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刘少军  姜雪莹 《学术界》2024,(1):140-154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2.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从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背景出发,梳理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情况,探讨实践遇到的四方面问题,从机制建设、衔接合作、精准施策、能动履职、监督制约五方面探讨检察服务保障高质量、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相关路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企业合规理念和制度的形成是以大型企业作为蓝本的,其在引入我国时面对小微企业的犯罪治理需要做本土化转变。我国小微企业合规面临以下困境:与“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理念不适配,与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不适配,与实体出罪的方法不适配。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对小微企业合规进行理念、价值、方法上的重构,以企业家合规为重心,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追求,以程序出罪为手段,共同推动小微企业合规的本土化转型。在此基础上探索小微企业合规的实现路径,包括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创新多元互助模式、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而全面推进我国小微企业合规的法治实现。  相似文献   

4.
以合规为企业出罪事由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实体出罪和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种。以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核心的事后合规程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均具有出罪功能,但各国对是否还应确立事前合规无罪抗辩制度存在分歧。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事后合规程序出罪的本土化探索,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以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为基础,构筑以立法权和行政权限制检察官裁量权的制度。基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在犯罪预防功能方面的互补性,应在“集体决策责任论”中纳入以事前合规为由判定企业无罪的法解释空间。在合规双重出罪模式的司法保障下,扩张企业犯罪圈和增设强制合规义务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立法手段。  相似文献   

5.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在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一旦面临刑事追责将严重危害社会发展。检察机关主导、多方参与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基于公开刑事裁判文书,对2014-2021年间大湾区的单位犯罪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单位犯罪在数量、类型、分布、主体、案情等方面的特征和趋势,针对当前涉罪企业合规开展的经验、疑难点与关注焦点,探讨企业合规在优化我国刑事法律中单位犯罪惩治规范中的坐标,夯实立法修订的现实根基,发展单位犯罪的新型治理观,构建优质营商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6.
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举措。这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诉源治本”,以高质量法治服务经济社会“稳中求进”。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整改的启动形式多样,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签订合规协议、参与行政合规等形式启动。通过检察机关直接评估和审查、企业自我评估与检察机关审查相结合,第三方参与的模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实现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公益风险的合规目的。针对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立法缺位,适用规则不明,第三方监督评估不足,合规验收标准不清等问题,未来可以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推动企业合规,规范适用规则,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明确企业合规经营验收标准等途径探寻突破与新发展。  相似文献   

7.
刘译矾 《江淮论坛》2021,(6):134-142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是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涉案企业,以推进企业合规为目的 ,通常制发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一般也不为企业设置确定的考察期.由于缺乏正向实体的激励手段、怠于合规的惩戒后果以及持续动态的监管程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存在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为了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涉企犯罪司法理念,发挥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激励性.未来可以从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推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当设置前置审查程序,以避免第三方机制启动的盲目化、促进第三方机制适用的优质化、推动第三方机制程序的完整化。该程序的要素主要包括审查时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适用4个方面。为保障该程序的有效运行,检察机关应从“担当”“稳慎”“协同”3个方面加强理念建设,并从服务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职能和激励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两个层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山茂峰 《兰州学刊》2024,(2):122-132
企业合规的制度建设,发轫于企业内部的合规自治理需求,与此同时,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和市场声誉机制的约束持续向内部传动,不断改善企业治理方式和结构,增进企业合规治理的能动性。为克制企业内部自治无力与外部规制失焦形成的双向盲打和制度真空,国家务应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导引,将内部合规治理的自治型制度融入国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促成企业自治和法律规制的持续性互动以融合共治,制度化引导企业行为合规。由是,合规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一是实体法上持续优化企业法律责任体系,程序法上继续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以提供强规范;二是正确认识公司法的企业合规引导功能,从而在公司法体系内对企业提供内生性、整体性的软指引。  相似文献   

10.
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重点内容.但对于这项制度应如何建立,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当前,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不起诉方式的选择、合规有效性标准评价、第三方合规监管、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规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争议.未来立法可以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系,并着重从程序供给与权力规范两个层面,以合...  相似文献   

