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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2.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宪法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宪法追求的价值--社会发展是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源泉、宪法制度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探讨司法机关在私法领域内适用宪法的理论和实践、司法机关在公法领域内适用宪法的问题、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则、完善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抽象解释的范畴,这一特征决定了国家机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宪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不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件启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主动解释宪法外。国家机关在适用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产生合宪性质疑,或者对宪法条文的内容产生疑义,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此即宪法解释的请求原则。一般来讲,国家机关和公民都是宪法解释的提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探讨国家机关请求解释的主体范围与特点。 相似文献
4.
崔雪丽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42-44
国内一度引起学者专家争议的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已经经过学者一番严谨讨论,但是"宪法可以司法化"吗?"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提法是否妥当?宪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决文书中直接援引?宪法是否可以司法适用?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的权威,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中适用。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就应该诉诸部门法;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还应当诉诸宪法,而不应当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宪法司法适用的主旨:一是宪法间接性援引,二是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种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5.
宪法适用就是宪法解释的过程,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宪法解释可以解决宪法适用的所有问题,宪法解释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来自解释本身,甚至也不是来自法律内部,宪法解释必须借助文本之外的资源才能形成合理的裁判.宪法解释的过程表明,宪法解释不足以具备方法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孔德王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宪法立法适用论”意在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以解决权利保障等问题。但是,由于忽视了对立法权的制约,“宪法立法适用论”会造成理论上的宪法至上而实际上立法至上,基本权利也将面临被抽象肯定的同时被具体地否定的危险。此外,“宪法立法适用论”还会导致宪法权威虚置。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必须贯彻权力制约的立宪主义精神,建立非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违宪审查,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相似文献
7.
曾军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0):87-89
检察官说理在检察执法办案中具有重要性,为了使说理更具有权威性,就要使说理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目前检察官说理基本上未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体现宪法精神的路径是解释法律,检察官说理离不开解释法律,而宪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因此解释法律离不开解释宪法。每位检察官都是合宪性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解释权如要具有法律...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享有宪法监督权,但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对全国人大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无授权即无权"的公权力原则,应该认为全国人大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问题在于,全国人大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一定的宪法条款作出说明,以此作为判定争议的法律或行为是否构成违宪的依据,实质上是在进行宪法解释.为化解这一矛盾,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从理论上将宪法解释区分为作为宪法解释制度的宪法解释与作为宪法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两个方面,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王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3-67
宪法变迁是为了弥补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缝隙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违宪,宪法变迁属于一种具有法效力的客观事实,由此,宪法变迁必须接受法内在价值的评价。这也产生了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不能违反宪法价值而导致违宪的结果,同时,宪法变迁在宪法文本的解释空间内进行,反之,应通过修宪来解决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落差。 相似文献
10.
冯柏林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0-96
合宪性解释规则包括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单纯解释规则与冲突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混淆适用的问题需要阐明“宪法何时出场”,而两者的界定也明确了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解释方法的基本立场。合宪性解释保全规则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异质性,违宪疑虑作为宪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保全规则出现在司法裁判中的必然性。合宪性解释在不同涉宪情形下适用路径不同,其能够为推动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提供具体司法路径,与具体审查的程序衔接则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启动。 相似文献
11.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12.
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5)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从观念上和理论上深入研究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民意代表机关与民意的关系、一机关有权监督另一机关是否必然凌驾于后一机关之上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武建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65-67
在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解释和由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所谓宪法案件,关乎宪法的贯彻实施。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由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享有审查违宪的权力。因此,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案件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件。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依照宪法和立法法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加之以司法主体解释宪法就更显得牵强附会了。所以,所谓宪法司法化不等于就是在实施宪法;有了所谓宪法案件,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宪法就司法化了。 相似文献
14.
张千帆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0
●主持人语:1982年宪法自颁布起,已经到了"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中,宪法文本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修正都为宪法增加了新的原则和意义。今天,如何解释这部宪法已经成为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行使释宪权、司法似乎又不能在个案中适用宪法的情况下,解释乃至解构宪法就成了宪法学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相似文献
15.
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是其中最活跃的主体。宪法性法律关系不是宪法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性”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宪政是宪法关系的实现过程(转化为宪法性法律关系)以及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在现实中实施这些法律关系)。我国宪政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在形成和实施中的一系列行为的不到位。 相似文献
16.
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各不相同,二者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也不相同。宪法实施是一种政治机制,宪法监督则属于法律机制。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实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则是指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监督宪法实施,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现在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是权力机关的民主监督制,且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缺乏针对性而丧失法律特征,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对此做出针对性的改革,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宪法解释委员会等,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7.
庞华玲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26-29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18.
赵书文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88-92
在中国,宪法更多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被阐释的,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问题往往要从宪法之外去寻找宏大的理论话语。然而,这种方式会销蚀宪法的至上权威。因此,欲建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就必须从宪法解释入手,通过以宪法文本为根据的宪法解释解决宪法的相关问题,这才是宪法权威的真正生成之道。 相似文献
19.
20.
由于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官缺少运用宪法的知识和理念,人们对宪法属性认识不够以及司法实务界对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导致我国宪法存在严重的"虚置"问题,公民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这样宪法司法化就势在必行。可喜的是,现有的国际成功经验可借鉴,国内的初步实践也可总结。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司法化等措施实现宪法司法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