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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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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家政工作与家庭和非生产性劳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家政工作较之其他劳动呈现出特殊的"面相".鉴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家政劳动应当是我国未来家政劳动立法的方向.但为因应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紧迫性,目前可根据家政工人就业的不同模式分别将其纳入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范畴,并制定各个层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有大约2000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然而家政服务工作的劳动属性却一直无明确定性,家政工人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劳动者,加之传统社会观念限制,使其备受社会歧视。"家政工"的称呼有利于把家政人员与劳动法的其他工人同等看待,避免歧视,并纳入劳动法调整,保护家政工权益。只有真实地把家政工劳动权利落实到法律文本上,并在社会上强制推行,才可以真真切切地保护到家政工的劳动权利,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认其法律上的劳动者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人约有15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家政行业因不具有正规就业的特点而被《劳动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又无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因此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进而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劳动者保护、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利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以期引起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4.
自然人及家庭不具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资格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就家政工人而言,随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家政工人数量日渐增多,家政工人遇到劳务纠纷时雏权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将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悖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文意,而且已经不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因此,废止该类规范性文件,归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文意解读,为家政工人劳动法保护留下流动性适用空间,由裁判机构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标准裁定是否适用劳动法不仅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亦可为裁判机构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和现实之间找寻平衡点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涉及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共同导致了家政工人权利易受损害的事实.对家政工人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改造劳动法,使之一定程度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也要对家政企业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改造,成立家政工人所有的家政合作社,从而使其成为家政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真正的影响力量;还要构建家政工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相互之间超越契约的互信.  相似文献   

6.
[摘要]在一个倡导权利的时代,权利呐喊和权利侵害无处不在,家政工人权利保护乃至她们的体面生存无疑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无法回避的主题。通过对家政工主体定位、其与家庭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在家庭服务中的地位的历史变迁与比较法律考察,我国应在家政工权益保护方面加大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这个逐渐职业化的群体能够体面地工作,为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7.
张先贵 《南都学坛》2012,32(4):82-87
家政工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就业结构中呈现出"易受伤害性"面相。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和地方家政服务规范文本从理念到逻辑无法规制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无论将来制定专门性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抑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以社会法理念为导引,重塑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基准制度和建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8.
通过实证研究和文献比较,笔者发现家政服务职业化进程遭遇瓶颈.因“员工制”家政工的特殊劳动标准缺位,家政散工不可或缺的权益被忽视.政府财税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亦未解决家政市场缺工问题.因此,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家政工劳动标准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基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顺应立法潮流,扩大雇主范围.下位法提升家政工劳动标准的规定,尽管与上位法不一致但并非抵触.  相似文献   

9.
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及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政工完全适用劳动保障法"与"家政工完全不适用劳动保障法"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在客观上形成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通过剖析其中的制度性歧视和观念性误区,揭示了制定家政工劳动保障标准作为劳动保障法的特别法,是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必由之路,也是缓解我国家政市场供需尖锐矛盾的治本之策.而转变思维定式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家政工不可或缺的特色条款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法律反思与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互联网平台就业、超龄就业、家政从业、农村中的雇用等就业形态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也不同于标准的劳务关系就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灰色地带就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调整,灰色地带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非此即彼地硬性视为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性质,结果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不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增加。灰色地带就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的土地保障背景下,劳动立法对就业消极"二元区分"产生的结果。应改变劳动立法的这种二元调整模式,重新考虑就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和承受力,合理分配风险承担,做到既不失守于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性标准,又适度打破劳动权利、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捆绑,并对社会保险作灵活统筹安排,以建立对具体的、个性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核心利益的层次化覆盖。  相似文献   

11.
家政工作为劳动者不应该被法律所遗忘,应该针对家政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家政工的劳动权益,文章就本条例的起草旨在实现此目的作一阐释。  相似文献   

12.
“家政服务”、“家庭服务”和“家事服务”,这三个概念使用的语境不同,内涵和外延也有所不同。基于关系的理论辨析,家政服务业应采用分类保护、逐步立法的路径来保护家政劳动者权益。由于家政服务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关系的不明晰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欠缺,家政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分析家政服务业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梳理家政服务业用工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立法保护家政服务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已成为家政服务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在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家政服务关系中的很多法律关系不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依照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属于居间人,会员制的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居间行为属于居间人,从事派遣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居间人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的居间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员应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监督、保险、诉讼等法律救济路径保障其权利.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以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在全球迅速发展。这一经济模式创造了从属性更加松散的就业模式,就业主体的工作独立性相对较高,也面临一定的就业风险。然而,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为界分的劳动法调整路径难以很好地平衡分享经济的发展与就业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为此,现行劳动法有必要扩大传统的保护对象范围,在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之间增设具有经济依赖性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为其提供适当的类似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从而为分享经济下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为合理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5.
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对影响家政企业、家庭雇主和家政工行动策略的关键要素及共同演化机制进行研究,探索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可以带动农村闲置劳动力就业、消费需求和实现家政行业正规化的路径。通过系统仿真分析,研究发现:员工制家政企业通过奖惩设置来调节家政工与家庭雇主不同策略的效用,可有效促进三方共同演化路径向标志行业正规化稳定点收敛。各方理想策略初始占比、收益差、成本差与奖惩是影响共同演化博弈的关键要素,不同要素对系统收敛至稳定点的影响不同。市场化是家政行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只有提升家政工的职业技能和素养并为其提供就业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为杜绝相关补贴政策落实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需建立长效评估和监管机制,并以消费券补贴家庭雇主。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律对雇佣合同的调整存在立法空白。理论上雇佣合同有民法调整模式和劳动法调整模式两种学说。雇佣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特殊存在形态,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7.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一般地说,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我国《劳动法》更多地保护着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劳动法》位于劳动者广泛的劳动权利《劳动法》是与民法、刑法并列的一部基本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普遍。《劳动法》把市场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之一劳动者的活动纳入了调整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相似文献   

18.
<正>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之前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深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法褒贬不一,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对推动劳动法学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具有积极的意义。对  相似文献   

19.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首次明确对知情权作出了规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知情权的规定,知情权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必须对其性质、特征有一个正确的了解,要认识到劳动法上的知情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构筑其他劳动权利的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基本权利固有的特征,因而,要采取有效的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三者关系密切。将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一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对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意义重大。集体合同制度是全世界劳动法中普遍认同的制度,在我国,集体合同尤其是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首选。《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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