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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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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论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单文华外国投资(简称“外资”,下同)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
全球气候治理与投资治理既重叠又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投资协议未能充分发挥支持气候治理的潜力.在涉及气候治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经常援引以下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征收.这些条款都可能阻碍气候治理.开展以支持气候治理为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改革,一要在序言中加入气候治理内容;二要完善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将气候治理目标列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应然考量因素,明言合法的气候治理措施不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构成征收,将全面的保护和安全限定为物理安全,协调ISDS机制与气候治理目标;三要扩大东道国的气候治理空间.  相似文献   

3.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8,(4):161-168
投资条约特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由立法向司法的扩张,保护与安全标准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由合规性义务向勤勉义务的扩张。相比而言,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旨在治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秩序,投资条约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则旨在提供高水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投资条约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既不利于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和规制,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在缔约中应该尽可能弱化保护型标准的作用而发挥治理型规则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于外国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国民待遇提前适用于准入前的"外国投资者"。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产生重大变革,传统上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外国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的预审之责,将转由投资经营后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外国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将凸显,司法机关对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以及内部行为等事项应根据适当的准据法进行评判。"负面清单"模式将推动公司资本的流动,但国际投资领域的法治实践表明,促进外国投资和保障东道国公共利益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我国应利用自贸区的探索体制,完善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机制,在促进外国投资的同时,确保我国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成先平 《中州学刊》2005,(1):113-115
外资并购的核心行为是投资行为和营运行为,尤其是"投资行为",而并非资本的跨国运动行为;外资并购公平竞争理论的核心,是"非歧视性待遇原则";资本输入国对于外资并购者及其并购资本的法律支持,最高只能是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而不可能、也不应当给予其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特惠待遇对于外资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权"也是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7.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8.
关贸总协定基本规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共有38条。其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内容。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特权或豁免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从缔约国的进口产品在税收和法规上享受与本国产品的同等待遇。  相似文献   

9.
关于“国民待遇”问题许经勇国民待遇原则的相对性国民待遇是国际经济关系中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最惠国待遇;其二是国民待遇。二者都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非歧视性待遇原则规定:一缔约国在实施某...  相似文献   

10.
试论外资国民待遇的参照对象与法律安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资国民待遇是当代各国外资政策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创造条件 ,准备给予外商在华投资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一种相对的待遇标准 ,它是以内资企业待遇为参照对象的。在内资待遇标准存在差别的前提下 ,则需要选择某一类大企业作为外资的参照对象。将中国的内资企业划分为一般企业与特殊企业 ,后者是指那些少数由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 ,前者是指除此之外的“放开”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 ,外资国民待遇的参照对象应该是中国的一般企业而不能是特殊企业。为此 ,需要对中国现行的企业立法进行重新安排 ,用《一般企业法》和《国有企业法》取代当前的 10多种企业立法 ,以便全面实施外资国民待遇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投资法中,关于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论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近年来,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判断标准逐渐朝向良善治理的方向发展。虽然在投资条约的实践上,各国对于是否采用公平公正待遇,有着不同的态度。但从公平与公正待遇在投资条约实践上的样态分析,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纳入投资条约有其积极作用。我国作为吸引外资的大国,应该尽量避免投资者大规模运用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而产生的纠纷。目前除了在条约中规范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外,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情形进行免责抗辩也是重要的一环。  相似文献   

12.
双边投资条约作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对于吸引外资和便利资本输出,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身份的转变以及国内改革的需求等原因,中国在BIT实践上作出了一些新发展,在强调投资自由化的同时注意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以适应当下中国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BIT实践的这些新变化并不必然足以实现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目标。完善国内法制,巧妙运用政治与外交手段以及有针对性的与不同国家签订BIT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相似文献   

13.
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统一.ICSID通过十多年的仲裁实践,逐渐形成了"保护正当投资预期"和"维持稳定投资环境"的适用依据.最新的仲裁实践进一步丰富了相关的适用标准,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使该条款的适用更具操作性.我国应对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保持关注,做好应对准备.  相似文献   

14.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5.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外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在国际立法实践中,东道国往往还可以维持一些特殊的外资国民待遇例外与限制。比如,在外资准入阶段,各国都划定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而且一般都规定了外资准入的资格条件;而在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行政救济、民事权益保护和宏观管理等几个方面。由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并且要求一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充分发展壮大,因此文章认为,在我国实行外资国民待遇,不仅仅意味着外资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同时还意味着内资企业与民族工业发展路向的调整,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17.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这使得内资、外资经济主体可以在一国平等、和谐地参与竞争.为了保障外资企业的顺利发展,我国也实施了国民待遇制度,但有悖平等竞争原则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现象也随之产生.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内资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和谐、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超国民待遇"、"次国民待遇"问题,以国民待遇制度为中心促进内资、外资企业在法律待遇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9.
李路根 《社会科学家》2012,(8):86-89,93
ICSID在解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大量的私人投资者提起对于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ICSID管辖权的正当性遇到了质疑,该文在对于ICSID管辖权的意涵作出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描述了ICSID管辖权实践出现的若干问题,指出导致ICSID仲裁正当性缺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仲裁庭在管辖权行使时遇到法律解释的困境。分析指出这些法律解释的困境来源于现有的制度规则的缺失,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导向不均衡性,法律解释对象的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方法、技术的缺乏制度规范加以统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遵循先例的制度。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以消解法律解释的困境,推进ICSID管辖权的正当、有效性,从而促进ICSID投资仲裁体制发展。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7,(5):32-38
中亚各国近年成为世界各国竞相投资的地区,我国企业受"一带一路"战略的鼓舞,在未充分了解丝绸之路沿线国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对外资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就盲目投资。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与中亚各国签订的投资条约没有规定国民待遇,没有特别的开放市场的承诺,我国投资者在中亚投资面临激烈的国际准入竞争。中亚各国国内外资立法比较落后,对外国投资准入存在较多要求和限制,成为我国投资者进入的壁垒和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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