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文章指出了中国民法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与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和国外民法的消灭时效本质上相同,并且通过对国外消灭时效适用对象的分析得出结论: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消灭时效的立法政策,立法政策决定了时效的效力规定;对象与效力之间具有逻辑性;立法技术上,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能和消灭时效效力规定桓和谐是较佳选择。立足中国市场经济现实,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仍是请求权,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除办理了登记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外,其余的物权请求权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关系实质上是关于是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应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后对我国的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 ,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消灭时效。史尚宽先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此为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 ,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之制度 ;佟柔、王利明等先生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权利 ,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虽则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法定概念 ,《民法通则》只是提到一些诉讼时效期间 ,但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时效的设置目的及功能达成以下基本一致的看法 ,并无太多歧见。即 :1、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因为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存…  相似文献   

5.
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 ,民事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只设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 ,利用比较法律研究 ,提出了立法建议 ,以达到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法,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大陆法的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取得时效,是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由于受到前苏联时效制度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为了构建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因对物上请求权的定性、类型和特性以及整个时效制度体系和宗旨的把握不同,各国(地区)立法和理论界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具有时效性存在争论.物上请求权不同于物权,在不同阶段会表现出"应然与实然"的不同样态,且在功能和效果等方面有别于债权请求权.据此可知,在物上请求权中,除动产返还请求权外,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回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冲突,部分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破坏民法的体系结构,这涉及民法体系尤其是整个时效制度的协调,需要在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
德国<新债法现代化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重大改革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对我国民法典草案时效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时效制度立法, 完善现行时效制度的以下领域: 适当延长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调整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相关规定;尊重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精神, 禁止法院主动适用时效制度;科学准确地阐释时效的相关概念, 弃用"诉讼时效"概念而回归"消灭时效"的科学提法.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届满将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然而不同立法例对诉讼时效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基于我国民事方面的相关立法,我国民法学界对此的通说是“胜诉权丧失模式”。然而,学者对胜诉权的详细论述却不多见。那么,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胜诉权是否是一项实在的权利。本文将从以下思路展开论述。首先,探讨诉讼时效的届满与胜诉权的丧失;继而追溯胜诉权的来源及对其的批评;然后从权利自身对胜诉权的检讨;最后,重构诉讼时效效力。  相似文献   

10.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11.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法哲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不仅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确定的理论基础是矛盾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实践活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主要矛盾及其这一矛盾运动过程的规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官与当事人既对立,又统一,促使诉讼矛盾必然解决的规律。  相似文献   

13.
消极确认之诉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度上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作者借鉴国内外关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制度价值、提起条件、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我国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15.
宪法修正案二十四条"人权人宪"条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宪法发生史来看,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以实证法分析,绝大多数宪法都将人权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修宪前存在着人权保障取得巨大进步和宪法文本不够协调等问题."人权入宪"将使宪法价值目标更加明确、人权规范逻辑体系更加严密、权利内容体系变得开放完整,使宪法和人权满足了各自理想的价值诉求和制度表达,实现共同进步.同时,修正案第二十四条不能成为基本原则条款略显缺憾.以修宪为契机,研究解决由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中的各种问题是目前亟待完成的课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吸取了西方国际私法理论的观念,即把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看成是解决法律冲突。然而,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审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我们会看到,尽管国际私法与法律冲突相伴而生,但它的任务却并不是要解决法律冲突,而且事实上也解决不了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各国“应然法律”的趋同,而国际私法的任务则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去建立并维护一个合理的、正当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相似文献   

17.
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国际法理论的传统命题,冲突正义解决了选择最合适的外国法的问题,但是如何查找和适用外国法,却无法从冲突正义的框架和逻辑中寻求解决。内国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的消极和被动,是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困境。对内国法官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否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忽视。但问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司法正义的一方面,公正的裁判结论是最终性的。实质正义优先正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的趋势,全球化推动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共同理论的形成,这一意义上,内国法官由于时效和成本的考虑,选择适用内国法,只要最终的裁判结论是合于司法正义的,就不应受到责难。但是外国法查明仍然是国际私法最为重要的任务,因此采用内国法官裁量适用外国法为主、立法限制适用内国法为辅的规制范式,可能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8.
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它具有两项根本性的价值:第一,确定法院审理的范围和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第二,为既判力的产生确定范围.要充分实现这两项价值就必须明确界定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并妥当地化解实体请求权的竞合给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界定所带来的危机,而这恰恰也是诉讼法学界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的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以实体请求权的本质和民事诉讼的目的为出发点,将诉讼标的界定为特定自然事实主张之上的诉的声明的全部内容,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核心性识别标准,必要时辅以原告之自然事实主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