11.
企业刑事合规是新时代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面临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根基匮乏“、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刑事合规理念出现偏离等困境。究其缘由,除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外,我国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范围相较于域外发生错位,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尚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将“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刑事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实质限定条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立足于“两个主体说”的立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重新审查作出合理解读,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以此扭转实践中“双放”的错误刑事合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论现阶段无需重构,将企业责任视为合规责任的观点应是未来我国企业普遍形成合规文化时的理想选择。当下亦亟须完善刑事立法供给,增设合规不起诉的特别程序,补充刑法层面的合规“恩惠”规定,为刑事合规提供稳固的教义学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12.
合规制度在美国源起发展及其走向全球的历程总体上可归为一种“公力协助型合规”促进模式。合规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具有外生与内生两个层面的动力,但总体上是由公力主导推动。因此,合规制度发展的中国范式则属于“公力主导型”促进模式。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合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不断演化,企业合规的性质也可以被解读为治理机制、法律激励和法律业务。公力主导型合规难以完全内嵌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商法之中。但合规制度对于商法具有补强功能,主要表现在合规管理可以重塑商法下的分权治理结构,合规义务可以更新商法下的企业人员义务,合规文化可以补强商法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为民是我国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为了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企业合规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构建适用于非轻微经济类企业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撤回起诉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在通过检察机关的延期审理申请并决定中止审理后,合规考察才正式启动,相关工作以“检察主导+法院监督”的方式开展,最终由法院对“真合规”的案件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14.
高丽丽 《齐鲁学刊》2023,(5):109-118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预防企业犯罪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具有刑事激励功能的前提。针对性整改说与体系化整改说并非绝对对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应融合这两个学说,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应采纳检察机关与企业的双重视角,不能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依据,有效性的形式特征体现为适用对象的差异化,有效性的实质内核是预防企业犯罪。  相似文献   

15.
叶肖华  刘珏 《新疆社会科学》2022,(5):111-122+179-180
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基础。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目前的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经验模式,可以分为以人民监督员参与为代表的“大众参与”模式,以第三方监管人参与为代表的“专业参与”模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的混合型参与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中公民参与面临着参与主体单一、参与范围狭小和参与效力不足的实践困境。为了充分实现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应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支点,推动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主体多元化、范围全面化和效力实质化,促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企业刑事合规。  相似文献   

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本质上是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健全的“事前”自主合规体系。企业事前自主合规体系建设的前提,在于有效识别刑事合规义务,这也是建构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基础。互联网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在具体合规义务识别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分层”与“复合”的识别路径,确保“强制合规义务层级”与“优先合规义务层级”的分层识别,以及在此基础之上,行政合规义务与刑事合规义务、各类刑事合规义务来源的复合识别。互联网企业自主刑事合规体系需要“技数赋能”加以辅助,借助底层技术和数字建模相结合,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介入,形成一套技术化、数字化、可视化的立体识别系统,将合规义务和风险评估嵌入企业日常业务流程,确保合规义务识别更加高效和准确。  相似文献   

17.
张勇  王丽珂 《中州学刊》2022,(10):51-60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涉案财产全面调查、实体处置措施及程序规范,在贯彻“打财断血”刑事政策的同时,注重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在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背景下,涉案财产处置和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司法仍存在不足。在比例原则视角下,在刑事处置方面,办案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定;对追缴、没收与责令赔偿、罚金、没收财产进行功能界分;对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收益、等值财产、第三人财产的实体处置措施限制适用,并依法退还与案件无关财物,即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同时,在涉案财产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刑事推定方面予以程序规范和制约。在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明确涉案财产及其处置的民法属性与法律后果,克服“先刑后民”的传统思维,促进刑民衔接;从利益衡平角度,合理区分涉案企业及员工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治理,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8.
姜涛 《学术界》2024,(2):41-59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19.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根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相似文献   

20.
新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政策产物,能够将实质理性灌输到法教义体系,但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约束。从政策视角来看,我国企业犯罪的严峻形势、重打击轻预防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等现实因素,赋予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正当性。但该制度欲获取合法性,必须遵循包括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等法治国原则。在此前提下,遵循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思路推动刑事法律规范的教义发展:一方面,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刑事责任减免事由在刑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有效的事前合规体系能够阻却犯罪成立,而事后合规体系能够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中增设“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合规考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等若干程序机制,并审慎限定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原则底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