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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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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鹏  覃淮宇 《兰州学刊》2007,(4):106-107,8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  相似文献   

2.
刘显鹏 《兰州学刊》2013,(5):161-166
所谓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中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电子证据的构成内容以及表现形式决定了不应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之列;同时,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也不利于在诉讼中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应有作用。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以电子化的方式记载了人说的话及当时的情形、对物的动态展示及将文书内容声音化及图像化,并不存在与传统证据相并列的独立的特质,不应被定位为新的证据类型,而与书证的特质较为相近。  相似文献   

3.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证据未被诉讼法纳入其证据种类清单中 ,其法律地位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 ,我国诉讼实践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推定方法 ,将其归入现有证据种类范畴 ,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需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电子证据地位 ;二是电子证据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前一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 ,而后一问题 ,尚无统一看法 ,成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界定的关键 ,也是本文研究的视角。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独有的特征与证据规则 ,将其归入现有的任一证据种类或分割到各种传统证据中都是不合适的 ,法律应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
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相似文献   

5.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6.
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其鸾 《天府新论》2004,(Z2):156-157
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易损性等特征.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判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该严格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7.
廖颖 《新疆社科论坛》2009,(2):44-46,61
将电子证据界定为物的存在形式,则要求电子证据必须提交到法庭,当电子证据提交法庭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存储体进行检索和查询,以对其中的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子证据的生成、电子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电子证据的存储、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电子证据依托的技术设备。  相似文献   

8.
证明力关乎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涵义的分析入手,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辨析,并对我国法学界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分歧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9.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对取证工作起着重要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内部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虽有涉及,但缺乏纲领性,整体性取证原则。取证原则的缺失,严重阻碍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结合电子证据取证的实践,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应是依法、合法、及时、无损、全面、保护、保密。将这些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就应该加强立法,加快检验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取证人员的培训,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这样,既可以规范取证活动,又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随着网络犯罪数量的加大,种类的增多,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日渐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案件大量出现,如网络赌博、网络涉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对此,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刑事犯罪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完善的电子证据的调查措施.  相似文献   

11.
浅议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的出现,突破了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证据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12.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种类规定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对计算机模拟证据并无明确规定.伴随时代飞速发展,计算机模拟证据将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计算机模拟证据进行定性,并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入手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展开具体判断很有必要.其中关联性主要强调计算机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真实性判断包括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合法性判断则涵盖取证主体合法与取证程序合法两部分.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电子证据的鉴证制度,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证据的鉴证方法、标准、违反电子证据鉴证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对中美电子证据鉴证制度进行比较,并对在我国电子证据鉴证规则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5.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 ,但并非所有电子技术形成的电子信息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新证据种类。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形成方式、存在方式和载体上 ,而不在证明方式上。电子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 ,必须保持与形成时的电子书证一致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16.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17.
电子证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点出发 ,阐述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律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 ,即分析了其证明力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进行证据保全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法官对电子证据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18.
“电子数据”概念之重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全新形态的证据种类,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与相近似概念仍处于混用的状态。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应当准确界定“电子”与“数据”的内涵,并将之与其他理论概念相区别。“电子数据”的完整概念可以表达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而成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模拟数据与数字数据)。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没有区分的必要,电子数据包含计算机数据与数字数据,构成种属关系。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是交叉关系,只有科学分析型的电子数据才是科学证据,因此电子数据并非一律要进行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9.
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性,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存在原件障碍问题;完整性保证说、复式原件说、结合打印说、分层说均不能完美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障碍问题;为有效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应引入一种新的关于电子数据原件规则的理论——认证说,即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无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认证才能获得原件价值。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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