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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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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精神,现将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丁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丁伤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渠道.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80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相似文献   

5.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中央在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6)规定精神,切实做好中央在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我省各地正在推进工作。但据了解,个别地方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认识不够统一,  相似文献   

9.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6):47-4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z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E20031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实施5年多来,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推进,现已进入了全面、持续发展阶段。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实施,特别是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员工的工伤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范畴,进一步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得工伤保险成为一种低费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险,更大范围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形式、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条例》在一些方面让执行者很难操作。比如:第一,对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  相似文献   

12.
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时期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80号)等规定,切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7]239号)的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  相似文献   

17.
川劳社函[2007]664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中央在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相似文献   

18.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我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以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等证件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20.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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