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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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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借助信息经济学有关原理,从理论上对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风险予以界定,然后,着重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成因,并提出有关防犯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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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104-105,112
纯正身份犯如何定罪是纯正身份犯的核心问题,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观点纷呈.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深入分析论证纯正身份犯在单独犯罪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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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各执己见,众说纷纭。作者在此对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对牵连犯的定罪原则及处罚形式和其带来的实际问题等做了论述。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形态问题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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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6):30-32
雇佣犯 ,是指以提供约定的报酬为条件 ,要求他人为其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人。近年来 ,由于带有雇佣性质的犯罪急剧增多 ,而我国刑法却没有关于雇佣犯的明文规定。本文简要论述了雇佣犯的历史沿革、概念和特征 ,希望大家能够对雇佣犯有一明确的认识 ,从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雇佣犯起到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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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学理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综观德日刑法之种种学说,可以发现,这些学说尽管表面上见解分歧,但其实都在围绕者一个相同的点在探求原因:决定、影响科处刑罚的因素。这不失为一个恰当的立足点。以此来看,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减小、刑罚目的的(部分)实现以及刑事政策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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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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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惊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40-43
以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在刑法的非难上是等价值的,这就是等值性问题的由来。等值性的性质研究经历了因果关系论、违法性论到目前占主流的构成要件论三个阶段,以构成要件论较有理论指导意义。等值性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日高义博教授的特别行为要素和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标准具有值得借鉴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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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问题实质上是解决何种人处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立场,因此应以实质性解释为立场,借鉴保证人说,限定和发展现有形式的义务来源说。根据这种解释,认为作为义务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当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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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中的“同步”,是指两者之间的一种相对关系。这种相对关系的哲学含义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彼此协调、相互适应、平衡发展的内在关系。二者的内在关系,实质是指它们同步发展是怎样发生的,其内在根据和规律是什么。换句话说,探索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就是要揭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物质生产、同社会生产方式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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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