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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 毫秒
1.
随着网络市场的扩张,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与理论障碍。通过对我国典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调研与分析,可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现实挑战与有效举措,进而探索未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需求与实践困境,并提出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框架与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些新型社会和法律问题。基于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在涉及电子商务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自然也成为核心和焦点问题。厘清责任构成特点以及具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遏制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分渠道经营、价格过滤与低价解释、信用激励引导和协助维权等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公平。主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行为的制度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各个领域服务质量及顾客满意度的研究,尝试构建适合于测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顾客满意度的测量模型,并通过网络调查的方式,运用因子分析、多元回归和均值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比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B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的相对优劣势,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现状。  相似文献   

6.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晓祺 《理论界》2007,(12):84-85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为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公共的服务平台。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实现企业信息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中的软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现货中远期交易与现代网络技术相结合催生了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当前“类期货”交易乱象迫切需要加强法律规制。传统现货中远期交易并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属性,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一般表现为“互联网+交易”的模式,有一定的独特之处。基于现实需求亦可创造出介于传统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具有一定价格发现功能且具有金融衍生品属性的新型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机制。前者可通过继续完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和出台《电子商务法》来予以法律规制,后者则需要在期货法做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条例或期货法实施条例去做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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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法律应运而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审视,研究其基本精神和理念,夯实网络法律的理论基础,探求网络法律理论研究的趋势,对更好的构建网络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文章指出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并进一步提出"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尽管这种提法在学界还很生涩,却是网络法律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十分不明确,首先体现为法律概念表述混乱,其次体现为法律关系界定模糊,再次体现为裁判角色资格存疑,最后体现为义务标准适用笼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需要对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进行反思与重解,从法律概念的重新规范、法律关系的重新审视、裁决身份的重新考量以及审查义务的重新确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仅《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适用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我国目前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仅有少量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对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并不深入.依实践之需,我国现行碳交易法规政策应当改变以政策为主的规范形式,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以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将自愿交易纳入规制对象,并完善配套相关政策、法制,切实促进碳交易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线送达作为一种采用了现代信息技术的更加快捷、经济、高效的送达方式,应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法律框架下确认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以支持和保障在线诉讼的确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从“3Q大战”“3百大战”到天猫京东“二选一”事件,超级网络平台实施限制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演越烈,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对网络空间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适用困境,超级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的现象长期存在。为规范超级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应当调整《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将反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采取国家诉讼和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机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同时将《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相似文献   

16.
21世纪是一个以网络计算机和知识经济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与信息化是 2 1世纪的时代特征。目前 ,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化已成为一种潮流 ,它正影响着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 ,同样也在改变着传统的经贸交易方式。中国的电子商务应该怎样发展 ?我们要认识到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并采取相应的策略举措 ,积极分析和探索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成功之路  相似文献   

17.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语境下的行业协会及其中介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继承了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将“国家-社会”二分法作为市民社会实体存在的依据,继而进一步提出了“国家-市民社会-经济”三分法,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指向与政治国家、市场社会相并立的第三域,社会中个组织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行业协会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构戍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市民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行业协会具有联结市场和政府的中介功能,是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下的中间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随着电子商务兴起而出现的一类特殊商业现象,其经营者不直接销售商品,而是提供撮合消费者与商品服务销售者的信息技术平台,并可以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与传统销售商异同,借鉴现有法律中关于展销会、集贸市场等最接近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认为需要从立法上研究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权利义务,确立第三方电商平台区别于销售商也不同于展销会组织者、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独立法律地位,以便合理界定其责任界限。提出了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建议,如果能够得到立法采纳,司法和行政执法均可以根据平台运行实际和科技发展状况,通过审判或者行政执法当中对合理谨慎义务的解释尺度进行调控,在打击假货泛滥与寻求电商平台企业管理能力、负担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9.
17世纪,中国东南沿海率先展开了由传统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向以海洋经济为导向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结构性转型。郑氏海商集团依傍这一得天独厚的社会环境,得以发展为私人海上贸易的龙头。其发展虽与西方新兴资本主义海上贸易势力的发展特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其发展轨迹来看,走的是一条完全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由于历史条件和机遇等原因,郑氏海商集团无力改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走向,但为台湾地区的开发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抵御外敌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应在中国史中给予其一定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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