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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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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联勤保障、完善立法监督、破除立法利益化、多方参与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责任制度等做好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达到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做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反思——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缺乏必要权威、政治生活中的行政主导模式以及公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自觉等因素,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被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新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缺失地方特色、信息公开程度与立法技术低以及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大的主导作用、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保证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对立法指导、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以及坚持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并举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论民族立法中的扩张权、限缩权与排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 ,同时享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享有的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而享有的立法权 ,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异。在自治立法中 ,立法机关分别具有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的权能 ,而地方立法权则不具有这样的权能。因此 ,正确区分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并正确的行使自治立法的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 ,是完善民族立法 ,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创新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确立"法治中国"的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三位一体。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的基础与前提是有"高质量的法",即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包括:合宪性、合民意性、可操作性及合民族性。为实现科学立法,需要建立与科学立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人大立法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完善的法案起草机制,四是建立有序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五是完善法案的表决程序,六是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8.
国家治理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级,省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顶层,是国家治理在地方的基本单元,市县治理和乡镇基层治理都是以省域为边界展开的。地方人大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双重角色,合理调整“地方性事务”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地方法治扩散的对象通常带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性质,“地方法治扩散”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驱动和外生性驱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体制变迁方面,经历了从全国人大为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体制,到推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体制,再到《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变通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立法能力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高质量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9.
我国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四种不同法域的地方立法反映了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的权力分工协调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立法体制却存在诸多问题,四种法域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地方立法之间亦有诸多问题,立法权的分散也与WTO的统一性要求相背离。  相似文献   

10.
深圳经济特区自1992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以来,经历了由仅享有单一立法权到获得双重立法权的转变。在这二十年中,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完善授权立法制度,防止部门立法利益化倾向,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程度,并强化立法监督,以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的发展需要观念的转变,理念是立法的指南,科学的理念是地方立法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地方立法的发展必须要更新理念,地方立法观念伴随着地方立法权适度扩大、地方立法由重从属性向重自主性、重经济型立法向多样化立法转变而发生变迁。  相似文献   

12.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13.
论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创新的历史、特色与前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深圳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一个从“授权立法”到“较大市立法”的演变过程,形成了以创新为基本特色的立法实践。其创新体现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建制两方面,表现为先行性、兼容性、突破性、补充性。深圳立法创新解开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内在缺陷的固有症结,并对中国立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相似文献   

14.
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去特权化的过程,立法特权是一切特权的源头,立法不平等是最深刻和最上游的不平等,全面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平权过程就是在立法上从特权走向宪法平等的过程。故此,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改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优化我国立法体制本身,必将极大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和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型,也会更加深远地影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发展。同时,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也是执政党兑现“共同富裕”和“科学发展”政治承诺的关键步骤和革命性举措,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通过对地方立法经验的总结,未来应将设区的市改制为自治市,在保留其立法权能并转化立法权属性的基础上,适时地赋予县政与其事权相适应的立法权,逐步实现对建国初期即1954年以前地方立法权配置格局的历史性回归。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地方立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四种不同法域的地方立法反映了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的权力分工协调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立法体制却存在诸多问题,四种法域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地方立法之间亦有诸多问题,立法权的分散也与WTO的统一性要求相背离。  相似文献   

16.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律师参与立法辩论,有其职业特殊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探索地方立法途径,特别是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地方金融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金融立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立法发展迅速,地方金融立法表现尤为突出。上海、温州、泉州等地率先进行地方金融立法的创新,对我国地方金融立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湖南、四川等内陆省份的金融立法则出现了一些问题。地方金融立法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根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确立地方金融立法权;加强地方金融立法的创新;建立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8.
国家顶层设计的加速优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精准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目前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主要存在缺少定型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基础理念支撑、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核心要素指引和系统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制度规范体系等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应当体现三个方面的价值定位:一是以立法的统一规范功能凝聚市域社会治理理念共识;二是以立法的制度统摄功能凸显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三是以立法的制度整合功能优化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设区市地方立法应当以“集约化”立法思维构建市域社会治理制度框架,以“本土化”立法思维构建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以“落地化”立法思维强化市域社会治理制度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20.
作为我国立法制度中的一个新问题---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和实践应用中都需要多加改善。此文中结合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现状并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最佳途径。重点强调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化程序,使行政立法权的运作由“暗箱操作”到公开透明,在处理行政官僚立法、专家参与以及利害关系人参与三者的关系时,应扬长避短妥善的建立行政立法机关、专家以及利害关系人综合参与的模式,建立更加完备的行政立法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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