常行使,维护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9.
在当今刑事错案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为实现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刑事司法的正义与公平的目的,采用比较、归纳等方法分析国内外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建立中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制定统一法典、界定责任要件、改进追究组织。  相似文献   

10.
论鉴定程序     
文章对鉴定与鉴定程序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着重论述了科学的鉴定程序应该是一种完整系统的鉴定程序,并特别指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鉴定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均是鉴定程序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体现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1.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12.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将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作为诱惑侦查的对象;二是诱惑侦查的强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诱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在侦查程序上,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在侦查对象上,诱惑侦查的对象具有任意性;在侦查强度上,不乏"犯意引诱"的情形。加强对诱惑侦查的监督、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和追责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辩护律师追责二元体制有其历史演变的渊源和职业主义理论基石,该体制改革的现实基础有辩护律师规模扩张和身份转变、辩护律师刑事责任适用频繁和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区分不明。在辩护律师追责范式的域外比较方面,美国的法院主导模式、德国的律协主导模式和日本的律协独享模式值得借鉴,律师协会完全自治缺乏普适性,由其享有部分监管权反映了现代法治国家分权治理的基本原则。辩护律师追责二元体制的改革路径包括二元体制下的司法化改革、实现宏观监管和微观追责相对独立、纪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辩护律师承担民事赔偿应纳入监管体系,实现从“二元”体制到“准三元”体制的转变,促进辩护律师追责体制的立体化。  相似文献   

14.
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惩戒事由主要包括司法内不当行为和司法外不当行为两个部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惩戒事由除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为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未来应当在逐渐扩大司法外不当行为的范围、为法官惩戒设置禁区、消除业绩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的消极影响等几个方面努力,使法官惩戒逐渐从"行为、结果混合主义"转向"行为主义"。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能够约束法官的行为,克服估堆量刑的弊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警惕的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可能存在机械性风险、不透明性风险以及不可接受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量刑公开以及量刑公正造成威胁,也容易导致过度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应当坚守法官的主体性和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的工具性,防止出现法官过度依赖量刑辅助系统的现象;谨慎筛选数据,构建合理的算法模型,减少算法歧视;优化量刑程序,建立算法审查与算法问责机制,着力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16.
刑事错案产生于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刑讯逼供、鉴定错误和鉴定意见运用不当、外界压力是其中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起诉职能,又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角色。就检察工作而言,检察机关应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构建证据链条,提高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能力,开展错案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效化解外界压力等。    相似文献   

17.
刑事责任的起点应该具备支撑刑事司法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传统有关刑事责任起点的观点不利于刑事司法的运作和对人权的保障,是对刑事责任客观性的误解,不合法的应然性意义,因此必须被抛弃.刑事责任起点的确立应在符合支撑刑事司法运作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下进行,因而合理的结论是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时.惩罚的起点是有效的判决而不是行为的发生,这是刑事法治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自夏朝初步建立,并延续至清末。中国古代司法官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早在西周就有明文规定,到唐代则更加具体化和制度化,规定了违法受理和不受理诉讼、违法审讯、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判决的法律责任等。其特点是:刑事立法为重点、继承性强、制度化程度高、实践与制度的背离。  相似文献   

19.
罗本琦 《东方论坛》2002,(5):119-123
权力制约理论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近代化、理性化的科学依据 ,也是构建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文化传统的惯性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是构建我国错案责任追制度的现实基础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则是我们构建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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