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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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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对该解释中的终止作了进一步说明,终止是指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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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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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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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时,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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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5)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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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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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湖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间题的请示》(鄂劳力〔1996〕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鉴于终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由于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利影响,应引导、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二、关于工勤人员工资性补贴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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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形成既有用人单位疏忽所致,也有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而形成,当然也有其它方面的原因。目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原劳动部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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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发布的招聘广告公布的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新员工培训期间劳动者查出患有重病,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入职前已患病的情形下,此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