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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针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功利主义考虑 ,而在司法证明理论上并无重大突破 ,而这种功利取向在实践中会带来种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流弊。文章最后主张应当摒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而还其不作为犯罪的真正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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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以及"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贾松峰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学术界认为本罪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的立法价值,分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在"持有论"的基础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存在现实困境,因而立法方面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陈小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1):143-14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6.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明儒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4,(5):52-55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请看下面一组报刊披露的案例:在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受贿数是374万余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566万元;在原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贪污、受贿20余万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300余万元。在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的经济犯罪中,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百年.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12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9.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3-58
占有型财产犯罪是指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财物控制是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志。财物控制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包括控制意思与控制事实。财物控制具有直接性与间接性、具体性与抽象性、时间性与地域性等特征。财物占有是指财物所有,财物占有意图决定行为性质和方向,是占有型财产犯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财物持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财物控制与财物占有在性质、内容以及主体上均有不同。财物控制与财物持有在性质和内容上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10.
罗建清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2)
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形成的体制因素、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本身的缺陷三方面原因,阐明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建立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设计.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当前的尴尬处境,成为反腐的锐利武器. 相似文献
11.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2.
重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一个特定金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彼罪的决定性条件,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能够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能够满足以犯罪目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金融行为及金融诈骗行为自身的规律。 相似文献
13.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3-108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周振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75-79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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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00-105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9.
杨路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5):50-57
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具有极高的定性价值。权利受侵害人获得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两个层面,不能以实体性权利否定程序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使用的“威胁”、“要挟”方法,应当予以合法性审查并符合明确的法律标准,同时,防止把民事“胁迫”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有其规定的识别价值,具有排斥“凭空地”索要他人财物之外的索要财物行为入罪的规范意义。一个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其性质应当由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来决定而不是由数额是否合理来决定,数额只能影响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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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的刑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棣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64-67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