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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1 毫秒
1.
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给犯罪下了如下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10条)。通说认为,这个定义是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  相似文献   

2.
对于同样的侵害财产行为,各国规定的罪名粗细有别。在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处以刑罚是宪法之本意,尽管刑法中没有挪用犯罪的罪名,但是对挪用行为的惩罚被其他财产性犯罪所包含。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除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外,更注重公共财产的保护,所以财产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足:对于林木资源的生态价值还只是间接保护;对林木的生态价值的重要位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刑事责任设定偏轻,且制裁方式缺乏保护植物资源的针对性。完善立法的建议: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刑法》分则的一章集中规定,并列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后、"侵犯财产犯罪"之前;提高相应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上限,增加责令补救、限期治理、剥夺从业资格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屡打不绝,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和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法律保护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应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立行业标准、开展多方联盟合作、提高管理自律与信息意识为抓手多措并举齐防共治,有效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摘除目前社会发展毒瘤。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侵犯的客体或者对象所属的范畴为标准,将犯罪方法划分为五种基本类型:侵犯公民权利型,危害公共安全型,占有财产型,毁坏生产、资源型,危害国家安全型。进而从概念、法律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具体种类等方面,对上述五种基本类型的犯罪方法进行了具体深入的探索。最后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立法与司法的结合上进行评述,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金融犯罪的实质在于危害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是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因而危害金融秩序,这是金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所在。根据逻辑学的定义方法,金融犯罪的定义应当为: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危害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已往的金融犯罪定义存在三种错误:形式主义方法论错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和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相似文献   

7.
拐卖人口罪(包括拐卖妇女和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了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的犯罪作有效的斗争,本文着重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有关几个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确定了对财产的保护,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也应该得到刑法的保护,然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性财产利益的属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将其规定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网络性财产利益政治经济学、法学层面的分析,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性财产利益的保护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网络性财产利益行为的处罚,应当提倡把网络性财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体现在强化对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化对犯罪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等方面,从而有效地从刑法方面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应该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将一些具体的危害行为犯罪化以丰富现有犯罪的内涵;在入罪的门槛方面,应设定科学的、规范的入罪标准;缩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入罪门槛差异;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增设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与处刑上适用基本相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绑架罪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也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这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本文在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重点阐述了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通过对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从而为正确把握绑架罪确立基础。  相似文献   

12.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上的基本概念,因而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曾有过广泛的讨论,迄今为止,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对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提出我们的看法,并对法学界的一些看法提出我们的商榷意见。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0条曾给犯罪下了如下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相似文献   

14.
试论旅游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旅游犯罪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定义,它是指发生在旅游领域中,侵犯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服务机构的正当利益或者破坏旅游环境、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妨碍旅游业发展的危害行为的总和。旅游犯罪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同一性、时空的集中性和影响的严重性等特征。旅游犯罪是个集合的概念,可以从旅游犯罪的主体、客体、对象、环节、动机、方式、手段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探讨旅游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为研究旅游犯罪相关问题提供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15.
“侵占罪”是新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一种侵犯财产类犯罪。但自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一直缺乏研究。实践中,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又没有相关的学理解释可供参考,给司法操作带来极大困难。本文对“侵占罪”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1.侵占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基于约定或法定而先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后以这种合法持有的财产为侵犯对象,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2.这种在先的合法持有至少包括民事代管、合同保管、仓储保管、借用、租赁、质押担保、无因管理七种基本情形;3.对侵占罪条款中所谓的“遗忘物”与“埋藏物”作实质界定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只可作形式界定。  相似文献   

16.
日益增多的网络攻击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1)犯罪严重威胁社会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权益、公共安全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网络攻击电油设施犯罪行为设置了多个相应的普通罪名,但是没有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网络攻击电油设施犯罪行为设置相应的罪名。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网络攻击电油设施犯罪,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权益方面的罪名惩处会导致罪刑失衡,而以破坏电油设备罪惩处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有效预防和惩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网络攻击电油设施犯罪行为,就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简明罪状用语,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从定义、分类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对危害结果可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论是“四分法”、“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可以成立,不能以一种主张排斥或否定另一种主张;一切犯罪都有危害结果,但并非每种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法律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共同要件。  相似文献   

18.
彩信业务的推出和与之相应的可拍照手机的走俏使“隐私曝光”成为众多人担心的问题。利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照片并发送至其他手机或互联网上侵犯公民隐私权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给我国目前的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分析手机偷拍侵犯公民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责任构成,并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一些规制手机偷拍行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绝对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做法,第三者必须承担损害婚姻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新增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在立法上对犯罪构成的界定脱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现新增罪名应有的价值,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为基架,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实际,论述本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人员,提出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复杂罪过;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复合客体,即侵犯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正常管理活动,潜在侵犯不特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实际侵害某些特定的具体的人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结合我国招收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确定招收学生工作徇私舞弊行为的条件,列举本罪情节严重的客观表现,运用因果理论辨思本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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