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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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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独立表现在制定了一套具有鲜明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典章;选拔了一批具有现代政治理念的司法人才;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中的公审会廨;严惩贪官,初步显示了独立司法的威严.其未能有效实施的表现是行政干预司法,军阀干预司法.原因是缺乏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缺乏具有近代民主与法律意识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力量,缺乏近代司法人才.  相似文献   

2.
基于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与提升司法权威的双重诉求,司法民主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律论证理论为司法民主前提下的司法安排进行了可能性论证,这一论证在总体上抛弃了古典的、将司法看作法律精英操纵下的封闭活动的认识,并试图构建一种开放的、发生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多方协商与沟通机制.司法民主亦有其存在限度,由于“法治”的预设性,任何司法民主实践都必须以法律文本的有效性为前提,为了实现这一要求,中国未来的司法民主实践必须抛弃“舍法求法”的浪漫主义诉求,进一步探索由简单经验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化的机制,将司法民主参与各方对法律文本之尊重义务具体化、责任化.  相似文献   

3.
司法改革,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清末新政修律的核心内容。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也因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清末司法独立改革的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4.
传媒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的两大并行的价值,实际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而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主体力量.要解决目前中国传媒与司法的无序冲突,就必须跳出"舆论监督司法"的不合理框架,破除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两种基本价值的不合理入侵,使媒体和司法机关都摆脱行政权力的阴影,在法律的框架中最终实现各自独立与强大.  相似文献   

5.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体现政治疏离、司法可信、理性累进等重要机能,它是法院实现其社会期待职能的重要条件。司法独立虽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但绝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监督、不负责任,良好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构建适度的问责机制,因而我国在探寻司法独立途径的同时,应充分理解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复杂性,努力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6.
柳林 《人文杂志》2001,(4):17-19
法律推理作为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方法.本文从法学的方法论角度,即从法律推理人手,揭示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根据法律推理这一法律特有的科学方法,来确立维护司法独立的一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后现代法学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随着法律国际化乃至全球化的发展,这股法学思潮显然已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被世界各国广为认知的学术潮流。中国作为全球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立一种崭新的文化视野,以独特的视角去审视这种思潮,结合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之路。推动司法本土化进程;构建以公开透明为基石的司法民主;基于人性关怀下的司法环境的完善;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8.
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泛法化是一个难以遏制的趋势,然而民主和宪政的理念追求,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都要求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泛法化进行规制。可以通过政治制度的制约、法律价值的重构、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独立的自身建设等方面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司法自由裁量之问题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必不可少.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阻碍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的主要问题有司法缺乏独立性、法官素质不够高、法学教育相对滞后、裁量过程不够透明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改革相关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并加强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解释.同时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还应改革审判方式以增加裁判透明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致.通过对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社会和法治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回答这一问题提供借鉴.除了文化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法学理论、法学家的作用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改革需求,行政法治、行政民主和行政效率的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的推动,都会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动力.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直接的行政程序规范以及保障人权、追求法治的精神等等都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宪政基础.行政诉讼法或司法审查、行政判例、司法独立构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司法基础和条件.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司法权的判断性及其最讲究“亲历性”、先天贫弱性和易受侵犯性等质的方面剖析和研究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认为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审判独立隐含着司法公正的目的;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审判独立与必要的司法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基本文件《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对于国际性刑事犯罪的管辖和处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个证实正义理论的尝试性突破在国际司法正义实现的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由正义与司法正义两者之间的联系凸显司法正义在实现正义过程的重要地位,而承载着实现国际司法正义重要使命的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其成立目的、机构运行的司法独立性质、法学理论视角下矫正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充分结合使其在体现司法正义方面更优于以往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13.
追溯西方法政思想史,司法正义、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勾联。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念构成司法正义的前提,古典的自然正义思想赋予了司法的正义属性,正当程序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司法正义的现实性。司法正义理念的有效整合需要反思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二元对立,发挥报复性正义与恢复性正义的互补机制,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4.
媒体监督一方面使得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正;另一方面,影响司法独立,公民的部分权利受到侵犯。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会发生冲突,其原因在于:法律事实有别于新闻事实;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监督;媒体报道的及时性与司法活动的程序性相矛盾;媒体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存在对立。媒体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应通过法治途径,扩大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媒体和司法的自律。  相似文献   

15.
刑事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这种制衡应该与检察权的强度相适应,并且不得违反刑事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一原则,造成审判权对检察权制衡的过度与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构建更为良性的权利制衡机制,完善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对于促进两权规范的行使,维护权力均衡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相似文献   

17.
诉讼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1]。现行诉讼文书存在着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脱节、信息化程度不够、缺乏有效规范监督机制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因而应该加强诉讼文书规范化的理论研究,研究制定诉讼文书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提高制作效率,使诉讼文书能够全面反映诉讼成果,充分展示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8.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实践中,不仅要重视管制公正、分配公正,更要强调矫正公正。矫正公正有助于摆脱被动公正的消极状态,以主动公正积极地去消除人们蒙受的痛苦和不公正。矫正公正能够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公共政策具有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持续性,为此必须持续地对支撑公共政策的权力结构保持敏感。在我国,权威政策民主论和参与政策民主论与公共政策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这两种政策民主观的冲突展示了对民主构成威胁乃至否定民主的因素,单独强调任何一方都无助于和谐社会建设。健全权威政策民主观的关键在于正当性,健全参与政策民主观的关键在于开放性。统合这两种民主观应该在政策民主论中强化这两个范畴。  相似文献   

19.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理念,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然而,"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在讨论者之间却呈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歧义认知和错位解读;许多论者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实质同一或既有区别又有一致的同类概念。实际上,"能动司法"是我国"服务大局"这一特有政治—司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哲学,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客观意义上的直接关联,把两者视为同一或同类,是反向格义导致的结果;与此同时,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确立尚缺乏一个认真的理论反思过程。  相似文献   

20.
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在特定条件下得以介入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的精神与民意的价值是一致的,依法裁判符合民意期待;但当法律精神与积极民意明显相左或缺乏有效的法律精神可资遵从时,以认真、审慎的态度依据承载积极民意的非规范性法源裁判,有其必要性。民意本身并不足以干预司法,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才能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在司法尚难有效独立的现状下,在刑事司法中考量民意,使司法与权力、民意之间构成三方制衡态势,或属相对合理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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