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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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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器致害的高度危险责任源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关于该项责任能否适用于旅客在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害,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分析,该责任条款仅应当适用于航空器作业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确定民用航空器给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时,《侵权责任法》71条与《民用航空法》的地面责任条款,存在法律适用的规范冲突。其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71条,因在精神与内容方面均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应取代民航法规定得到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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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在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在分析高度危险责任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进行评析,进一步指出我国在判断高度危险、界定责任主体、限额赔偿标准和确定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缺陷,进而对如何适用该条款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4.
公正评论抗辩作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因其具备维护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比较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务中也多有体现。《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公正评论之抗辩,但从第1025条中可分解出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其理解则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鉴于公正评论抗辩的制度价值以及比较法上存在宽松认定的制度发展趋势,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对“为公共利益”采客观解释,对“等”采扩大解释而对“侮辱”采限缩解释。在法律效果的适用上,完全免责的解释路径不具备合理性,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或限缩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5.
高度危险作业是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的要点与难点。论文论述了该类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论证了对此类案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了加害人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并主张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本文运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进行了全面的法理剖析.文章认为高度危险作业的本质是对周围的有害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该原则的适用所存在的问题应严格贯彻<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立法精神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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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侵权、物件侵权3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象单一因果关系,属于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事由,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能笼统地说《侵权责任法》第58条属于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适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妨碍通行物、地下设施的物件侵权责任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0.
中外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美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抗辩事由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从总体上说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持一致,但也存在抗辩事由规定过于单一,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等缺陷,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12.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回应了充分救济受害人一方这一政策性要求,是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之间的实体法上的利益冲突进行细微考量、权衡轻重后所做的取舍并具体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双重责任关系。  相似文献   

1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特点。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全体危险行为人都为“惹起人”的推定。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从而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可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种。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事故发生基础制中应明确保险事故的含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时点,以发现期或报告期限制责任主张之时点;在索赔基础制中应以不同于保险期间的追溯日期限制责任发生之时点,区分不同原因设置扩展报告期以延伸责任主张之时点。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应以索赔基础制为主,承保普遍意义上的医师执业风险;以事故发生基础制为辅,有针对性地为某些特定的医师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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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惩治、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而且用语含糊,使得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造成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司法机关在切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正确地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地办理案件,审慎地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国际产品争端日渐增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严格的涉外产品责任适用规范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此大背景下,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例分析入手,通过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三个特征:程序依赖、不完全的机器信任和系统深度学习功能下人机互动所导致的行为耦合。也因此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责任体系构成了一定冲击。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针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可以采取合理机动车标准弥补传统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弊端,另外也需要重视专家鉴定结论和事件记录仪的证据辅助功能。最后,针对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可以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对损害进行填补,以转嫁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行业风险,以鼓励创新、支持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于理论和实践中的误识和误用源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和学理阐述的不精进,以体系解释为切入能够破解这一困境。于外在关联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均可解释为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内生要件上,应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并建立起回归至法律效果判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建议对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完善如下:将申请仲裁纳入怠于请求的判断时点;在对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时,应以赔偿责任成立及责任比例为内容上的依据;建立起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别除权制度,以填补现行制度框架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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